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
在线教育的办学合规
2020年年初的这场肺炎疫情对托育、早教、幼儿园以及线下教育培训机构带来的打击,直接导致现金流储备不足的中小型线下教育机构在这次不可抗力事件中逐渐消失。在经历了2018年、2019年的一波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小区配套园专项治理等政策监管后,中小型线下培训机构和幼儿园的生存环境、市场竞争与过去的十年相比变得更加艰难。伴随着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中小型教育机构想要突围,除走特色化、差异化之路外,其规模化发展的时机正在远去。
而恰恰相反的是,“互联网+教育”的在线教育企业/机构因其科技创新教育新形态在近几年得到资本青睐,注册使用用户数量成倍增加;尤其是这次疫情期,将在线教育企业的优势彰显,更进一步说无论是公办K12还是民办K12,甚至高校,整个传统的民办学校都在尝试线上教学,来减少疫情带来的教学计划影响。其他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为减少损失,也尝试疫情期线下转线上的方式进行消课。
不得不提的是,与在线教育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完善过程中。本文将从在线教育,主要是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办学合规进行介绍。
一、在线教育相关法规
我们注意到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对外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16条提到:“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在线教育培训的发展已经倒逼立法的跟进,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在2016年修订时,没有提到在线教育培训,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修订时,已经意识到在线教育培训需要规范了。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没有修订通过,我们仅从学习的角度进行解读。从字面理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如果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教学,不仅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还需要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
2、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如果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培训,不仅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还需要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为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在线教育相关政策
从目前针对在线教育的规范来看,国家着重于规范的是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相关的政策文件梳理如下:
(一)国家层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
“五、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
“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出如下意见。(具体内容略)”
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专门针对校外线上培训,也可以理解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学科类在线教育进行规范的政策性文件,内容涉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时长、培训收费、信息安全等诸多规范,其意义非凡。该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审查制度。其中对培训机构的备案需要提交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
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
“面向各教育阶段实施培训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其中: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聘用外籍人员实施培训的应当审查教学资质、学历和能力,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线上盈利性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
5、“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发〔2019〕11号)
“(四)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在线教育机构,开发在线教育资源,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九)建立规范化准入体系。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完善在线教育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与资质认证流程,建立健全在线教育资源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师生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在线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对负面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
“(十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教育与互联网等相关领域各项法律制度衔接,完善在线教育机构的备案、选用、监督、检查、通报、退出等全周期制度体系。”
6、“关于应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公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2019.9.24)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线上机构)将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xspx.eduyun.cn)备案。请已开展培训的线上机构尽快在平台上注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填报完备案材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此平台上完成备案审核工作。新成立的线上机构按照备案要求在平台上提交相关材料。”
(二)地方层面
各省市为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落实文件精神,陆续出台了适用于本区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细则或工作方案。2020年2月23日我们从“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xspx.eduyun.cn)查阅到21个省市的地方文件。如下图所示:
综上文件对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中都要求提供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等,但未指出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2020年2月23日我们从来自“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的截图(附后)中看到“白名单”总计0个;“灰名单”总计1个,为江西极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黑名单”总计0个。而列为灰名单的江西极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无培训资质。
从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公布以来,虽然21个省市都制定了本区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备案细则,但从“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数据来看,似乎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总 结
通过以上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梳理,我们对在线教育,特别是围绕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规范有了大致了解。那么,我们是否因此产生了如下疑惑:第一,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第二,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如果开展线上教学,是否一定需要具备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针对上述疑惑,结合目前的校外培训机构和互联网教育的情况,分享一下笔者的个人观点。
(一)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资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指出“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
我们理解既然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的管理政策来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自然包括对办学资质的要求,即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也应当跟校外线下培训机构一样取得办学许可证。线上还是线下是教学形式的变化,本质仍然是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培训教育活动。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时已经删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目前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在线教育企业除具备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外,应当取得经营范围中包括培训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二)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如果开展线上教学是否需要具备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校外培训机构使用自己的网站或平台从事线上教学活动,应当同时具备办学许可证、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等证照,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2、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入驻为在线教育提供线上教学综合技术解决方案的第三方互联网技术平台进行线上教学,该平台已经具备ICP备案、互联网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等级评测报告等证件的情况下,笔者倾向性认为不需要对其提出苛刻的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资质的要求。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校外线下培训机构按照各地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完成了登记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其租赁办学场地开展实地教学,不同于纯粹地在线教育企业。线上教学不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教学形态,也不像在线教育企业一样辐射全国注册用户,其影响力也很难实现辐射全国注册用户。
第二,结合尚未生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第16条,即“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以及“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的内容,可以衍生理解具备办学资质的线下培训机构如同时开展线上教学的,可以申请进入具有互联网经营许可的为在线教育企业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的平台来解决自身需要具备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资质的问题,这符合正常的理解逻辑,也符合现况。
校外培训机构极少数开发自己的网站平台或应用程序用于直播录课,不仅仅是经济方面不合算,除了需要一批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外,还需要申请互联网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等,流程长费用高,是一笔金额不低的运营成本。所以,校外培训机构偏向于与技术成熟的专门为在线教学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合作。这次疫情我们也看到了很多技术平台,比如拓课云、钉钉、腾讯云校园等为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网络课堂。
所以,笔者建议,对于该类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可以提供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协议、第三方技术平台的ICP备案和互联网经营许可等材料,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使其符合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END
声 明
本文仅供探讨和学习,在任何时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作者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可根据如下方式联系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