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姿 | 联合国基于性别平等的语言政策:缘起、内容及影响
引 言
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越来越多的出现,国家这一行为体在实现宏大的政治愿景和战略目标、推动有效的语言改革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现代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语言政策的制定。在全球化程度愈加深入,国际格局持续演变的情况下,作为“第三种国际政治力量”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逐渐兴起,并以与主权国家不同的方式在解决全球问题、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一般不能直接干涉成员国的语言政策,但可以通过发表宣言、达成协议、颁布法案等方式为成员国提供关于本组织关切问题的国家立法和政策指导,还可以通过定期发布监察报告影响成员国的语言政策走向。近年来,就全球语言治理来说,联合国、欧盟、东盟等国际组织在宏观政治意识形态或战略层面发起的发展语言多样性、提高外语技能等倡议引发全世界广泛关注及积极响应。语言性别平等问题与前述议题相比似乎没有那么重要和紧迫。事实上,语言不仅仅是传递指称的中性工具,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工具,语言还有助于交流、维持和改变意识形态、态度和定型观念。语言可以被用来执行包含和排除的行为,因此具有保护或者破坏社会关系的潜力。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一直关注如何促进男女机会平等以及消解性别歧视问题,在语言层面上就表现为消除针对性别,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歧视用语及用法。目前关于国际组织在消除性别平等方面的研究多见于有屈折变化的语言,比如瑞典语、英语、德语等,主要关注解决不同语言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还有研究比较了不同国际组织在消除语言性别平等方面举措的异同。相对来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语言政策在我国受关注较多。但是,相较于国别语言政策研究,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的语言政策还远远没有引发我国应有的关注,相关研究也较少,尚没有全景的、动态的系统研究。而对于国际组织中汉语如何消除性别平等问题更是鲜有涉及。
本文的目的在于,梳理联合国基于性别平等的语言政策产生的背景及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对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的影响,探讨其对中国制定相关语言政策以及参与全球语言治理的启发。
一、联合国语言性别平等政策产生的背景
1945年联合国(United Nations)成立,随即颁布的《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一条就明确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并激励全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宗旨。可见,性别与种族、语言、宗教等方面的平等均被联合国视为普遍人权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此后联合国围绕人权及基本自由宗旨设立了一系列相关机构,性别平等问题也在联合国系统多个文件条款中被反复提及。专门负责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UNCHR)于1946年成立,2006年该机构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取代。隶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妇女地位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CSW简称“妇地会”)也于1946年成立,妇地会主要负责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权利,就迫切需要改善的权利问题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等。在妇地会的努力下,联合国于1948年颁布《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重申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普遍权利平等,“men’s rights”也被“human rights”取代,由此普遍人权的范围包括了女性的人权。
第一次世界范围内的妇女运动始于19世纪50年代,主要关注政治和职业权利。20世纪60、70年代发起的第二次妇女运动范围更大、影响更广,也涉及语言学领域,语言与性别研究得以进一步发展。在此期间,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发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76)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76),二者均声明,“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性和女性在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还专门规定“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性和女性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harter),联合国的人权框架得以确立。为践行《国际人权宪章》的性别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在国家、社会与家庭等范围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联合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公约”“建议”等。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消歧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消歧公约》)分别于1967年和1979年通过。这两个文件明确了性别歧视的概念和范围,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妨碍或否认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等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性别平等因而不再只是一个口号,而是作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引发公众注意。虽然《消歧宣言》和《消歧公约》没有专门提到语言性别平等问题,但是二者为进一步采取消除语言性别歧视的举措提供了前提和框架。
1985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主张各国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应体现性别意识,“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作为一个倡议第一次出现。1993年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和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均强调“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进一步巩固了妇女人权在普遍人权范围内不可或缺的地位。性别主流化的概念也越来越明确,具体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纳入主流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性别主流化”的理念从此在全世界范围得以不断推行并影响各个领域,“性别与语言”也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的妇女署(UN Women)于2011年正式运作。妇女署在《联合国宪章》《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BPFA,1995)、大会第23届特别会议成果以及支持、论述和推动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和提高妇女地位的相关联合国文书、标准和决议的框架内在国家层面开展业务活动。妇女署在联合国系统内的职能和地位凸显。
综上所述,联合国自诞生以来先后成立了一系列与妇女权利相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为进一步推动语言性别平等提供了机构保障;出台的保障妇女权利的宣言、规章制度等则为语言性别平等的提出和发展奠定了最基本的人权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联合国基于性别平等的语言政策
Skutnabb-Kangas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母语教育观是建立在“语言人权观”基础上的,更准确地说,联合国的相关语言政策都是建立在“语言人权观”基础上的,包括性别平等语言政策。联合国一经成立,其人权观念贯穿始终并体现在各种各样的政策和规定中。《消歧公约》颁布之后,联合国开始遵循性别中立的原则起草文件,同时针对已发布的书面声明和人权文件中的男性化表达进行逐一修订。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遵循的宗旨是“通过推动各国间的教育、科学和文化诸方面的合作,促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全人类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得享受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以期对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联合国系统中最早正式强调不使用具有性别偏见语言的机构之一就是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还致力于修订基本文本中性别偏见语言的使用问题,为教材和论坛等提供语言中立的使用指南。1987年,加拿大和北欧国家在教科文组织大会上发出各国应避免使用性别歧视语言的倡议;1989年第一个针对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提出修订语言性别使用建议的指南出台(UNESCO 1989);1999年的版本建议根据英语、法语、俄语、汉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6种联合国官方语言针对语言性别平等出台不同的解决方案。紧随教科文组织之后,联合国内部其他越来越多的机构,比如联合国秘书处、粮农组织、开发计划署、国际电联、妇女署等先后出台如何避免使用性别歧视语言的相关规定(表1)。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口头层面,还包括书面层面,如电子邮件、短信、信件、正式记录等书面文件。
2017年,联合国妇女署发布了《性别包容性语言指南》(Gender inclusive language Guidelines),包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3个语种的版本。2020年2月24日,联合国妇女署发布《中文性别包容性语言指南》,这意味着联合国6种工作语言的性别包容性语言指南已齐备。该指南旨在实现联合国全系统性别均等战略的目标,由多个部门在“在多语言环境下支持性别平等”项目框架内制定,从而“营造一个支持平等、消除偏见、包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系统内部诸多与性别平等有关的规定并没有被直接贴上更正式、更严肃的“政策”(policy)标签,而是多数以“建议”或“指导方针”的字样呈现,比如Guidelines(指南)、Guide(指南)、Tips(提示)、Manual(说明书)、Recommendations(提醒)、Principles(规则)、Statement(声明)、Directive(指导)等词语,也就是说关于性别平等语言的使用并不是强制性的或者硬性规定的。事实上,语言政策可以在不由政府或官方机构正式发布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存在,包括语言态度、立场、观念等在内的与语言相关的意识形态,都是语言政策,也可以称为“语言文化”。有人认为,语言意识(language ideology)、语言实践(language practices)和语言管理(language management)是语言政策是3个组成部分,其中语言意识是“语言及语言使用的信仰或观念”,语言实践则是指在语言社团中常规的和可以预见的语言现象和语言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指人们认为应该怎么说,根据这个语言政策框架理解,联合国发布的很多关于语言性别平等的文件虽然不以“政策”字样标注,但是联合国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批评的、分析的语言性别平等政策框架,这个框架少了干涉主义和居高临下的教导倾向,实际上更符合语言政策“对语言变化的评价”这一本质,以及“有意引导语言向一定的方向变化”的目标。
在联合国各部门发布的语言性别平等使用的各种规定中,关于语言性别平等这一说法的具体表达也不尽相同,与gender-inclusive language(性别包容性语言)相 接 近 的 术 语 还 有gender-fair language(性别公平语言)、non-sexist language(非性别歧视语言)、gender-neutral language(性别中立语言)、gender-free language(无性别语言)、gender sensitive language(性别敏感语言)等。gender-inclusive language (性别包容性语言)的说法目前看来更加主流。虽然这些术语的内涵有一定差异,但是首要目的都是要消除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用法,实现性别平等。
与主权国家不同,联合国作为协调国际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由于自身的职能与影响力等原因,出台的关于语言性别平等的文件需要考虑到各国、各地区、各语种的差异。在英语成为事实上的世界通用语的背景下,最受重视的语种自然是英语,关于语言性别平等的文件基本上都涉及英语,其次是法语和西班牙语。不管何种语言,其中职位、职务的头衔和名称是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总体来说,以英语为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称代词使用问题。指南鼓励使用one(一个人)、everyone(每个人)、all(所有人)等能包括所有性别的表达方式。根据相关建议和指南,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代词改写成复数,比如they(他们)和their(他们的)。使用双代词也是一个解决方案,但是为避免繁琐和重复,应尽量少用。在联合国《为跨性别和不符合性别标准的工作人员、家属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包容性工作场所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代词使用要尊重个人的选择,也可以使用“ze”,“ze”是中立的第三人称,除了男、女,还可以指称男、女之外的其他所有性别。
第二,避免突出有性别指向的身份或角色,除非确有必要。指南建议采用通用称呼或无性别指示的词汇,不能使用将女性排除在外或者突出男性气质的称谓。比如“人类”应使用humankind、humanity或者human race,而不是mankind;“员工”使用 staff而不是man,“人造的”使用artificial或者manufactured,不使用man-made;“主席”使用chairperson或者chair,而不用chairman。职业称呼方面也是如此,比如“消防员”用firefighter,不用Fireman,“摄影师”用camera operator,不用cameraman。无性别指示的词汇,包括members(成员),colleagues(同事)等。
第三,突出女性的独立身份。在一般语篇中,语序上应改变总是男性在前、女性在后的表达方式。从人权的角度理解,女性是独立的个体,而不是谁的搭档(partner),因此要避免称呼谁是某人的妻子或者母亲等,除非绝对必要。还有一个重要准则是要避免显示女性的婚姻状态,建议使用Ms.(女士)称呼女性,而不是Miss(小姐)或者Mrs.(夫人)。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UNDP)发布的《性别敏感问题的沟通原则》(Principles of Gender-Sensitive Communication)除了强调注意具体词汇的用法外,还特别指出所使用的视觉材料和听觉材料也要基于性别平等的原则。具体来说,首先要保证包括在工作、家庭、政治、公众生活等各种场合中女性和男性被平等地表达;其次,鼓励利用影像手段挑战性别刻板印象,即使用影像改变男性或者女性的传统形象,包括姿势、表情、手势、衣物等。
其他有性范畴的语言比如法语、西班牙语等也基本采取和英语相类似的处理办法。因为语言结构的不同,不同语言采取的具体策略有所不同,比如英语更倾向于使用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的通用术语,而法语则倾向于分别使用区别不同性别的术语。这体现了两种语言的结构差异,而不是由于社会政治背景的不同。目前来看,联合国发布的《中文性别包容性语言指南》可能还缺少中国语言学者的参与,比如其中把英文widow对应为中文的“寡妇”,“寡妇”在此被认为是应避免使用的包容性弱的词语,与之相对应的包容性强的词语是“丧偶妇女”。实际上,就男性来说,与“寡妇”一词意义相同有对应的“鳏夫”,因此,与widow对应更准确的汉语词汇可能是“遗孀”。“遗孀”暗含的意思是附属于男人,而且就男性来说,没有和“遗孀”相对应的词汇,显然包容性更弱。
除了发布避免性别歧视语言使用的指南外,为了使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握性别包容性语言的使用和识别,依据目的和对象的不同,联合国还提供不同类型的咨询、培训服务等。比如,提供可供个人自学的资料,在线培训课程,也可以为员工组织定期培训,或者专门定制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等。
三、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影响
近50多年以来,联合国通过多种举措积极与成员国政府、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从而履行在教育、科学和文化等领域促进国际合作的职能,但是也要注意到,由于国际组织对成员国缺乏一定的管辖权与约束力,包括语言性别平等在内诸多提议的具体落实面临诸多困难,成效也未必能达到预期。但是,不可否认,在引领、促进、普及和保护性别平等、争取妇女权益方面,联合国所有政策规定以及举措无不彰显了其是全球性别对话的领导者这一独一无二的角色。联合国的这些政策对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性别平等语言的使用和推广也产生深远影响,一系列消除语言性别歧视的政策或者指导意见接连出台,不同语种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用语、不公正用法等因此大为改善。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美国在不确定性别的词汇使用上,至少在书面语领域发生了重大改变。有影响力的出版社、写作规范及绝大多数的行业团体等均制定了使用中性语言的指南。而且,“从性别排斥(gender-exclusive)转变为性别包容(gender-inclusive)” 是近30年来英语使用的一个显著变化。德国出台了如何规避德语中女性性别歧视的语言守则,即《男尊女卑语言应用的回避准则》。此后,为避免性别歧视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高校以及媒体等都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语言表达准则或手册,还建议使用阴性化和中性化的表达来替代阳性泛指词的非歧视策略。一些大学也出台了关于性别平等语言使用的规章制度,比如加拿大约克大学(1985年)、英国萨尔福德大学(University of Salford 2000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2007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2012)等。美国一个名为“妇女生活识字会”的组织(Woman in Literacy and Life Assembly,WILLA),于1975年发布了《全国英语教师理事会出版物中非性歧视语言使用指南》(Guidelines for Nonsexist Use of Language in NCTE Publications),几经修订,现在的文件名称是《语言性别平等使用指南》(Guidelines for Gender-Fair Use of Language,2008)。另外,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必然涉及性别语言的使用问题,因此,国际上很多组织机构也就翻译问题纷纷出台正确使用性别中立语言的指南,比如圣经翻译委员会(Committee on Bible Translation,1992)、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政府多元文化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Multicultural Interests of Western Australia,2008)、英国林肯郡国际医疗服务基金(The United Lincolnshire Hospitals NHS Trust,2010)等。
不仅很多国家和机构的语言政策受联合国性别平等语言政策的影响,还有很多国际组织也遵循该原则。欧盟(EU)包括其前身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的性别平等政策最早见于《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 1957)。欧盟出台的《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 1997)将性别平等政策视为欧盟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并着重强调了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方针。欧盟各成员国将避免性别歧视作为重要行动纲领,并在相关立法中有所体现。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主要文件起草须遵循语言性别中立的原则。两性平等问题级别小组敦促指导欧洲议会在文本起草方面使用性别中立语言,并审查已发布的欧洲议会文件术语及语言使用情况。另外,还对参与行政起草和翻译的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2009年欧洲议会发布如何避免性别歧视在语言中的使用建议和用例。指导意见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欧洲委员会的原则,列出了适用于大多数语言的通用问题及解决方案。各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2011年规定在文件起草中不能使用性别排斥性语言。
四、对中国语言性别平等及参与全球语言治理的启示
在长达50多年的实践中,联合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可操作的行动框架,包括设立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推动达成普遍协议,设定基准并动员国际舆论,协同全球项目、建构评估机制等。正是基于国际社会广泛的共识,联合国先后发布了《世界语言权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 1996)、《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003)、《岳麓宣言》(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Linguistic Diversity of the World Yuelu Proclamation,2019)等诸多语言政策类文件,很多国家和组织均对此积极响应。这些文件的语言政策理念和实践也对中国产生了深刻影响,有的文件还是由中国主导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BPFA,1995),中国政府首次明确提出要“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汉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日益淡化和减少。比如就称谓语来说,丈夫对妻子的称呼被更加平等的“爱人”“老婆”代替了“贱内、家里的”等说法。另外,语言歧视问题在个别法律法规中有所反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该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并不局限于身体伤害行为,也包括给家人带来精神上、心理上侵犯和损害的威胁、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等,这些侮辱歧视性语言包括性别歧视。“语言政策本身就是特定社会和政治语境的产物,反过来,语言政策也有意识地塑造着社会和政治语境”。因此,该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发人们对包括语言暴力在内的语言性别歧视问题的重视。
虽然中国的正式法律、政策或者社会组织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语言性别平等使用的建议或者指南,但这并不意味着汉语中没有歧视现象或者用法。“女性总是处于被男性排挤或关照的地位,在男性居高临下的扫视中,隐含着一种主动与被动,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关系”。由于社会文化的长久影响,使得语言性别歧视问题并没有因为性别主流化的提倡而销声匿迹。在“长舌妇”“头发长、见识短”“妇人之见”“红颜祸水”等经常使用的汉语谚语和习语中,妇女被描述为爱八卦的、脆弱的、没有文化的刻板形象。还有一些专业性强的职业称谓,如果是女性,则要加上“女”字强调,比如“女法官”“女律师”等等,其实这也是性别歧视的表现。即使是新兴词汇,歧视女性的用法也还存在,比如“白莲花、外围女、绿茶婊”等专门针对女性的新兴称谓语体现了对女性的歧视、嘲笑和谩骂,更准确地说是厌女症(Misogyny)表现。再比如前文提到的“遗孀”,根据性别平等原则,对于指称女性的词,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指称男性的词,那么就属于包容性弱的情况,应是不鼓励使用的。汉语作为没有形态变化的语言,相比那些有形态变化的语言,汉语性别歧视问题的表现也不同,更多是一种隐性的歧视,甚至不为人所察。随着性别主流化理念的深入人心,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汉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必将逐步改观,但要真正实现语言性别平等这一目标仍需整个社会及公民个人的不懈努力,“在语言问题出现的时候就需要语言规划。如果语言环境不令人满意,就有实施语言规划的空间。”尤其是要提高使用性别平等语言的意识,依然任重而道远。
随着中国更加紧密地融入国际社会,面对日益复杂且难度较大的诸多语言治理议题,中国未来须进一步重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语言规划观念和实践,关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全球语言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全球语言治理的框架下,只有更好地理解、解释、传播、评估、因地制宜地践行联合国的语言规划理念,加强与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的协作,以更加开放、自信、有为的姿态参与区域及全球的语言治理,充分发挥中国学者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语言政策相关文件制定、修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并贡献中国的语言治理方案,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中国在语言治理议题包括语言性别平等方面的参与度和实践能力,进而提升中国语言治理规范的全球话语权,从而共同推动区域合作、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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