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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80525)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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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20110101)

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805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 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严肃审判工作纪律,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三条 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和相关纪律规定,禁止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接触、交往。

第四条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不正当干预。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案件审判或执行工作进行干涉或施加影响

案件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承办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前述关系干涉或影响案件审判

第五条 法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案 件代理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案件代理律师有关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情况,但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审判、执行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第七条 法官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背居中裁判原则向律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咨询或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案件代理律师。因办案需要,确需与案件代理律师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报经分管院长同意

第九条 诉讼活动中,禁止法官有下列行为

1.接受或索取案件代理律师提供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

2.要求或接受案件代理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参加由案件代理律师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及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要求案件代理律师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4.向案件代理律师借用金钱、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5.接受案件代理律师请托,为其介绍、联系、宴请与案件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为其打探案情、疏通说情、转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过问案件;

6.与案件代理律师在委托评估、拍卖等诉讼活动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7.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条 诉讼活动中,禁止律师有下列行为

1.向法官提供礼品、金钱、有价证券;

2.为法官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安排宴请、娱乐、健身、旅游及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为法官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4.为法官提供金钱、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5.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托,为其介绍、联系、宴请与案件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转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过问案件;

6.与法官在委托评估、拍卖等诉讼活动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7.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一条 案件代理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尊重案件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妨碍律师行使法定诉讼权利,不得以侮辱性言辞或其他方式侵犯律师的人格尊严

第十三条 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案件代理律师可以自行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署名举报。

对反映或者举报法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法院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予以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应移送派驻纪检组进行查处。对署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的律师或单位予以反馈。

 法官对于案件代埋侔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戒通过所在法院临察部门向用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关处分同法建议。

对反映戒者举报律师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及时受理,予以核査。涉及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査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成律师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査并将査核结果向法官或法院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法官违反本规定,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按程序对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核査法官有关违反本规定行为时,涉及律师违反本规定的,法院监察部门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法院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法官执行本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情况,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和查询制度,对违法违纪干扰影响法官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依规予以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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