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的适用意见》的通知(201709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于2017年9月4日公布,自2017年9月4日起施行。
苏公通[2017]3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后,解決了大量涉及人身伤害案件损伤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但《标准》中仍存在部分条款界定不清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标准》具体条款理解和适用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鉴定意见分歧。为统一全省法医工作者对《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在广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系统意见的基础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分别于2017年5月8日和6月12日就有关条款的理解适用进行了座谈会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并制定了适用意见。现将《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于2017年9月4日公布,自2017年9月4日起施行。
为统一全省法医工作者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在广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系统意见基础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会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并制定本意见作为鉴定时的指引。
一关于鉴定原则等常见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有争议的,以最新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教科书为准。
2.对同一个体遭受多人致伤的,应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对特定的损伤提出鉴定意见。
3.标准中涉及“须手术治疗的”,是指有手术指征,并行手术治疗的,手术名称可参照最新版《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一至四级的手术分类。鉴定时对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等存在争议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因医疗效果良好而减轻,亦不因医疗失误而加重。需要进行医疗介入因素评估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
4.轻微伤原则上在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如体表损伤已经消失,但有病历及来源可靠的照片、影像学检查等客观资料的,可以进行评定;没有客观依据的,不予评定。未达到轻微伤的,均表述为“不构成轻微伤”。
5.标准中轻伤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也不包括单纯的鼻颌缝分离。
6.损伤致皮肤永久性缺损或缺损皮肤经植皮成活的,按照皮肤缺损相关条款评定;植皮区最大直径可以累计入条状瘢痕长度评定;造留瘢痕的取皮区计入瘢痕总长度或面积评定。
7.颈前部范围包括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和后方的颈外侧区。胸锁乳突肌内缘,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构成颈前三角区。项部(颈后部)皮肤创口瘢痕参照体表损伤相关条款评定
8.确因临床治疗需要清创、扩创形成的创口或瘢痕计入创口或者瘢痕的总长度内。
9.明确为一次损伤形成的连续的创口或瘢痕(如弧形、交叉、分支、星芒状等),应当分段测量累加长度,按照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评定损伤程度。
10.休克的鉴定参考附录B.8.7体克分度,并结合损伤基础、失血量、血液成分检验结果、临床表现及输血、补液等纠正休克的治疗措施综合评定。
11.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相近条款评定,评定时应从严把握。
12.附则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该条中的“同类损伤”是指创口和瘢痕,“累加”指简单相加,“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指两个部位以上相互独立的同类损伤。
13.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小写字母”的书写形式。
二关于标准具体条款的理解和使用
(一)颅脑
14.颅脑损伤致内出血手术治疗的,原则上比照5.1.2h评定为重伤二级。
15.颅骨凹陷性骨折指颅骨全层骨折,并向内凹陷。额窦前壁的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按照5.1.4d评定为轻伤二级。
16.5.1.4d颇骨骨折指达到板障的骨折。
(二)面部
17.适用5.2.2a时应注意“条状瘢痕”要求单条至少有5.0m位于中心区,以两条以上累计评定的,至少7.5cm位于中心区。适用5.2.2b时应注意单块瘢痕至少有3.0cm2位于中心区,以两块以上累计评定的,至少5.0cm2位于中心区。
18.涉及一次形成包含面部的跨部位连续单条创口或瘢痕,其中面部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3.0cm,且对容貌有明显影响的,可测量单条创口或瘢痕位于头皮、颈部和面部的长度,分别除以同等级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数值,然后相加,若相加后大于或等于1,按照5.2.4a评定为轻伤二级
19.5.2.4c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及口腔粘膜。
20.牙齿脱落包括III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拔除的。
21.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评定为轻微伤;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任意一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2.4f的“单纯眶内壁骨折”的“单纯”是指仅存在眶内壁骨折的情况;双眼八个眶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两侧眶内壁骨折除外)评定为轻伤一级。
(三)听器听力、视器视力
22.外伤性鼓膜穿孔后6周内行修补手术治愈的,或无证据证明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定轻微伤。
23.伤前一眼矫正视力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伤后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伤前一眼矫正视力接近正常力范围(0.4-0.8),伤后正视力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的,适用5.4.4f。
(四)胸部
24.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适用5.6.2j。
25.肋骨骨折不包括皮质连续性未见破坏的肋骨挫伤、皮质凹陷。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b。
(五)脊柱四肢
26.5.9.3b中“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指横突、棘突或椎弓合计有三处以上骨折。
27.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适用5.9.3e。
28.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适用5.9.4e。
(六)手
29.5.10.3b须一手拇指离断或缺失累及末节指骨。
30.5.10.4c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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