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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20180226)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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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高法[2018]18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2018年2月26日

为准确惩治刑事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对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直接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的;

(二)证人证言直接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或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收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但均未向其取证,且被告人、辩护人能说明该证人证明的事实及相关理由,并能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的;

(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内容差异较大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的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较大争议的;

(三)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四)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三、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应在收到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应列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及申请理由和证明的事实,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应列明鉴定人的姓名、性别、职业、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及申请理由和证明的事实。申请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还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请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员出庭作证的,应注明并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就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通知其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符合本纪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可依职权通知其出庭作证。

五、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于开庭三日前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出庭作证相关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鉴定人的出庭通知书,另须注明鉴定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等信息,并同时将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及其他当事人,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六、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但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证人、鉴定人接受控辩双方发问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举行庭前会议,对相关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

七、人民法院在证人、鉴定人参加庭前会议或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如实作证、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鉴定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证人、鉴定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八、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发问应围绕案件、鉴定事项进行,对与案件、鉴定事项无关的发问,审判长应予以制止,证人、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九、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无法通知或经通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证人,申请方可将其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进行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后认定。

十一、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十二、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十三、证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如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可提前解除对该证人的拘留措施。

十四、人民法院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出庭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必要时应当不公开出庭证人、鉴定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采取远程视频作证等措施,避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

十五、人民法院应为证人、鉴定人出庭提供专门席位、通道、等候休息区域、有条件的可设置证人、鉴定人休息室。

十六、证人、鉴定人因参加庭前会议和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补助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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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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