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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丨商业银行保险代理:老调与新规

詹昊 喻丹 苗芊 法大保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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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2019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该规定将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与之同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58号)一系列监管规定亦将废止并退出历史舞台。


比较前诸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既有“新曲”,也有“老调”,“新曲”毫无疑问是新要求新规范,“老调”则是将散见的监管规定加以综合重编,去芜存菁。


本文侧重从保险公司开展银保业务角度,以新旧规对比表格方式划一划重点,以飨读者。


业务准入及退出



经营规则



人员管理



销售行为


从旧规内容来看,大部分内容均是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的规范,可以说非常细致和全面。新规沿用了旧规中的很多规定,比如投保单的协助填写行为、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的特殊区域要求、风险测评要求、不得转委托代理等等,因篇幅所限,不再一一赘述,重点列举新规与旧规对于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监管主要不同之处:



詹 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喻 丹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苗 芊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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