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20140213)
3、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50101)
司发通[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防止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一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
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手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鉴定人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工作。
二、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围绕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工作目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行业协会建设。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行业协会全覆盖。完善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指导的积极作用。
4.调整优化布局结构。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满足需求、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布局结构,严格控制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外延式盲目发展。要严格审核准入,各地要组织专家对新申请机构从事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鉴定能力进行评审,对机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于新申领执业证书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考核或者鉴定能力测评。建立完善退出淘汰机制,及时淘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推动全行业在专业化、职业化、集约化建设中实现转型升级、持续发展。
5.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 的统一部署,依托国有和社会优质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各地要研究确定建设名单,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将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建设工作纳入到本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去,将公共鉴定服务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去,将公共鉴定事项纳入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中去。
6.推进科技兴鉴。要会同科技部门和科技团体,开展司法鉴定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促进司法鉴定科技支撑项目的实施,为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保障。
三、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
7.坚持质量为本。各地要牢固树立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生命线的理念,坚持质量为本,把质量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把管理成效落实到持续提高鉴定质量上去。每一次鉴定活动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方法科学、文书规范,每一个鉴定意见都要做到科学可靠、客观公正,经得起法律和科学的检验。
8.推进标准化建设。要加快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研制机制和工作流程,做到评审一批、研发一批、颁发一批,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化水平。
9.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尚未制定工作方案的地方,要在今年底前出台。已制定方案的地方要大力推进,力争在规定期限内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
10.完善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要继续深入开展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所有鉴定项目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暂停该事项的执业资格。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制度,组织专家开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能力不足的要督导整改。要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质量评价办法、鉴定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和鉴定争议解决机制。
四、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11.严格规范委托受理。要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认真审查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和鉴定材料。对于不属于司法鉴定事项的、超出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或者发现同一事项多头委托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委托人拒绝签订委托协议的,可以中止受理或者终止鉴定;对于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12.严格规范与当事人关系。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除人身损伤、精神状况、听证等必须与当事人接触的鉴定活动外,严禁鉴定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接触。
13.完善执业监管。要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查处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规范投诉调查活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4.开展专项检查,要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对于“金钱案”、“权力案”、“关系案”,发现一起惩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将“害群之马”清理出司法鉴定队伍。
五、不断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15.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本色。
16.切实提高业务素质。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做好司法鉴定人岗位培训、在岗学习和继续教育,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必须达到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规定。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新方法、新标准的培训,鼓励、促进业务交流与合作。
17.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严格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自觉坚持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按照阳光执业、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廉洁执业的要求,不断提高诚信规范执业和职业道德水平。
18.切实提高出庭作证能力。要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不断提高出庭作证的执业能力。司法鉴定人要切实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通过回答法庭询问和接受对方质证,提高司法鉴定的执业公信力。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保障鉴定人人身安全,解决出庭费用收取困难等问题,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执业条件,共同维护鉴定人执业权利,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2月13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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