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201811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0101)
2、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2011)
《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经2018年10月2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11月29日起实施。
律发通﹝2018﹞55号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00年6月17日,全国律协印发《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但是,由于决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
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2012年2月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各地律协根据该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律师宣誓规则,并组织开展律师宣誓活动。进入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重大修改,出台《律师宣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根据全国律协2018年工作任务分工,全国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主要依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借鉴了广东律协、襄阳律协等地的律师宣誓规范,起草了本规则。规则委对规则草案进行了广泛讨论,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则讨论稿。5月13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对规则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5月25日,规则报司法部律公司征求意见。6月9日将规则提交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规则委根据部律公司、部法制司、常务理事会和9月1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则进行完善,形成规则(送审稿)。10月26日规则(送审稿)经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各规则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一)关于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
(二)关于适用对象(第二条)。适用对象为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源于《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条“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之规定。
(三)关于组织主体(第三条)。参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制定。考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规则,只能针对律师协会提出要求,所以将律师宣誓仪式明确为“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虑到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重大活动时,组织律师宣誓仪式或者开展重温誓词活动的需要,同时作出了“或者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规定。
组织律师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且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四)关于律师宣誓誓词(第四条)。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的誓词内容,共计128个字。讨论中,大家希望对现行的律师宣誓誓词进行修改,规则委在讨论中也认为有必要参照修订后的宪法宣誓誓词并结合律师职业的特性进行修改。
根据会长办公会和二次常务理事会的讨论意见,提出如下律师宣誓誓词修改建议稿:“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74个字)
(五)关于宣誓活动规范(第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规则第五条对宣誓场所、宣誓仪式的主持、领誓人、监誓人等予以规范。
(六)关于宣誓程序(第六条)。参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条对宣誓仪式的流程做出了规定。
(七)关于宣誓形式(第七条)。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组织律师宣誓。鉴于律师入职的动态性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规则第七条规定了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两种形式。同时,规则第七条第二、三款还对单独宣誓、集体宣誓以及因残疾、患病或者负伤情形的宣誓姿态予以了规范。宣誓时,单独宣誓的宣誓人、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均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有形实物文本彰显出宪法的现实存在感,体现了律师忠诚于宪法的神圣感。
(八)关于宣誓礼仪(第八条)。律师宣誓作为一种礼仪,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不仅体现律师职业特点,也能增强这种职业仪式感,更能引导律师自觉地在执业活动中按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虽然《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规则仍然有必要明确规定律师宣誓统一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以及对着装、穿戴、饰品和妆饰等礼仪予以详细规范。如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基本原则,就可以解决规范适用的冲突问题。
(九)关于誓词宣诵规范(第九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考虑到现时存在不同的区域性方语和普通话普及程度,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做出了“宣诵誓词,倡导使用普通话”的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所以,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同时,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宣誓人、领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完整宣诵誓词,吐字清晰、准确,语音宏亮,并不得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誓词内容进行添加、删减或者歪曲发音。”
(十)关于宣誓效力确认(第十条)。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监誓人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宣誓,宣布确认有效。”
第二款规定:“监誓人发现宣誓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的,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该宣誓人重新宣誓。”
第三款规定:“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对宣誓无效导致的责任规制,借鉴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主要的依据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誓词存档(第十一条)。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人收执,一份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因此,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
(十二)关于仪式公开(第十二条)。为增强律师宣誓的影响度,接受社会监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十三)关于践行誓词(第十三条)。本条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三条、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关于践行誓词的内容,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范,只是宣示性规定,但有助于督促宣誓人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誓言。
(十四)关于规则的参照适用问题(第十四条)。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及专题开展重温誓词活动的需要,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开展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十五)关于规则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律师宣誓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培育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应当进行律师宣誓。
第三条 宣誓仪式由地市一级律师协会或者省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律师宣誓。
第四条 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
第六条 宣誓仪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监誓人在宣誓人侧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宣诵誓词;
(五)监誓人确认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七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可不设领誓人。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肢体残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立正姿势宣誓的,可以其他适当、庄重的姿势进行宣誓。
第八条 宣誓人宣誓,应免冠,内着浅色衬衣,领口系戴深红色领巾,外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胸前佩戴律师徽章,穿着深色正装裤和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正装裙。
律师出庭服装应当洁净、平整、无破损,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覆盖其他衣物,不得佩带其他饰品或者挂戴其他物品。
第九条 宣诵誓词,倡导使用普通话。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宣誓人、领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完整宣诵誓词,吐字清晰,语音宏亮,并不得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誓词内容进行添加、删减或者歪曲发音。
第十条 监誓人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宣誓,宣布确认有效。
监誓人发现宣誓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的,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重新宣誓。
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
第十二条 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接受律师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可根据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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