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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20151120)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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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 SF/Z JD0402002-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5年11月20日生效。

目   录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鉴定步骤

5 记录要求

6 鉴定意见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中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5271.17——2010信息技术词汇第17部分:数据库

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数据库 database

支持一个或多个应用领域,按概念结构组织的数据集合,其概念结构描述这些数据的特征及其对应实体间的联系。

3.2数据库管理系统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DBMS)

基于硬件与软件,用于定义、建立、操纵、控制、管理和使用数据库的系统。

3.3数据库应用系统database application system(DBAS)

在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建立的计算机及其他应用系统。

3.4数据库数据文件database file

与数据库数据相关的文件,包含数据库数据表文件、数据库配置文件及数据库日志文件等,如 SQLServer 的.mdf 和.ldf文件、Oracle 的.ora 文件等。


4鉴定步骤

4.1准  备

4.1.1了解待检数据库的开发、使用和维护等情况。

4.1.2了解待检数据库的安全管理、权限配置等相关情况。

4.1.3了解待检数据库的版本更新、升级等情况。

4.1.4了解待检数据库备份情况,如备份的频次、备份文件的存放位置、最后一次备份时间等。

 

4.2固定和保全

4.2.1条件允许情况下,对运行待检数据库的系统进行拍照或录像。

4.2.2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待检数据库所在的存储介质进行完整性备份。

4.2.3无法进行完整性备份的,可直接对数据库系统中的所需文件或数据进行提取。

注1:提取过程应注意保持数据库数据的完整性,避免改变数据库结构及添加、修改、删除数据库数据。

注2:无法进行完整性备份的,提取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

 

4.3搜索和恢复

搜索、恢复与待检数据库相关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库数据文件及数据。

 

4.4检验和分析

4.4.1对数据库数据文件、备份文件、日志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的属性进行检验。

4.4.2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分析数据库中数据表、数据字段与数据库应用系统所显示数据的对应关系。

4.4.3分析数据库数据结构及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4.4.5分析数据库数据的时间顺序是否存在矛盾,重点关注含有时间信息的数据表。

4.4.6分析数据库日志内容及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7分析数据库备份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8分析数据库数据的硬拷贝(如从数据库应用系统获得的纸质打印件)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9分析数据库的用户权限授予及变更情况。

4.4.10分析其它可能与检材数据库形成印证关系的数据。

 

4.5注意事项

4.5.1应尽可能多角度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检验,以形成相互之间的印证关系。

4.5.2有些异常情况可能是数据库应用系统的缺陷、版本升级或者数据库使用者误操作等原因造成,应对其成因进行综合分析。

4.5.3对于检验发现的存疑情况可通过实验进行分析。

4.5.4注意分析数据库数据与其形成过程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5记录要求

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检验记录应反映出检验人、检验时间、审核人等信息。检验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a)有关合同评审、变更及与委托方的沟通等情况;

b)检材固定保全情况,包括照片、录像及备份数据和提取数据的哈希值等;

c)检验设备和工具使用情况;

d)检验过程和发现;

e)对检验发现的分析和说明;

f)其他相关情况。


6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发现,对待检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经过修改及修改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信息不充分的,可出具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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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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