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瓶被轧后连砸两车,交警:均无责任!损失谁买单?
这起矿泉水瓶“连环”砸车案,交警认定纯属交通意外,没有责任方,那么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2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案件详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姚某、倪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首先,从交强险的性质、功能上分析,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看,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r/>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同时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再者,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无责任的情形,若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则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却要承担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
基于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系出于强制保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两家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两家保险公司各自赔偿2000元。
对于争议焦点二
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赔偿2000元后,不足部分如何赔偿?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为7033元,除了保险公司赔偿4000元后,还剩余3033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若由受害人承担不足部分损失或由无过错的被告姚某、倪某承担不足部分损失都显失公平。
鉴于此,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由黄某、姚某、倪某对不足部分3033元分担民事责任,酌定由姚某承担1233元、倪某承担900元的补充责任,由黄某自行承担900元。
来源:浙江普法、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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