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2008 (20081001)
1、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30101)
2、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2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1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780:1997《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主要差异如下:
——在国际标准三种规格的基础上,增加了50mm 的规格尺寸;
——在4.1标志的使用中增加了“印制标志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出口货物可省略中文
标志名称和外框线;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在表1中增加了每个标志的完整图形。
本标准代替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本标准与 GB/T—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标志在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在表1中增加了标志图形一栏。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赵靖宇、徐思桥、苏学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91—1963、GB/T191—1973、GB/T191—1985、GB/T191—1990、GB/T191—2000;
— —GB5892—1985。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尺寸、颜色及应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标志的名称和图形符号
标志由图形符号、名称及外框线组成,共17种,见表1
3标志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尺寸
标志外框为长方形,其中图形符号外框为正方形,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如果包装尺寸过大或过小,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3.2 标志颜色
标志颜色一般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黑色标志最好以白色作为标志的底色。
必要时,标志也可使用其他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以避免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
4标志的应用方法
4.1 标志的使用
可采用直接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制标志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出口货物可省略中文标志名称和外框线;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确定。
4.2.2 标志应标注在显著位置上,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的端面和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说明及示例);
b) 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中标志3示例b)所示];
c) 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2个侧面和2个端面上(见表1中标志7的说明及示例);
d) 标志11“由此夹起”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上,标注位置应为可夹持位置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作业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e) 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应标注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中标志16的说明及示例)。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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