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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0061101)(下)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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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6年11月1日批准施行。

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目  次

前  言

1、总则

2、术语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用气量

3.2燃气质量

4、制气

4.1一般规定

4.2煤的干馏制气

4.3煤的气化制气

4.4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调峰

5、净化

5.1一般规定

5.2煤气的冷凝冷却

5.3煤气排送

5.4焦油雾的脱除

5.5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煤气最终冷却

5.8粗苯的吸收

5.9萘的最终脱除

5.10湿法脱硫

5.11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煤气脱水

5.14放散和的液封

6、燃气输配系统

6.1一般规定

6.2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门站和储备站

6.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监控及数据采集

7、压缩天然气供应

7.1一般规定

7.2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7.3压缩天然气储罐站

7.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5管道及附件

7.6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

8、液化石油气供应

8.1一般规定

8.2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8.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础

8.4气化站和混气站

8.5瓶组气化站

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8.7用户

8.8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8.9建、构筑的防火、防爆

8.10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8.11电气

8.12通信和绿化

9、液化天然气气站

9.1一般规定

9.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管道及附件、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9.6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燃气的应用

10.1一般规定

10.2室内燃气管道

10.3燃气的计量

10.4居民生活用气

10.5商业用气

10.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本规范用词说明

前言~6 燃气输配系统  详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0061101)(上)

7 压缩天然气供应 ~9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详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0061101)(中)

10燃气的应用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10.1.2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气器具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10.1.3燃气应用设备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10.2室内燃气管道

10.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

表10.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注:1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3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0.2MPa的特殊用户设计用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2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宜按表10.2.2采用。

表10.2.2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10.2.3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分别符合第10.2.4~10.2.8条的规定。

10.2.4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不于或等于0.4MPa时,可选用ᴀ条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采用加厚壁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用锻铸铁螺纹管件;管道公称压力≤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管道公称压力)PN≤0.2k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0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03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的规定。

2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的银(铜─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的规定执行。

3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3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中表3-1规定的A型管或B型管。

5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3而小于或等于20mg/m3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ᴀ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6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薄壁不锈钢管: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插氩弧焊管件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

1)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管》CJ/T197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18997.1和《铝塑复合压力管第2部分: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18997.2的规定。

2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和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插式管接头》CJ/T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111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190的规定。

3铝塑复合管安装在上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8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2中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管和软管组合件散装运输用》GB/T10546或同等性能以上的软管。

3低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煤气软管》HG2486或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管》CJ/T197规定的软管。

4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设计压力的4倍。

5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6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7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10.2.9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ΣKNQn             (10.2.9)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

10.2.10商业和工业用户调压装置及居民楼栋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和6.6.6条的规定。

10.2.11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应根据建筑物和室外管道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2.12室内燃气管道的阻力损失,可按ᴀ规范第6.2.5条和6.2.6条的规定计算。

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宜按实际情况计算。

10.2.13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

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ΔΗ=10×(ρk-ρm)×h    (10.2.13)

式中:ΔΗ—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空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10.2.14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但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还应做保温。

引入管也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等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次次/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次次/时。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的论证。

10.2.23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

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燃气水平干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室内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室内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立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型,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燃气支观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设在钢套管内。

10.2.31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盖板保护。

3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居民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有通风口。

10.2.33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10.2.36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10.2.37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和固定件的安装不应防碍固定件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10.2.38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39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

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燃气用具前;

4测压计前;

5放散管起点。

10.2.41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42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0.3燃气计量

10.3.1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社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5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5置。

10.3.3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燃气过程中要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4居民生活用气

10.4.1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10.4.3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擘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4.7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5商业用气

10.5.1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0.5.2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有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次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5应有一定的泄压面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0.5.4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5.5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ᴀ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0.5.6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直燃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冷热水机组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10.5.7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外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10.5.9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3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0.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根据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10.6.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6.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宜加以利用。

10.6.5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检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10.6.7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或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8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10.6.9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10.5.3条的规定。

10.7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做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2家用燃具排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应分别采用竖向烟道进行排气。

2住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中A..0.3的规定选择。

3住宅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中A..0.3的规定选择。

10.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4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10.7.5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房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0.7.6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3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4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5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10.7.7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囱,但应有防止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囱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2当用气设备的烟道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囱离屋脊)1.5m~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6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3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4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10.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30KW以上的商业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0Pa;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

10.7.9排气装置的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竖向烟囱出口应符合ᴀ规范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

2建筑物壁装的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建筑物壁装的半密闭强制排气或燃具的排气口距门窗洞口和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口在窗的下部和门的侧部时,距相邻卧室的窗和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小0.3m。

2)排气口在相邻卧室的窗的上部时,距窗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排气口在机械(强制)进风口的上部,且水平距离小于)3.0m时,距机械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9m。

10.7.10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10.8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燃气管道竖井;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J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5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在下列场所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

3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重要的公共建筑;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10.8.5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10.8.6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产生不安全工作。

3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要求。

4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附录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及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注:1、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直立炉、水煤气炉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


附录B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表B-1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生产类别

表B-2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注:1所有室外区域不应整体划分某类危险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以释放源和释放半径划分爆炸危险区。本表中所列室外区域的危险区域等级均指释放半径内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被划入的区域则均为非危险区。

2当本表中所列21区和非危险区被划入2区的释放源释放半径内时,则此区应划为2区。


附录C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C.0.1低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在管道中不同的运动状态,其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

式中:Re—雷诺数;

△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d—管道内径(mm);

ρ—燃气的密度(kg/m3)

Τ—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K);

Τ0—273.15(K)

V—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s)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输送天然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取0.1mm;输送人工煤气时取0.15mm。

C.0.2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管道不同材质,其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

式中: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C.0.3高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充摩擦阻力损失,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有关规定计算。

注:除附录C所列公式外,其他计算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λ)的公式,当其计算结果接近ᴀ规范式(6.2.6-2)时,也可采用。


附录D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D.0.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ᴀ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D.0.2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1。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

图D-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2(a)和D-2(b)。

干式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

储气罐外部罐壁外4.5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3)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3。

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

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

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4。

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擘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3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图D-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5。

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7)城市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7。


图D-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图D-6地下调压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图D-7城市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2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为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E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E.0.1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站内灌瓶间的气瓶灌装嘴、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属第一级释放源,其余爆炸危险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

2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宜根据放源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划分。

1)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等级。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

2)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等级。当通风条件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宜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有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宜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第E.0.2条~第E.0.6条典型示例的规定。

注:爆炸危险性建筑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E.0.2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气化间、混气间等生产性建筑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2,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面以上高度7.5m和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距离为7.5m的范围划分为2区:

2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E.0.3露天设置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E.0.3。

1以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和储罐区防护墙以内,防护墙顶部以下的空间划为2区;

2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3当烃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时,以烃泵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注:地下储罐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可参照本条规定划分。

E.0.4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E.0.4,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以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2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4.5m,1区以外以及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E.0.5无释放源的建筑与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危区域和范围划分见图E.0.5,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释放源为中心,按ᴀ附录第E.0.0条规定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2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其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3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区域和范围划分见图E.0.5。

图-E.0.5与具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

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

E.0.6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侵入的区域;

2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10%的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

4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以外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但其阀门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表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注:1、表中“燃气双眼灶”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的同时工作系数;当一户居民装设两个单眼灶时,也可参照本表计算。

2、表中“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和一个快速热水器的同时工作系数。

3、分散采暖系统的采暖装置的同时工作系数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中表3.3.6-2的规定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ᴀ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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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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