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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1210)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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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于2014年12月10日公告公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目  录

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1总  则

2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3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1总  则

2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附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1总  则

1.1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建筑装饰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工程项目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的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1.3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3.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1.3.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1.3.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竣工验收等服务。

1.6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表 4《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核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中的建筑装饰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转运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9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9.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均按 1.0 计算。

1.9.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表 2《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1.9.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表 3《建筑装饰工程附加调整系数表》中查找确定。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应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10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装饰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4。根据装饰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装饰工程设计收费。

1.11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5%加收总体设计费。

1.12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13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3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14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15建筑装饰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16建筑装饰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17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18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方案设计为3份,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8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19本标准不包括本总则第1.1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2.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

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包含:室内装修、室内装饰、建筑外观设计等相关内容。

2.2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

注: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 50%另收方案设计费。

2.3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

注:大型建筑工程指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 20001m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 5001~20000m2的建筑,小型指 5000m2以下的建筑。

2.4建筑装饰设计的附加系数

注:1.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2.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3。

3.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2.0。

 

3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

注:计费额>200000万元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1总  则

1.1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见表5。

1.3建筑装饰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可参照表1。

1.4发包方与设计人可根据委托项目的设计面积、复杂程度、建筑类型协商确定收费额。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可参照表2。

1.5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协商设计收费的8%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协商设计收费的7%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6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方案设计为3份,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8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

1.7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第1.1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注:1.如业主指定设计师,则按上述报价上浮 10%~20%。

2.项目分类可参照以下说明:

酒店类:各类星级酒店、精品酒店、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和快捷酒店等。

商业类: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大中型商场、超级市场及专卖店、零售商店等。

办公类:办公楼、企业总部、银行及金融机构办公楼、各类写字楼等。

展陈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规划馆、科技馆、展览馆等。

文体类:会议中心、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学校、宗教建筑等。

餐饮类:宴会厅、餐厅、咖啡厅、茶馆、连锁餐饮店等。

娱乐类:主题娱乐空间、健身、养生、酒吧、洗浴中心、歌舞厅等。

交通类:机场航站楼、轨道交通站房、长途汽车站、水岸空间等。

医疗类: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及综合医疗场所,各类康复中心、养老院等。

住宅类:各类住宅、公寓、别墅、四合院等居住空间。

会所类:各类会所、商住展示样板间房等。


·附 件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目  录

1合同依据

2工程概况

3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

4设计费及支付

5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7发包人责任

8设计人责任

9违约责任

10其  他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m2,室内设计面积m2 (其中地上约m2,地下约m2

(4)该项目主要使用功能:

(5)投资估算:约万元人民币

3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

3.1设计范围

本合同设计范围为:(在下列内容中打“”,不选择项目打“×”)

□ 建筑室内装饰设计;

□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末端元器件配合设计;

□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系统改造设计;

□ 智能化专项设计;

□ 厨房工艺设计;

□ 专业照明设计;

□ 家具设计与选型;

□ 陈设配饰设计与选型;

□ 室内建筑声学设计;

□ 装修引起的结构修改设计;

□ 室内幕墙设计(玻璃、石材等幕墙设计);

□ 舞台机械设计;

□ 舞台灯光设计;

□ 设计概算;

□ 施工图预算;

□ BIM 验证设计;

□ 特殊工艺设计。

不含煤气等其他当地管理部门限制的特殊专业设计;不含超越设计人资质范围的专业设计。

3.2设计阶段

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3.3设计深度

满足2008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4设计规范

本合同设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

3.5设计服务

解决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业主咨询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4设计费及支付

4.1本合同暂定设计费为     元(大写:    )。

详见下表

4.1.1包含设计方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过 2 天。

超过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方另行支付。

4.1.2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的技术服务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4.1.3以建筑面积收取设计费时,当项目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设计面积不符时,按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核算设计费,多退少补。

4.2付费进度

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注:1在发包人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及开始下一阶段设计指令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3设计周期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7发包人责任

7.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及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并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予以支付。

7.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的标准为:     元/天。

7.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6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由于非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修改设计的费用参照合同设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设计人责任

8.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

8.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3条和第5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发包人书面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发包人需签收)。

8.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6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设计修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若发包人要求设计的建筑功能、装饰风格、机电系统等修改或同一处做第二次修改,则双方协商,设计人收取修改设计费。

9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同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 4 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超过   天的,及在设计人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后的 天内,发包人仍未向设计人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批准文件或开始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的,发包方应按照本合同9.1条约定支付设计费。

9.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 4 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其  他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 6 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7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可通过专人送达,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达下列指定的地址、传真机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设计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10.8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0.9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0.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11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3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应保密,一方违反签署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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