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20080301)
3、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50101)
5、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1221)
7、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峻、周克栋、吴祥海、赫雷、徐诚、班茂森、马新和、周顺平、蒋雪梅。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阈值。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 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致伤力作用能量阈值的判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枪gun
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 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2.2枪管barrel
亦称身管。指以一定的方向和速度射出弹丸的管状零件。枪管内可以有膛线(即线膛枪管)或没有膛线(即滑膛枪管)。
2.3弹丸bullet of cartridge
从枪膛内发射的各种金属或其他物质弹丸。
2.4比动能specific kinetic energy
弹丸所具有的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之比值。
2.5枪支致伤力lethality of firearms
枪支发射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本标准所指的致伤力,是指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的相关条款所认定的轻、重伤的致伤作用能力。
2.6枪口比动能specific kinetic energy at muzzle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 cm处的比动能。
3枪支致伤力的判据
3.1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
式中:
Eo--枪弹弹丸枪口动能,单位为焦(J);
m--枪弹弹丸质量,单位为千克(kg);
vo--枪弹弹丸枪口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eo--枪弹弹丸枪LI比动能,单位为焦每平方厘米(J/cm2);
A--枪弹弹丸最大横截面积,即弹丸在枪管内运动时速度的垂直方向上的最大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ra2);
d——枪弹弹丸最大直径,单位为厘米(cm)。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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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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