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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原告虽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法定代表人:詹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 判 长 李延忱
审 判 员 黄 鹏
审 判 员 郁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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