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20160922)
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6年9月22日公告公布,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原 理
4试剂和材料
5仪 器
6测定步骤
7结果计算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附 录B (资料性附录) 校准曲线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卓先义、刘伟、向平、沈保华、卜俊、马栋、严慧。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7001——2010。
1范 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本技术规范的方法检出限为0.01mg/mL;定量下限为0.05mg/mL。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原 理
本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用内标法定量。
4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水为GB/T 6682规定的二级水。
4.1乙醇
色谱纯。
4.2乙醇标准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乙醇,用水配成10.0mg/mL乙醇标准储备溶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试验中所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均从上述储备液稀释而得,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3个月。
4.3叔丁醇
色谱纯。
4.4叔丁醇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叔丁醇,用水配成5.0mg/mL叔丁醇储备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将储备液用水稀释,得40.0μg/mL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
5仪器
5.1气相色谱仪
配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5.2顶空进样器
配1mL定量进样环。
5.3样品瓶
10mL,顶空自动进样器用。
5.4硅橡胶垫
5.5铝帽
5.6密封钳
5.7精密移液器
5.8自动稀释仪
6测定步骤
6.1样品处理
用精密移液器或自动稀释仪取待测血液0.10 mL及0.50 mL 40.0μg/mL 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6.2测定
6.2.1顶空气相色谱测定参考条件
a)色谱柱(1):DB-ALC1(30m´0.32mm´1.8m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色谱柱(2):DB-ALC2(30m´0.32mm´1.2m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b)载气:氮气,纯度≥99.999%,流速8mL/min;
c)进样口温度:150°C;
d)检测器温度:250°C;
e)加热箱温度:65°C;
f)定量环温度:105°C;
g)传输线温度:110°C;
h)气相循环时间:3.5min;
i)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0min;
j)样品瓶加压时间:0.10min;
k)定量环充满时间:0.10min;
l)定量环平衡时间:0.05min;
m)进样时间:1.00min。
6.2.2定性测定
样品溶液按照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条件测定,以叔丁醇为内标,记录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将待测样品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乙醇标准对照品的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内,空白对照样品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一般可以认为待测样品中含有乙醇;必要时,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或用气相色谱-质谱法确证。如果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时,可认为检验结果为阴性。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A。
6.2.3定量测定
本方法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或内标法-单点校正法定量测定。
6.2.3.1内标法-校准曲线法
采用内标-校准曲线法测定(见附录B)。将乙醇对照品溶液进样,以乙醇和内标峰面积比为纵坐标,乙醇对照品工作溶液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用标准曲线对待测样品进行定量,所测样品中乙醇的浓度值应在线性范围内。
6.2.3.2内标法-单点校正法
待测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在标准溶液浓度的±30%内可用单点法定量。
6.3平行试验
按以上步骤对同一待测样品进行平行试验。
单柱单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按两份样品的平均值计算,双样相对相差不得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过15%)。双样相对相差按式(1)计算:
式中:
C1、C2——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的结果;
`C——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结果的平均值(C1+C2)/2。
双柱双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若不超过5%时(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过10%),结果按两份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7结果计算
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定量或按式(2)计算:
式中:
C——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A——血液样品中乙醇的峰面积;
A′——标准溶液中乙醇的峰面积;
Ai′——标准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Ai——血液样品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c——标准溶液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A.1按色谱柱(1)条件得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见图A.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校准曲线
配制乙醇浓度为0.10、0.20、0.50、0.80、1.00、2.00、3.00mg/mL的水溶液,按6.1和6.2项下分析,每一浓度点取2份,以乙醇与内标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对乙醇浓度做标准曲线。
按色谱柱(1)条件测得的标准曲线方程为 X = 1.0761 C - 0.0162(r = 0.9997),按色谱柱(2)条件测得的标准曲线方程为 X = 1.0655 C - 0.0177(r = 0.9997)。式中X为乙醇与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值,C为乙醇工作溶液浓度(mg/mL)。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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