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60523)
3、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规定的意见(20030718)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5月23日公告公布,自2006年5月2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版权局:
你局黑权字【2006】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是关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规定。依据本规定,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之所以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原因在于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被假冒者的权利,严重损害被假冒者的声誉,而且还欺骗社会公众,扰乱文化市场的秩序。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在适用第(八)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时,考虑到美术作品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当没收、销毁假冒他人署名的侵权美术作品的原件。因为这类作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均可能在市场上流通,而其财产价值及对被假冒人权利的侵害主要是通过市场上的原件和复制品的流通实现的,如果仅没收、销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侵权复制品,而放任假冒署名的原件的流通,则不仅使侵权行为继续存在,而且也与著作权行政保护、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的立法初衷相悖。
以上意见供参考。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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