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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如果说开庭审理是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一场最后的“大决战”,那么庭前会议应当是战前动员和准备。“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也是办好案件的基本路数。但诉讼实务中还存在不会用、不善用庭前会议的问题,庭前会议提早结案“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开庭审理拖沓乏味,突袭频现。这就要求抓好民事审判基础工作,进一步激活庭前准备制度,把庭前会议开好。庭前会议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会议,是诉辩审三方在庭审准备阶段开始接触、沟通和协调的重要平台,而且承接立案阶段的工作成果,决定开庭审理阶段可否启动,因而也是承前启后的过滤机制。通过顺利组织举行庭前会议,可以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凝聚共识、缩小分歧、聚焦争点,甚至消除争点,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若确有争点且难以化解的,才可进入庭审阶段。事实上,如果庭前会议开得到位,争点整理达不到可对决的“赛点”,绝大多数案件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可以提前化解,及早退出诉讼程序。即使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由于争点少而精,庭审活动通常就会简而短,争点审理能深而透,省时省事省力,庭审质效得以显著提升,同时更有助于诉辩各方准确评估胜负、预测裁判结果,为庭后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服判息诉创造条件。人民司法事业进入新时代,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提高,网络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审判工作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已发生重要变化。在此背景下,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自治和私法自治特点,大量案件是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得到圆满解决的。由于庭前会议是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的,所涉问题可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自行协商解决,并不用合议庭成员全体甚或独任法官本人亲身参与,人力资源会大幅节省。转变庭前会议理念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比独任制扩大适用更好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开好庭前会议有助于大幅提升庭审质效,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机统一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下6项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据此,笔者认为,开好庭前会议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梳理诉辩审三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知矛盾,解决“案件怎么判”问题。二是为解决诉辩审三方认知矛盾,就要明确各方工作任务,处理对抗与协作的矛盾,解决“工作怎么干”问题。三是协调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以及法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解决诉辩审各方相互之间“关系怎么处”的问题。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从中协调多重关系,促使诉辩双方换位思考、升维思考和情境思考,变“对向争执”为“同向探究”,变消极对抗为积极协作,变隔膜戒备为团结互信,是其履行诉讼指挥(组织、引领、协调、管理)职责极为重要的任务。完成这些任务,根本上要求发扬以协商民主为特质的诉讼民主,充分尊重并调动律师的知识经验技能,引导其发挥建设性作用。这是多、快、好、省办案的有效办法。在上述三项任务之间,“案件怎么判”是目的,“工作怎么干”是手段,“关系怎么处”是基础。开好庭前会议需有科学的方略方式方法,实务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关键点:第一,庭前会议是诉辩审三方内部召开的案情分析协商会,以“闭门会议”方式为宜。应为各方创造自由轻松的会议氛围,避免因公开而给参与者带来的社会压力,弱化当事人对峙形成的心理阻力。如果诉辩双方律师具备相应代理权限,当事人可不必参加会议,以便诉辩律师在法律话语体系内独立、充分发表案件分析和处理意见,达成共识性案件办理方案。庭前会议并非只适用于难案,简易、速裁案件可由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主持人要加大释法明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自行借助法律信息资源解疑释惑,促使当事人自觉将认知和行动统一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上来,体现质证辩论“言之有据”的诉讼话语特征。第二,庭前会议的基本运行机制是主持人履行释明职责,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解铃还须系铃人”,应坚守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依靠当事人自身能力和权利提出诉辩主张,搜集和交换证据材料,促使其尽最大努力自行协商解决诉讼所涉问题。庭前会议中,除独任法官亲自到场者或担任主持人外,主持人不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仅履行释明等职责。会议各项成果要以协议形式逐项加以固定留痕,防止轻率与反悔。第三,将当事人的争执化整为零、化难为易、化繁为简,集中力量,整理争点。庭前会议主持人通过提出开放性问题(即以谁、什么、为什么、多少等疑问词提出的问题),把诉讼请求“大争执”,经条分缕析,转化为诉讼理据“小争执”,梳理成“问题清单”,帮助当事方厘定各个问题的法条依据及相互关系;在法条规定的要件指引下,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及所需证据,再调动各方当事人的常识常理常情,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质辩(分析综合)过程,引导诉辩双方自觉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并将这个成果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如果当事方不能统一认识,则可将争执的问题表述为以封闭性疑问词(是否)提问的语句,确定庭审争点。由于庭审争点语句中包含了精准描述特征事实的主词和主张效果的宾词,该争点语句表述应由诉辩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固化为“赛点”,以便展开深度庭审质辩。这个过程就是争点整理。争点整理是庭前会议的核心任务,有一套成熟的技术规程体系。争点整理是一个通过诉辩各方自行转换思维方位聚焦案情认知矛盾的过程,而不仅是为了澄清裁判者的内心疑点。在庭前会议上,庭审争点原则上不应由主持人归纳总结,而应由诉辩双方商定并报主持人确认。如果诉辩律师业务熟练,可自行整理争点,无需主持人引导。第四,从当事人诉答初始阶段关于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分歧,到庭审争点最终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这个过程的进度取决于诉辩审三方思路的清晰度以及为帮助深化认识而发掘和举示证据及其证明力的精准度。鉴于庭审是由裁判者“一槌定音”的终局对决阶段,为防止诉讼突袭和裁判突袭,庭前会议应当要求诉辩双方充分开示每个争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协议“冻结”。在诉辩审各方商定的举证期限经过后,原则上不允许当事方在庭审中再提出新主张和新证据,以确保各方能够依照证据规则等具体规定对庭审争点得出确定结论。这既是对当事人在案涉民事活动中是否具备诚信品性非常有力的证明方法,也是对当事人“在法官眼皮底下”履行诚信诉讼义务的强制要求。如果争点达不到明确、具体、特定的封闭程度,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证据不足以“冻结”,就不宜结束庭前准备阶段,因为争点没有达到封闭程度通常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庭前准备没有完成,庭审阶段自然不可启动。否则,庭审会沦为“夹生饭”,复庭会没完没了,诉辩审各方打“移动靶”,裁判结果难以确定、评估,也不易被认同,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庭前会议要明确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工作任务和程序进度。一般做法是,根据诉答争执情形,诉辩审三方协商确定案件办理的“路线图”“任务书”,并根据任务和审限,倒排工期,商定办案计划进程“时间表”,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诉讼活动预期,也可有效防止“超审限”。除了个别难案之外,绝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一次性完成庭审准备任务,甚至提前达成和解或调解,终结诉讼。第五,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优化办案质效,主持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提示当事方在庭审前完成并提交“一表二图三报告”。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胜诉动机可促使当事方竭尽全力来完成这项任务。“二图”包括当事人法律关系图和诉讼—裁判路线图。图表形式可以产生“一目了然”的功效,提高信息输入、输出效率,消除诉辩审各方认知理解偏差。“三报告”包括:一是《庭前会议报告》,记载当事人按会议要求缩写的诉辩意见、程序和实体主张与处分事项、庭审争点协议和办理计划并附具前述“一表二图”。该报告由诉辩各方律师在主持人指导下共同拟定、共同签署,并于开庭前合理期限内报请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查确认。这个报告实质是庭前会议成果的书面总结,其主要内容构成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中争点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及裁判主文之外的部分,以保障诉辩双方感受正义,明确法官裁判任务,减轻承办法官文书制作负担和汇报案情疏漏责任。二是诉辩各方分别撰写的《争点分析报告》,该报告于开庭前完成,相互交换并提交法庭,以防诉讼突袭,促进庭审集中和深入,保证诉辩理据完整准确,减轻法官查找整理负担,便于诉辩各方集中火力,有的放矢,实施攻防,而不必照本宣科,让优秀律师在庭审中更出彩。三是《法律文献检索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条文、类案裁判和学术文献观点综述。这个报告用于解决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即适用尺度不统一的法律争点,由当事方各自制作并提交法庭,能减轻承办法官工作强度,也有助于各方全面深入研判、评估和推演,提早安排结案方式。第六,开好庭前会议,须落实“问答逻辑”要求并贯彻始终。问与答是对话的基础形式。理性对话是诉辩审三方实现思维合作的基本方式。诉讼规律的本质是问答逻辑,这是对话式辩证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还是达成理解、取得谅解的法律诠释学基本方法。庭审争点的形成和解决作为问答逻辑实践展开的结果,从根本上改变了“你说你的、我判我的”诉辩审三方隔膜状态。诉辩双方历经“你来我往”的诉答过程,在穷尽诉讼材料之后,最终形成的诉讼争点就是开庭审理的对象。这个诉讼争点既是诉辩双方利益矛盾的关键节点,也是诉辩审三方对案情理性认知矛盾的交汇点。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我负责的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要求这些过程性争执应当由诉辩双方自动交涉、自主商定、自行化解。主持人只是以开放性提问即释明的方式发挥“催化”作用。这是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内在要求。仅在当事方自治失败的有限情况下,裁判者才进行独立判断和裁量。在这之前,主持人抛出的所有问题即案情疑点,都应如同“庖丁解牛”之刀,切中肯綮,“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让价值“点亮”逻辑,由理智“驾驭”意志,通过主持人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启发性提问,激活当事人免疫力的“自愈”功能,修复彼此关系,重归和谐新常态,切实兑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承诺。“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开好庭前会议,对于破解审判方式转换中的庭审难题、扎紧审判权的制度铁笼、缓解人案配比矛盾、优化审判法庭生态的微观治理等,都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重要现实意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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