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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四)(201704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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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利审查指南(一)(20170401)

5、专利审查指南(二)(20170401)

6、专利审查指南(三)(20170401)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目 录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引 言119(2-1)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3.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3.1.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3.1.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1.4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

3.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1科学发现

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3.1诊断方法

4.3.1.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4.3.1.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4.3.2治疗方法

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4.3.2.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4.3.2.3外科手术方法

4.4动物和植物品种

4.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4.5.1原子核变换方法

4.5.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2.说明书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2.1.1清 楚

2.1.2完 整

2.1.3能够实现

2.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2.2.1名 称

2.2.2技术领域

2.2.3背景技术

2.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2.2.5附图说明

2.2.6具体实施方式

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2.3说明书附图

2.4说明书摘要

3.权利要求书

3.1权利要求

3.1.1权利要求的类型

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3.2.1以说明书为依据

3.2.2清 楚

3.2.3简 要

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3.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第三章 新颖性

1.引 言

2.新颖性的概念

2.1现有技术

2.1.1时间界限

2.1.2公开方式

2.1.2.1出版物公开

2.1.2.2使用公开

2.1.2.3以其他方式公开

2.2抵触申请

2.3对比文件

3.新颖性的审查

3.1审查原则

3.2审查基准

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2.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3.2.4数值和数值范围

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4.优先权

4.1外国优先权

4.1.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4.1.3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4.2本国优先权

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4.2.2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4.2.3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4.2.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6.1判断原则

6.2处理方式

6.2.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6.2.1.1申请人相同

6.2.1.2申请人不同

6.2.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第四章 创造性

1.引 言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2.1现有技术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3.1审查原则

3.2审查基准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3.2.1.1判断方法

3.2.1.2判断示例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4.1开拓性发明

4.2组合发明

4.3选择发明

4.4转用发明

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4.6要素变更的发明

4.6.1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4.6.2要素替代的发明

4.6.3要素省略的发明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5.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5.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5.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6.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6.1创立发明的途径

6.2避免“事后诸葛亮”

6.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第五章 实用性

1.引 言

2.实用性的概念

3.实用性的审查

3.1审查原则

3.2审查基准

3.2.1无再现性

3.2.2违背自然规律

3.2.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3.2.6无积极效果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引 言

2.单一性

2.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2.1.1单一性要求

2.1.2总的发明构思

2.2单一性的审查

2.2.1审查原则

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2.2.2.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2.2.2.2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3.分案申请

3.1分案的几种情况

3.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3.3分案的审查

第七章 检 索

1.引 言

2.审查用检索资料

2.1检索用专利文献

2.2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3.检索的主题

3.1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

3.2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3.3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3.4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3.5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3.6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4.检索的时间界限

4.1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

4.2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5.检索前的准备

5.1阅读有关文件

5.2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5.3.1利用机检数据库

5.3.2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

5.4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

5.4.1整体分析权利要求

5.4.2确定检索要素

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6.1检索的要点

6.2检索的顺序

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6.2.4检索其他资料

6.3具体的步骤

6.3.1机检方式

6.3.2手检方式

6.4抵触申请的检索

6.4.1基本原则

6.4.2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6.4.3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7.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

8.中止检索

8.1检索的限度

8.2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

9.特殊情况的检索

9.1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

9.2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

9.2.1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9.2.2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9.3其他情况的检索

10.不必检索的情况

11.补充检索

12.检索报告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1.引 言

2.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2.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2.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3.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3.1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3.2查对申请文档

3.2.1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

3.2.2查对申请文件

3.2.3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3.2.4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3.2.5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3.3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3.4审查的顺序

3.4.1一般原则

3.4.2特殊处理

4.实质审查

4.1审查的文本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4.3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4.4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4.5检 索

4.6优先权的核实

4.6.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4.6.2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4.6.2.1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4.6.2.2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4.6.3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4.7全面审查

4.7.1审查权利要求书

4.7.2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4.7.3审查其他申请文件

4.8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4.9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4.10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0.1总的要求

4.10.2组成部分和要求

4.10.2.1标准表格

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4.10.2.3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4.10.3答复期限

4.10.4签 署

4.11继续审查

4.11.1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4.11.2补充检索

4.11.3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1.3.1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4.11.3.2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

4.12会 晤

4.12.1举行会晤的条件

4.12.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4.12.3会晤记录

4.13电话讨论

4.14取证和现场调查

5.答复和修改

5.1答 复

5.1.1答复的方式

5.1.2答复的签署

5.2修 改

5.2.1修改的要求

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5.2.1.2主动修改的时机

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5.2.2允许的修改

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5.2.3不允许的修改

5.2.3.1不允许的增加

5.2.3.2不允许的改变

5.2.3.3不允许的删除

5.2.4修改的具体形式

5.2.4.1提交替换页

5.2.4.2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6.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1驳回决定

6.1.1驳回申请的条件

6.1.2驳回的种类

6.1.3驳回决定的组成

6.1.4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6.1.4.1案 由

6.1.4.2驳回的理由

6.1.4.3决 定

6.2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2.1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

6.2.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

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7.1程序的终止

7.2程序的中止

7.3程序的恢复

8.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4.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5.1说明书的撰写

5.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天然物质

2.2物质的医药用途

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3.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3.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3.4关于实施例

4.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4.1化合物权利要求

4.2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4.2.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4.2.3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4.3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4.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4.5用途权利要求

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4.5.2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5.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5.1化合物的新颖性

5.2组合物的新颖性

5.3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5.4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6.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6.1化合物的创造性

6.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7.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7.1菜肴和烹调方法

7.2医生处方

8.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8.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8.1.1基本原则

8.1.2举 例

8.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8.2.1基本原则

8.2.2举 例

9.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9.1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1.1人类胚胎干细胞

9.1.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9.1.1.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9.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2.1微生物

9.1.2.2基因或DNA片段

9.1.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

9.1.2.4转基因动物和植物

9.2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9.2.1生物材料的保藏

9.2.2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9.2.2.1产品发明

9.2.2.2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

9.2.3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9.2.4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9.3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

9.3.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9.3.1.1基 因

9.3.1.2载 体

9.3.1.3重组载体

9.3.1.4转化体

9.3.1.5多肽或蛋白质

9.3.1.6融合细胞

9.3.1.7单克隆抗体

9.3.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9.4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9.4.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

9.4.2创造性

9.4.2.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9.4.2.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9.4.3实用性

9.4.3.1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9.4.3.2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9.5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9.5.1术语的解释

9.5.2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

9.5.3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7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一)(20170401)》

第一部分第二章8~第四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二)(20170401)》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三)(20170401)》

第四章创造性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法22.3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3.1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2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同时说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但未提及使用铝材。而在建筑标准中,已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作为建筑构件。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其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对泄漏氦气进行回收的回收装置;和用于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所述氦质谱检漏仪包括有一个真空吸枪。

对比文件1的某一部分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氦气检漏系统,该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和对泄漏的氦气进行回收的回收装置。该对比文件1的另一部分公开了一种具有真空吸枪的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中指明该漏点检测装置可以是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此处记载的氦质谱检漏仪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氦质谱检漏仪的作用相同。根据对比文件1中另一部分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容易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两种技术方案结合成发明的技术方案。 

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设置有排水凹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所述凹槽用以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石墨屑。对比文件1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上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在石墨盘式制动器表面上设置了凹槽,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由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墨盘式制动器会因为摩擦而在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从而妨碍制动。对比文件2所述的金属盘式制动器会因表面上附着灰尘而妨碍制动,为了解决妨碍制动的技术问题,前者必须清除磨屑,后者必须清除灰尘,这是性质相同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石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用水冲洗,从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凹槽,把冲洗磨屑的水从凹槽中排出。由于对比文件2中凹槽的作用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凹槽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3.2.1.2判断示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改进的内燃机排气阀,该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的主体,还包括一个阀头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发明所要解决的是阀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排气阀,所述的排气阀包括主体和阀头部分,主体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而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的技术内容。其中指出,镍基合金B对极其恶劣的腐蚀性环境和高温影响具有优异的耐受性,这种镍基合金B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 

在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将阀头覆层的具体材料限定为镍基合金B,以便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由此可以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发动机的排气阀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的工作环境。 

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镍基合金B适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并且可以起到提高耐腐蚀性和耐高温的作用,这与该合金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镍基合金B用作有耐腐蚀和耐高温要求的阀头覆层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应当注意的是,本节中发明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特点作出的,这种划分仅是参考性的,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案时,不要生搬硬套,而要根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客观地做出判断。

以下就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举例说明。

4.1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此外,作为开拓性发明的例子还有: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 

4.2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1)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迭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迭加,因而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者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例如】

一项“深冷处理及化学镀镍-磷-稀土工艺”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公知的深冷处理和化学镀相互组合。现有技术在深冷处理后需要对工件采用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以消除应力,稳定组织和性能。本发明在深冷处理后,对工件不作回火或时效处理,而是在80℃±10℃的镀液中进行化学镀,这不但省去了所说的回火或时效处理,还使该工件仍具有稳定的基体组织以及耐磨、耐蚀并与基体结合良好的镀层,这种组合发明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是难以想到的,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3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1)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加热的方法,一项发明是在已知的采用加热的化学反应中选用一种公知的电加热法,该选择发明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改进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的发明,其特征在于确定了组合物Y中某组分X的最低含量,实际上,该含量可以从组分X的含量与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关系曲线中推导出来,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原料硫醇,其用量比大于0、小于等于100%(mol);在给出的例子中,催化剂用量比为2%(mol)~13%(mol),并且指出催化剂用量比从2%(mol)起,产率开始提高;此外,一般专业人员为提高产率,也总是采用提高催化剂用量比的办法。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选择发明,采用了较小的催化剂用量比(0.02%(mol)~0.2%(mol)),提高产率11.6%~35.7%,大大超出了预料的产率范围,并且还简化了对反应物的处理工艺。这说明,该发明选择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4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1)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潜艇副翼的发明,现有技术中潜艇在潜入水中时是靠自重和水对它产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浮在空中,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由于将空中技术运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所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这种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4.6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在进行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

4.6.1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1)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的测量仪表,一项发明是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是要素关系的调换,即“动静转换”。这种转换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有关剪草机的发明,其特征在于刀片斜角与公知的不同,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而现有技术中所用刀片的角度没有自动研磨的效果。该发明通过改变要素关系,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4.6.2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替代的发明,是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1)如果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涉及泵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中的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这种等效替代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4.6.3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

(1)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当根据本章第3.2节所述的审查基准进行审查。应当强调的是,当申请属于以下情形时,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5.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如果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5.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6.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6.1创立发明的途径

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绝大多数发明是发明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长期科学研究或者生产实践的总结。但是,也有一部分发明是偶然做出的。

【例如】

公知的汽车轮胎具有很好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它曾经是由于一名工匠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时,把决定加入3%的碳黑错用为30%而造成的。事实证明,加入30%碳黑生产出来的橡胶具有原先不曾预料到的高强度和耐磨性能,尽管它是由于操作者偶然的疏忽而造成的,但不影响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6.2避免“事后诸葛亮”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6.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按照本章第5.3节中所述,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本章第3.2节中所述的方法,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五章实用性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实用性的概念

法22.4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实用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3.1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2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以下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3.2.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3.2.2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2.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3节中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1)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2)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3.2.6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引 言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分案及其修改作了规定。

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的规定。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的特殊问题,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节的规定。  

2.单一性

2.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2.1.1单一性要求

法31.1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

(1)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2.1.2总的发明构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2单一性的审查

2.2.1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其中,第(i)种方式中所述的“同类”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即一件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仅涉及产品发明,或者仅涉及方法发明。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多项产品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或者多项方法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则允许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第(ii)至第(vi)种方式涉及的是两项以上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专用”方法使用的结果就是获得该产品,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专用”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对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除了该“专门设计”的设备能够实施该方法外,该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还必须与该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对应。但是,“专门设计”的含义并不是指该设备不能用来实施其他方法,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他设备来实施。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照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单一性。例如,与一项产品A独立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专用于制造该产品A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权利要求1的产品A的制造方法,……”也可以写成“产品A的制造方法,……” 

(3)以上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及适当的排列次序,但是,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还允许有其他的方式。 

(4)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1节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的排列次序也不应当影响发明单一性的判断。 

(5)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而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则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当一件申请中不同的发明明显不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则在检索之前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例如一件申请中包括了除草剂和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检索前即可得出结论。然而,由于特定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因此,不少申请的单一性问题常常要在检索之后才能作出判断。 

当申请与现有技术比较后,在否定了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形下,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重新确定。

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在对包含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发明进行检索之前,应当首先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如果这几项发明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或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它们不可能包含相同或相应的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对于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即需要通过检索之后才能判断单一性的情形,通常采用以下的分析方法:

(1)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2)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及判断方法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

2.2.2.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1】

权利要求1:一种传送带X,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传送带Y,特征为B。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带Z,特征为A和B。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从现有技术来看,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不是显而易见的,且A与B不相关。

说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没有记载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A,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B,具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发射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 

权利要求2:一种接收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视频信号的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的发射器和权利要求2的接收器。 

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性。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插头,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特征与A相应。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和暗示具有特征A的插头及相应的插座,这种插头和插座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权利要求1与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要求保护的插头和插座是相互关联且必须同时使用的两种产品,因此有单一性。 

【例4】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A。 

权利要求2: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B。 

权利要求3: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具有特征A的控制电路的直流电机。 

权利要求4: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具有特征B的控制电路的直流电机。 

从现有技术来看,特征A和B分别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且特征A和B完全不相关。

说明:特征A是权利要求1和3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征B是权利要求2和4的特定技术特征,但A与B不相关。因此,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间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1与2或4之间,或者权利要求3与2或4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无单一性。 

【例5】

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 

权利要求2: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 

权利要求3:一种探照灯,装有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和旋转装置C。 

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

【例6】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B。 

权利要求2: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C。 

权利要求3: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D。 

与现有技术相比,产品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说明:产品A是上述三项方法权利要求的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三项方法B、C、D之间有单一性。当然,产品A本身还可以有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如果产品A是已知的,则其不能作为特定技术特征,这时应重新判断这三项方法的单一性。

【例7】

权利要求1:一种树脂组合物,包括树脂A、填料B及阻燃剂C。 

权利要求2:一种树脂组合物,包括树脂A、填料B及抗静电剂D。 

本领域中树脂A、填料B、阻燃剂C及抗静电剂D分别都是已知的,且AB组合不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ABC的组合形成了一种性能良好的不易燃树脂组合物,ABD的组合也形成了一种性能良好的防静电树脂组合物,它们分别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尽管这两项权利要求都包括相同的特征A和B,但是,A、B及AB组合都不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ABC组合,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ABD组合,两者不相同也不相应,因此,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没有单一性。 

2.2.2.2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8】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X。 

权利要求2:一种制备化合物X的方法。 

权利要求3: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1)第一种情况:化合物X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化合物X是这三项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由于它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至3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和3有单一性。 

(2)第二种情况:通过检索发现化合物X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2和3之间的相同技术特征仍为化合物X,但是,由于化合物X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贡献,故不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而且,权利要求2和3之间也没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缺乏单一性。 

【例9】

权利要求1:一种高强度、耐腐蚀的不锈钢带,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2.0~5.0,Cr=15~19,Mo=1~2及平衡量的Fe,带的厚度为0.5mm~2.0mm,其伸长率为0.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mm2。 

权利要求2:一种生产高强度、耐腐蚀不锈钢带的方法,该带的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2.0~5.0,Cr=15~19,Mo=1~2及平衡量的Fe,该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 

(1)热轧至2.0mm~5.0mm的厚度; 

(2)退火该经热轧后的带子,退火温度为800℃~1000℃; 

(3)冷轧该带子至0.5mm~2.0mm厚度; 

(4)退火:温度为1120℃~1200℃,时间为2~5分钟。 

与现有技术相比,伸长率为0.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mm2的不锈钢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1与2之间有单一性。该产品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伸长率为0.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mm2。 

方法权利要求2中的工艺步骤正是为生产出具有这样的屈服强度的不锈钢带而采用的加工方法,虽然在权利要求2的措词中没有体现出这一点,但是从说明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因此,这些工艺步骤就是与产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强度特征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本例的权利要求2也可以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而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单一性,如:权利要求2: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带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步骤(1)至(4)同前所述,此处省略。) 

【例10】

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 

权利要求2: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涂布制品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用压缩空气将涂料喷成雾状;(2)将雾状的涂料通过一个电极装置A使之带电后再喷涂到制品上。 

权利要求3:一种喷涂设备,包括一个电极装置A。 

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X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电极装置A也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但是,用压缩空气使涂料雾化以及使雾化涂料带电后再直接喷涂到制品上的方法是已知的。

说明: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其中含X的涂料是它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与3也有单一性,其中电极装置A是它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与3缺乏单一性,因为它们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例11】

权利要求1:一种处理纺织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涂料A在工艺条件B下喷涂该纺织材料。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喷涂得到的一种纺织材料。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方法中用的一种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有一喷嘴C能使涂料均匀分布在纺织材料上。 

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用涂料处理纺织品的方法,但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用一种特殊的涂料A在特定的工艺条件B下(例如温度、辐照度等)喷涂的方法,而且,权利要求2的纺织材料具有预想不到的特性。喷嘴C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由于选用了特殊的涂料而必须相应地采用的特定的工艺条件;而在采用该特殊涂料和特定工艺条件处理之后得到了权利要求2所述的纺织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的喷涂机与权利要求1或2无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或2均无单一性。 

【例12】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包括步骤A和B。 

权利要求2:为实施步骤A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权利要求3:为实施步骤B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没有检索到任何与权利要求1方法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 

说明:步骤A和B分别为两个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或者权利要求1与3之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2与3之间由于不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单一性。 

【例13】

权利要求1:一种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 

权利要求2:一种制造燃烧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使混合燃烧室形成具有正切方向燃料进料口的步骤。 

权利要求3:一种制造燃烧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浇铸工序。 

权利要求4:一种制造燃烧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有一个装置X,该装置使燃料进料口按正切方向设置在混合燃烧室上。 

权利要求5:一种制造燃烧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个自动控制装置D。 

权利要求6:一种用权利要求1的燃烧器制造碳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使燃料从正切方向进入燃烧室的步骤。 

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非切向的燃料进料口和混合室的燃烧器,从现有技术来看,带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的燃烧器既不是已知的,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权利要求1、2、4与6有单一性,它们的特定技术特征都涉及正切方向的进料口。而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1、2、4或6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1、2、4或6之间无单一性。此外,权利要求3与5之间也无单一性。 

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根据本章第2.2.1节(5)所述的原则,凡符合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外的发明。 

例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生产铸铁的新方法。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提出了在某一温度范围内按所说的方法生产铸铁。在此情况下,对该温度范围可撰写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即使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温度,也不应当对该从属权利要求提出缺乏单一性的意见。

又如,权利要求1是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用B为原料;权利要求2是按照权利要求1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原料B是由C制备的。由于权利要求2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所以,无论由C制造B的方法本身是否是一项发明,均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与2之间缺乏单一性。 

再如,权利要求1是一种汽轮机的叶片,其特征在于该叶片有某种特定的形状;权利要求2是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轮机叶片,其特征是该叶片是由合金A制造的。在该例中,即使合金A是新的,它本身可构成一项独立的发明,且它在汽轮机叶片中的应用是有创造性的,也不应当对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之间的单一性提出意见。 

应当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例如,权利要求1是一种接触器,具有特征A、B和C;权利要求2是一种权利要求1的接触器,而其中特征C由特征D代替。由于权利要求2并没有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因此不是从属权利要求,而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按照同类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审查原则来判断它们的单一性。 

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原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有可能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例如】

权利要求1: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C。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D。 

(1)第一种情况: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显示器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特征A和B的显示器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2和3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2和3具有单一性。 

(2)第二种情况:从两份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来看,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不具有创造性。而特征C和D分别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完全不相关。 

说明: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剩下的权利要求2和3实际上应视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C与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相应,因此,权利要求2和3无单一性。  

3.分案申请

3.1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3.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细则53(3)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3.3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第七章 检 索

1.引 言

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确定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短期专利检索参照本章执行。

检索的结果应当记载在检索报告中。  

2.审查用检索资料

2.1检索用专利文献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用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的多国专利文献;纸件形式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的审查用检索文档和按流水号排列的各国专利文献;缩微胶片形式的各国专利文献。

专利局的电子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专利局的纸件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2.2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或纸件等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3.检索的主题

3.1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

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通常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有附图的,包括附图)。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应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进行了修改,或者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提出了主动修改的,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应当是申请人最后提交的、并且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参见本部分第八章第4.1节)。 

3.2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检索主要针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考虑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审查员首先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这时,应当把重点放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构思上,而不应当只限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但也不必扩展到考虑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后得出的每个细节。

3.3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当检索的结果显示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一般不需要再对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检索。

3.4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权利要求是要素A、B和C的组合的,审查员在检索这种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对A+B+C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如果未查找到可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对A+B、B+C、A+C的分组组合以及A、B和C单个要素进行检索。

3.5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申请中包含了几种不同类型(产品、方法、设备或者用途)权利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对所有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申请只包含一种类型的权利要求,也可能需要对相关的其他类型的主题进行检索。例如,对一项化学方法权利要求进行检索时,除了对该方法权利要求本身进行检索外,为了评价其创造性,对用该方法制造的最终产品,除它们是明显已知的以外,也应当进行检索。

3.6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除了对由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即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以下简称申请的主题)进行检索之外,审查员有时还应当针对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公开的对该申请的主题作进一步限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检索。因为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有可能把它们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去。例如,一件有关电路的申请,其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电路的功能和工作方式。但是,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详细公开了一个重要的晶体管电路,对于这件申请,审查员不但应当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电路的功能和工作方式进行检索,而且还应当将该晶体管电路作为检索的主题。这样,即使申请人以后通过修改将该晶体管电路写入权利要求书,审查员也不必再进行补充检索。但是,对于在说明书中记载的那些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内容不必进行检索,因为通过修改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内容作为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写入权利要求书是不允许的(参见本部分第八章第5.2.1.3节(3))。  

4.检索的时间界限

4.1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

审查员应当检索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所有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这样做的好处是,审查员可以省去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工作,除非出现了本部分第八章第4.6.1节所述的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例如检索到在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间申请或公开的、影响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4.2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发明专利申请主题新颖性的抵触申请,审查员至少还需要检索:

(1)所有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或公告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 

(2)所有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作出国际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便检索出与该申请相同的、可能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而成为该申请的抵触申请的国际申请。  

5.检索前的准备

5.1阅读有关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了下面的文件的,审查员在必要时应当找出并阅读这些文件:

(1)作为申请主题的基础的文件; 

(2)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背景技术文件; 

法36

(3)有助于正确理解申请的主题的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在专利局内不能得到,而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评价申请的主题又是必要的,没有这类文件,审查员不能进行有效的检索,那么审查员应当暂缓进行检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这类文件的副本,待收到副本后再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八章第3.2.4和3.2.5节)。 

如果说明书中所引证的文件明显与申请的主题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审查员可以不予考虑。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外国的检索报告,审查员应当阅读检索报告中引证的文件,尤其要阅读其中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文件。

5.2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检索,审查员应当先确定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简称分类号)。关于如何确定分类号,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四章的规定。为此,审查员应当在正确理解申请的主题的基础上,运用分类知识核对分类部门或国际检索单位所给出的分类号。当发现分类号不准确时,应当按照本部分第八章第3.1节中的规定处理。 

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

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5.3.1利用机检数据库

审查员可以用关键词、发明名称、发明人等检索入口在机检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检索来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其中利用关键词检索入口来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是最主要的方式。

在正确理解申请的主题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关键词”,然后根据确定的“关键词”在机检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和统计分析,例如,对检索得到的文献的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尽可能准确、全面地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采用同样的方法,也可以确定针对前面所述的其他的检索主题应当检索的技术领域。 

5.3.2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

在利用机检数据库得不到确切的检索技术领域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查阅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1)查阅国际专利分类表每个部开始部分的“部的内容”栏,按类名选择可能的分部和大类。 

(2)阅读所选定分部和大类下面的类名,从中选择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主题内容的小类。 

在进行以上两步时,审查员应当注意分部类名和/或大类、小类类名中的附注或者参见。这种附注或者参见可能影响小类的内容,指出小类之间的可能的差别,并可能指示所期望的检索的主题所在的位置。如果选择的小类在高级版分类表的电子层信息中有分类定义,则应当注意其详细内容,因为分类定义对小类的范围给出了最准确的指示。另外,审查员还应当注意,当存在与检索主题的功能类似的功能性分类位置时,可能还存在与检索主题的功能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应用性分类位置。

在找不到检索主题的专门位置时,可以考虑将类名或者组名为“其他XX”、“未列入XX组的XX”的这一类剩余分类位置的分类号作为检索的技术领域。 

(3)参看小类开始部分的“小类索引”,阅读大组完整的类名及附注和参见,选择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主题的大组。 

(4)阅读所选择的大组下面全部带一个圆点的小组,确定一个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主题的小组。如果该小组有附注和参见部分,则应当根据它们考虑其他分类位置,以便找到一个或者多个更适合于检索的主题的分类位置。 

(5)选择带一个以上圆点的,但仍旧覆盖检索的主题的小组。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可以选定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主题的小组。这个小组及其下的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全部小组就是检索的技术领域。如果选定的小组有优先注释,那么由优先注释确定的小组及其下的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全部小组也是检索的技术领域。此外,选定的小组上面的高一级小组直到大组都是检索的技术领域,因为在那里具有包含了检索的主题且范围更宽的主题的文献资料。如果选定的小组处于按“最后位置规则”分类的小类中,那么除了对选定小组及其下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小组进行检索外,还应当对与选定小组具有相同点数、且相关的在后的小组及其下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小组进行检索,此外,还应当对该选定小组的高一级相关的各小组直到大组进行检索。例如,C08G8/00中的三点组8/20,是按“最后位置规则”选定的小组,其下有四点组8/22。在8/20后,具有与8/20相同点数、且相关的小组,还有三点组8/24。在三点组以上,有相关的二点组8/08及一点组8/04。 

因此,审查员应当首先检索8/20小组,然后依次检索8/22、8/24、8/08、8/04小组,直到8/00大组。 

(6)用上述方法考虑同一小类中可能的其他大组或小组,以及通过步骤(2)选择的其他小类。 

5.4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

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充分理解了发明内容并初步确定了分类号和检索的技术领域后,应该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

5.4.1整体分析权利要求

阅读权利要求书,找出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初步分析独立权利要求,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本章第10节所述的不必检索的情况。 

对于能够检索的权利要求,确定请求保护范围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分析该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首先针对保护范围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5.4.2确定检索要素

首先分析请求保护范围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确定反映该技术方案的基本检索要素。基本检索要素是体现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的可检索的要素。一般地,确定基本检索要素时需要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等方面。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例如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为了全面检索,通常需要尽可能地以关键词、分类号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检索要素,并将用不同表达形式检索到的结果合并作为针对该检索要素的检索结果。

在选取关键词时,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而且在必要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及其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

在确定反映技术方案的检索要素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确定等同特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各种变型实施例、说明书中不明显排除的内容等因素。  

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6.1检索的要点

审查员在检索时,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新颖性上,同时也要注意和创造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把那些相互结合后可能使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创造性的两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检索出来。此外,审查员也要注意那些由于其他原因可能是重要的文件。例如,有助于理解申请的主题的文件;或者最适于说明申请的主题,并可能成为审查员要求申请人改写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及说明书的有关部分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在检索时,审查员应当注意现有技术中专利文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专利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而不应仅将注意力放在权利要求书上,应当将要检索的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有关的现有技术中专利文献所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

6.2检索的顺序

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全面检索。例如,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为×××7/16……(7/12优先),那么首先检索7/16,然后检索7/12;之后,还应当检索7/16及7/12之下属于不明显排除申请的主题的各个小组;最后检索覆盖申请的主题的高一级小组直到大组。如果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不止一个,那么还应当以同样的方法,在其他分类号的技术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审查员应当根据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检索的结果,考虑是否需要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有必要,应当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按照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方法进行检索。 

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章第6.2.1及6.2.2节中的检索,没有找到对比文件,有可能是原来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这时,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在本章第6.2.1、6.2.2及6.2.3节的检索中,检索的时间顺序,即所查阅的检索资料的公开时间的顺序,一般都是相对于申请日而言由近至远。 

6.2.4检索其他资料

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应当在检索用非专利文献(参见本章第2.2节)中进行检索。 

此外,审查员还可以查阅在上述第6.2.1至6.2.3节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中所引证的文件,以及查阅检索出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或专利说明书中“引证参考资料”栏下列举的相关文件。 

6.3具体的步骤

6.3.1机检方式

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例如,对于一个包含两个基本检索要素A和B的权利要求,基本的检索思路可以表示为:将涉及检索要素A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A的检索结果;将涉及检索要素B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B的检索结果;然后将上述针对检索要素A、B的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结果。

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组合方式进行检索,例如:

(1)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2)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3)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4)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5)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其结果再与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或分类号的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当采用一种方式检索没有找到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这种方式可能遗漏的文献。比如在方式(1)中,可能遗漏的文献有:含有至少与A、B之一相关的关键词,但未分在A的分类号下的文献;分类号至少与A、B的分类号之一相同,但不含有与B相关的关键词的文献。对于可能遗漏的文献,应当调整检索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如果针对检索要素A、B的结合没有检索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件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分别针对单独检索要素A或B进行检索的结果。如果技术方案包含有多个基本检索要素,例如基本检索要素A、B和C,在找不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献时,一般应该考虑基本检索要素的组合,例如考虑A+B、A+C和B+C的组合;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单独检索要素A、B、C。 

此外,在计算机检索过程中,审查员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跟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2手检方式

在用手检方式进行检索时,审查员可以按照下述步骤查阅专利文献:

第一步,迅速浏览要检索的技术领域的审查用检索文档中专利文献扉页上的摘要和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日本、俄罗斯(包括原苏联)、德国(包括原联邦德国)、英国、法国和瑞士等国的专利分类文摘;中外期刊论文分类题录等,将那些初步判断可能与申请的主题有关的文件提出来。如果检索针对的申请有显示各种具体结构的附图,审查员可以把申请的附图与审查用检索文档中文件的附图一一对照,将那些附图所显示的结构特征与申请中的结构相同或者类似的文件提出来。

第二步,仔细阅读第一步中提出的那些文件的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以及有关文摘和题录所对应的文件,选出与申请较相关的对比文件。

第三步,仔细阅读和分析研究第二步中选出的文件的说明书部分,最后确定在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将引用的对比文件。

6.4抵触申请的检索

6.4.1基本原则

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抵触申请的检索应当完成到尽可能完善的程度,即应当作到已经全面查阅了当时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其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专利文件。

6.4.2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通常,发明专利申请在其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此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对这种情况,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作的检索,应当包括抵触申请的检索。

6.4.3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初步检索抵触申请。如果对该申请作出审查结论的日期在从该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八个月之内,审查员可视抵触申请进入检索用专利文献中的情况不断进行抵触申请的补充检索;如果对该申请作出审查结论的日期,在该申请的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当天或者之后,审查员应当在满十八个月当天或者之后,在作出审查结论前,进一步进行抵触申请检索。

法9.1  

7.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

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应当完成到尽可能完善的程度,即应当将在中国专利文献中已经有的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检索出来。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8.中止检索

8.1检索的限度

从理论上说,任何完善的检索都应当是既全面又彻底的检索。但是从成本的合理性角度考虑,检索要有一定的限度。审查员要随时根据已经检索出的对比文件的数量和质量决定是否应当中止检索。考虑的原则是用于检索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与预期可能获得的结果要相称。

8.2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

检索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可以中止检索:

(1)审查员已经找到一份与申请的全部主题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并且认为它清楚地公开了申请的全部主题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由它所公开的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得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即审查员认为该对比文件单独影响申请的全部主题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构成检索报告中所规定的X类文件或E类文件; 

(2)审查员已经找到两份或者多份与申请的全部主题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并且认为,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把它们结合起来,得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即审查员认为这些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影响申请的全部主题的创造性,构成检索报告中所规定的Y类文件; 

(3)审查员根据其知识和工作经验,认为不可能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或者认为预期的结果与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相比十分不相称,不值得继续检索; 

(4)审查员从公众提供的材料中,或者从申请人提交的外国为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中,发现了上述(1)或(2)所述的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通常为检索报告中所规定的X或Y类文件)。  

9.特殊情况的检索

9.1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

如果申请的主题跨越不同的技术领域,审查员除了在其负责审查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外,还应当视情况与负责其他技术领域的审查员商量,决定如何进行进一步检索。

9.2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

9.2.1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审查员在分析研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其附图)后,就能判断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处理申请:

(1)待申请人修改申请并消除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后再进行检索; 

(2)如果缺乏单一性的两项或者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该审查员负责审查的技术领域,且它们涉及的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迭,则审查员可以在不增加太多工作量的情况下同时完成对它们检索,这样,在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时,既可以指出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又可以对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评价,减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而加速审查进程。如果通过检索发现申请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么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删去这样的权利要求,而且不会再对它或者它们提出分案申请,从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此外,通过这样的检索还有可能找到进一步证明申请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对比文件。 

9.2.2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是指只有经过检索,才能确定其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那些申请。对于这些申请,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检索:

(1)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若发现它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2.1节所述的单一性审查原则,根据已有检索结果判断其余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缺乏单一性,对缺乏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2)如果一件申请中的两项或者多项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在发明构思上非常接近,而且其中没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需要在其他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则可以对申请的全部主题进行检索,因为这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 

(3)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若发现它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可参照本章第9.2.1节(1)或(2)或者本节(1)或(2)所述的方式处理。 

9.3其他情况的检索

申请的部分主题属于本章第10节中列出的情形的,审查员应当对该申请其他不属于这些情形的主题进行检索;申请中其他不属于这些情形的主题之间存在单一性缺陷的,按本章第9.2节的规定进行检索。  

10.不必检索的情况

一件申请的全部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对该申请不必进行检索:

(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不具备实用性;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11.补充检索

在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获得更适合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应当对申请进行补充检索:

(1)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原先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申请人澄清了某些内容,使得原先的检索不完整、不准确; 

(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前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4)审查意见的改变使得已经作出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的。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对于本章第4.2节(2)中所述的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应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12.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以及所用的基本检索要素及其表达形式(如关键词等)、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在检索报告中,审查员采用下列符号来表示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X:单独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

Y: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文件;

A:背景技术文件,即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E: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而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或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

一项权利要求中包括几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一份对比文件与这些技术方案的相关程度各不相同的,审查员在检索报告中应当用表示其中最高相关程度的符号来标注该对比文件。

除上述类型的文献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其他文献也应当填写在检索报告中,但不填写文献类型和/或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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