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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 云公交〔2022〕64号)规定,2022年云南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905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7441元/年进行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
云公交〔2022〕64号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按照国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有关费用计算。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1.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一、2021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二、2021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441元。(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042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52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7663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640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478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070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433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552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889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8046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0559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508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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