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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二)(201704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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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20190415)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0201)

7、专利审查指南(一)(20170401)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目 录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2.审查原则

 3.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合格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

 3.5申请的驳回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请求书

 4.1.1发明名称

 4.1.2发明人

 4.1.3申请人

 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1.3.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4.1.4联系人

 4.1.5代表人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4.1.7地 址

 4.2说明书

 4.3说明书附图

 4.4权利要求书

 4.5说明书摘要

 4.5.1摘要文字部分

 4.5.2摘要附图

 4.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1分案申请

 5.1.1分案申请的核实

 5.1.2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5.2.2保藏的恢复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6.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6.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1.1委 托

 6.1.2委托书

 6.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6.2要求优先权

 6.2.1要求外国优先权

 6.2.1.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1.2要求优先权声明

 6.2.1.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1.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2.2要求优先权声明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6.2.4优先权要求费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6.3.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6.3.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6.3.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6.4实质审查请求

 6.4.1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6.4.2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6.5提前公布声明

 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6.7著录项目变更

 6.7.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7.1.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6.7.1.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6.7.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6.7.1.4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6.7.2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6.7.2.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6.7.2.3发明人变更

 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6.7.2.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6.7.2.6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6.7.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6.7.4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7.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7.1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7.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7.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7.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7.5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7.6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7.7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

 7.8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

 8.依职权修改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2.审查原则

 3.审查程序

 3.1授予专利权通知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

 3.5申请的驳回

 3.5.1驳回条件

 3.5.2驳回决定正文

 3.6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4.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4.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2要求优先权

 4.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4.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4.5著录项目变更

 5.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6.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6.2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

 6.2.1产品的形状

 6.2.2产品的构造

 6.3技术方案

 7.申请文件的审查

 7.1请求书

 7.2说明书

 7.3说明书附图

 7.4权利要求书

 7.5说明书摘要

 7.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8.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8.1申请人主动修改

 8.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8.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10.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1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15.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15.1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15.1.1申请人的请求

 15.1.2审查依据的文本

 15.1.3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15.2审查要求

 15.2.1申请文件的审查

 15.2.2单一性的审查

 15.2.3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15.2.4改正译文错误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2.审查原则

 3.审查程序

 3.1授予专利权通知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

 3.5申请的驳回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4.申请文件的审查

 4.1请求书

 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1.2设计人

 4.1.3申请人

 4.1.4联系人

 4.1.5代表人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4.1.7地 址

 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4.2.2图片的绘制

 4.2.3照片的拍摄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4.3简要说明

 5.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5.2要求优先权

 5.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5.2.2要求优先权声明

 5.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5.2.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5.2.6优先权要求费

 5.2.7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5.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5.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5.5著录项目变更

 6.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6.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6.1.1违反法律

 6.1.2违反社会公德

 6.1.3妨害公共利益

 6.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7.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7.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7.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7.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9.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9.1.1同一产品

 9.1.2相似外观设计

 9.2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9.2.1同一类别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9.2.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9.2.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9.3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9.4分案申请的审查

 9.4.1分案申请的核实

 9.4.2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9.4.3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10.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10.1申请人主动修改

 10.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10.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11.1判断原则

 11.2处理方式

 12.外观设计分类

 12.1分类的依据

 12.2分类的方法

 12.3分类号的确定

 12.3.1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12.3.2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12.3.3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第四章 专利分类

 1.引 言

 2.分类的内容

 3.技术主题

 3.1技术主题的类别

 3.2技术主题的确定

 3.2.1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3.2.2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3.2.3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4.分类方法

 4.1整体分类

 4.2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4.2.1功能分类

 4.2.2应用分类

 4.2.3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4.2.4特殊情况

 4.3多重分类

 4.3.1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4.3.2二级分类表

 4.3.3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4.4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5.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6.分类的步骤

 7.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7.1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7.2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8.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8.1化合物

 8.2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8.3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8.4设备或方法

 8.5制造的物品

 8.6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8.7零件、结构部件

 8.8化学通式

 8.9组合库


第一章~第二章7申请文件的审查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一)(20170401)》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8.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从申请中删除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且借助原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

(1)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 

(2)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唯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细则51.2

8.1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8.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细则51.3

对于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是否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接受。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审查员可以发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如果申请人再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例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细则51.4

8.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审查员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前,可以对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如下:

(1)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2)说明书: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实用新型名称和/或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3)权利要求书: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4)摘要: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指定摘要附图。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文档中记载并通知申请人。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缺陷进行审查。在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确定特定技术特征时一般依据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背景技术。

有关单一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节的规定。  

 

10.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分案申请进行审查。分案申请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5.1节的规定,同时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实用性是指所申请的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应用,而且该产品能够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

有关实用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1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实用新型。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的实用新型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理由,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15.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本节仅对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国家申请相同的问题,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15.1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15.1.1申请人的请求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进入声明)中确认其希望专利局依据的审查文本。

国际申请国家阶段的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请求,依据其在进入声明中确认的文本以及随后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文本进行。

15.1.2审查依据的文本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可能包括:

(1)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2)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3)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或第一百零四条提交的补正文本。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所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期限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以审查基础声明中指明的为准。审查基础声明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声明规定栏目中的指明,以及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充声明的形式对审查基础的补充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并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已经重新确定了相对于中国的国际申请日,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应当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审查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通过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而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时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审查的基础。

15.1.3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15.2审查要求

15.2.1申请文件的审查

对于申请文件的形式或内容的审查,除下列各项外,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1)在实用新型名称没有多余词汇的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1节关于名称字数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者依职权修改。 

(2)在没有多余词句的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摘要字数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依职权修改。 

(3)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说明书的撰写方式、顺序和小标题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依职权修改。

15.2.2单一性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发现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则需要核实以下内容:

(1)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中是否包含了在国际阶段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创造。 

(2)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是否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表示放弃的发明创造(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对某些权利要求加以限制而舍弃的发明创造)。 

(3)对于存在上述(1)或(2)中的情形,国际单位作出的发明缺乏单一性的结论是否正确。 

审查员如果认定国际单位所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则应当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单一性恢复费,并且也没有删除缺乏单一性的实用新型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国际申请中上述未经国际检索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删除这部分内容的修改文本。审查员将以删除了该部分内容的文本继续审查。

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除此情形外,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参照本章第9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15.2.3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的是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的是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在先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则可能造成重复授权。对于由此可能造成重复授权的情况的处理,适用本章第13节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则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15.2.4改正译文错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专利局作好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改正请求。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细则44.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对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

法40

3.1授予专利权通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指定申请人答复补正通知书的期限。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事实,必要时还应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3)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指定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3.4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3.5申请的驳回

细则44.2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通知过申请人,并已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4.申请文件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4.1请求书

细则16

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4.1.2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4.1.3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3节的规定。

4.1.4联系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4节的规定。

4.1.5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5节的规定。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规定。

4.1.7地 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7节的规定。

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字样。例如,设计1主视图。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细则121.1

4.2.2图片的绘制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4.2.3照片的拍摄

(1)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法27.2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7)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5.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

5.2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5.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1节的规定。

5.2.2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的规定。

5.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3节的规定。

5.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4节的规定。

5.2.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3节的规定。

5.2.6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4节的规定。

5.2.7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5节的规定。

5.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

5.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6节的规定。

5.5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7节的规定。

 

6.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6.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员应当根据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6.1.1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3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进行审查。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在依据上述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审查员首先根据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审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属于平面印刷品。其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是否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由于不考虑形状要素,所以任何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认为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再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

 

7.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7.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7.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外观设计要素,即形状、图案、色彩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

7.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在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

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9.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细则35.1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超过10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9.1.1同一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9.1.2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

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

细则44.1(3)

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法31.2

9.2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9.2.1同一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分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以及属于相同设计构思的要求。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9.2.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例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应当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在简要说明中没有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设计构思相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风格一致则设计构思相同;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则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9.2.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

9.3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还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或者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除了应当满足上述合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具备其他授权条件;如果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或者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或者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分案申请的审查

9.4.1分案申请的核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9.4.2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分案申请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期满未答复的,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无充足理由而又坚持不作修改的,对该分案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分案申请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无充足理由而又坚持作为分案申请提出的,则对该分案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9.4.3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5.1.2节的规定。 

 

10.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细则51.2及.3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

在判断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细则51.2

10.1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细则51.3

10.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对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该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以及是否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接受。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细则51.4

10.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对本章第4.1节、第4.2节和第4.3节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例如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5)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的描述、产品推广宣传等用语; 

(6)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 

(7)请求书中,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文档中记载并通知申请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11.1判断原则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11.2处理方式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节的规定。 

 

12.外观设计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洛迦诺分类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最新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的目的是:

(1)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属性; 

(2)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归类管理; 

(3)便于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查询; 

(4)按照分类号顺序编排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9)Cl.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9)Cl.06-04;23-02。

12.1分类的依据

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

12.2分类的方法

外观设计分类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

确定产品的类别,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属于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大类和该大类下的小类,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 

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于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例如灯笼,其已逐渐从以往单纯的照明设备演变为装饰用品,仍应将其分入26大类照明设备中。

12.3分类号的确定

12.3.1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例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枕套、床单和被罩三件产品,均属于床上用品,分类号为06-13类。

12.3.2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但家具组合体除外。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又如,连体桌椅,属于家具组合体,分类号为06-05。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各单件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碗和勺子两件产品,分类号为07-01和07-03。

12.3.3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1)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确定产品的用途,且简要说明中未写明产品用途或所写的产品用途不确切; 

(2)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所确定的产品用途与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明显不一致。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答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替换页。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第四章 专利分类

1.引  言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或者公告。 

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节的规定。  

2.分类的内容

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最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  

3.技术主题

3.1技术主题的类别

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可以是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其中包括这些技术主题的使用或应用方式。应当以最宽泛的含义来理解这些技术主题的范围。

(1)方法。例如:聚合、发酵、分离、成形、输送、纺织品的处理、能量的传递和转换、建筑、食品的制备、试验、设备的操作及其运行、信息的处理和传输的方法。 

(2)产品。例如:化合物、组合物、织物、制造的物品。 

(3)设备。例如:化学或物理工艺设备、各种工具、各种器具、各种机器、各种执行操作的装置。 

(4)材料。例如:组成混合物的各种组分。 

材料包括各种物质、中间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产品的组合物。材料的例子如下:

【例1】

混凝土。组成材料是水泥、沙石、水。

【例2】

用于制造家具的胶合板。由基本上是厚度均匀的、或多或少连续接触并结合在一起的多个层构成的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一个设备,由于它是通过一种方法制造的,可以看作是一件产品。术语“设备”是与某种预期用途或目的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用于产生气体的设备、用于切割的设备。但术语“产品”只用来表示某一方法的结果,而不管该产品的功能如何,例如:某化学方法或制造方法的最终产品。 

材料本身就可以构成产品。

3.2技术主题的确定

要根据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确定技术主题。在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同时,还要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3.2.1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当完整地理解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例如:以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当将其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确定。

此外,还应当结合说明书、附图的内容来正确理解或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构成其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1)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前序部分的限定。 

【例1】

用于墙或屋顶的建筑板,其特征是该板由片材制成,该片材为矩形并由四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的表面形状为双曲抛物面……

技术主题为:以形状为特征的片状的用于墙或屋顶的建筑板。

【例2】

一种具有改进的倾点特征的原油组合物,其特征是包括含蜡原油和有效量的倾点下降添加剂,该添加剂是由乙烯与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组成的。

技术主题为:以含乙烯与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组成的添加剂为特征的原油组合物。

【例3】

一种棉织机减震器,其特征是在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两者结合成一体。

技术主题为:以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并且两者结合成一体为特征的棉织机减震器。

【例4】

一种扬声器,在筒状壳体的一端压接压电陶瓷片,另一端为扬声器口,在压电陶瓷片上有两个金属接点,其特征是在壳体外部安装一层振动壳,该振动壳与壳体上扬声器口的边缘相接,两层壳之间存在间隙,组成双壳体。

技术主题为:以双壳体为特征的采用压电陶瓷片的扬声器。

【例5】

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其特征是利用一种酶进行合成……

技术主题为:利用酶合成的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

(2)当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所描述的对象在分类表中没有确切的分类位置时,以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特征部分的限定。 

【例1】

一种开关,包括一个外壳、设置在外壳盖中的控制装置、电线通道及开闭触点,其特征是在具有开口的外壳盖的开口下设有一个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光导板以及一个指示开关位置的辉光灯泡。

技术主题为:开关的指示开关位置的装置。

【例2】

一种计时钟,包括外壳和机芯,其特征是该外壳用陶瓷材料制成,外壳的外形为……

技术主题为:一种计时钟的用陶瓷材料制成的外壳,……

3.2.2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当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当根据其说明书中记载的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或者实施例来确定。

3.2.3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如果说明书、附图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内容,即使该内容未被要求专利保护,也应当确定其技术主题。

4.分类方法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首先确定其技术主题所涉及的发明信息和附加信息,然后给出对应于发明信息和附加信息的分类号。

4.1整体分类

应当尽可能地将技术主题作为一个整体来分类,而不是对其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分类。

但如果技术主题的某组成部分本身代表了对现有技术的贡献,那么该组成部分构成发明信息,也应当对其进行分类。例如:将一个较大系统作为整体进行分类时,若其部件或零件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对这个系统以及这些部件或零件分别进行分类。

【例1】

由中间梁、弹性密封件、横托梁、支撑弹簧、横托梁密封箱等组成的转臂自控式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是每根横托梁……

按桥梁伸缩缝装置的整体分类,分入E01D19/06。 

如果横托梁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还应将横托梁分入E04C3/02。 

【例2】

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由输入装置及分拣、粉碎、金属回收、塑料回收和肥料制造等设备组成。

按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整体分类,分入B09B3/00。 

如果粉碎设备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还应将粉碎设备分入B02C21/00。

4.2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4.2.1功能分类

若技术主题在于某物的本质属性或功能,且不受某一特定应用领域的限制,则将该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

如果技术主题涉及某种特定的应用,但没有明确披露或完全确定,若分类表中有功能分类位置,则按功能分类;若宽泛地提到了若干种应用,则也按功能分类。

【例1】

特征在于结构或功能方面的各种阀,其结构或功能不取决于流过的特定流体(例如油)的性质或包括该阀的任何设备,按功能分类,分入F16K。 

【例2】

特征在于其化学结构的有机化合物的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分入C07。 

【例3】

装有绕活动轴转动的圆盘切刀的切割机械,按功能分类,分入B26D1/157。

4.2.2应用分类

若技术主题属于下列情况,则将该技术主题按应用分类。

(1)技术主题涉及“专门适用于”某特定用途或目的的物。 

例如:

专门适用于嵌入人体心脏中的机械阀,按应用分类,分入A61F2/24。 

(2)技术主题涉及某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 

【例如】

香烟过滤嘴,按应用分类,分入A24D3/00。 

(3)技术主题涉及将某物加入到一个更大的系统中。 

【例如】

把板簧安装到车轮的悬架中,按应用分类,分入B60G11/02。

4.2.3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若技术主题既涉及某物的本质属性或功能,又涉及该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或其在某较大系统中的专门应用,则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如果不能适用上述4.2.1和4.2.2中指出的情况,则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例1】

涂料组合物,既涉及组合物的成分,又涉及专门的应用,则既按功能分类,分入C09D101/00至C09D201/00的适当分类位置,又按应用分类,分入C09D5/00。 

【例2】

布置在汽车悬架中的板簧,如果板簧本身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则应按功能分类,分入F16F1/18;如果这种板簧在汽车悬架中的布置方式也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则还应按应用分类,分入B60G11/02。

4.2.4特殊情况

(1)应当按功能分类的技术主题,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按适当的应用分类。 

【例如】

线缆覆盖层的剥离器。

分类表中不存在覆盖层的剥离器的功能分类位置,经判断其主要应用于电缆外皮的剥离。按应用分类,分入H02G1/12。 

(2)应当按应用分类的技术主题,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则按适当的功能分类。 

【例如】

电冰箱过负荷、过电压及延时启动保护装置。

分类表中不存在电冰箱专用的紧急保护电路装置的应用分类位置,经判断其为紧急保护电路装置。按功能分类,分入H02H小类。 

(3)当技术主题应当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时,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只按应用分类;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则只按功能分类。 

【例如】

适用于畜拉车照明用的发电机,该发电机装有可调速比齿轮箱,并可方便地和车轮配合。

分类表中不存在畜拉车照明用的发电机的应用分类位置,则只按功能分类,分入H02K7/116。

4.3多重分类

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索,根据技术主题的内容,可以赋予多个分类号。

当专利申请涉及不同类型的技术主题,并且这些技术主题构成发明信息时,则应当根据所涉及的技术主题进行多重分类。例如:技术主题涉及产品及产品的制造方法,如果分类表中产品和方法的分类位置都存在,则对产品和方法分别进行分类。

当技术主题涉及功能分类和应用分类二者时,则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对检索有用的附加信息,也尽可能采用多重分类或与引得码组合的分类。

4.3.1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代表一种特殊类型的多重分类,是指以一个技术主题的多个方面为特征进行的分类,例如:以其固有的结构和其特殊的应用或功能为特征的技术主题,若只依据一个方面对这类技术主题进行分类,会导致检索信息的不完全。

在分类表中由附注指明采用“多方面分类”的分类位置。 

例如:

G11B7/24?按所选用的材料或按结构或按形式区分的记录载体 

G11B7/241??以材料的选择为特征 

G11B7/252???不同于记录层的层 

附注

在小组G11B7/252中,使用多方面分类,所以如果技术主题的特征在于其不止包含一个小组的方面,该技术主题应分类在这些小组的每一个中。 

G11B7/253????底层 

G11B7/254????保护性外涂层 

当技术主题涉及不同于记录层的底层和保护性外涂层时,要对底层和保护性外涂层分别进行分类,分入G11B7/253和G11B7/254。

4.3.2二级分类表

二级分类表用于对已经分类在其他分类位置上的技术主题进行强制补充分类。二级分类表,例如:A01P、A61P、A61Q和C12S。 

二级分类表中的分类号不能作为第一位置分类号。

4.3.3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混合系统由分类表的分类号和与其联合使用的引得码组成。

引得码只能与分类号联合使用,具有与分类号相同的格式,但通常使用一种独特的编号体系。

在分类表中由附注指明可以采用引得码的分类位置。相应地,在每个引得表前面的附注、类名或导引标题中指明了这些引得码与哪些分类号联合使用。

4.4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1)技术主题可以有不同的类别。如果在分类表中没有某类别技术主题的分类位置,则使用最适当的其他类别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详见本章第8节。 

(2)若在分类表中找不到充分包括某技术主题的分类位置,则将该技术主题分入以类号99/00表示的专门的剩余大组。 

【例如】

A部中

A99Z99/00为本部其他类目不包括的技术主题; 

F部F02M小类中

F02M99/00为不包括在本小类的其他组中的技术主题。  

5.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在分类表的某些地方用参见、附注指明了如何使用优先规则(最先位置规则、最后位置规则)和特殊规则。要特别注意这些分类位置规则的使用。

附注只适用于相关的位置及其细分位置,并且在与一般规定相抵触的时候,附注优先于一般规定。  

6.分类的步骤

按照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的顺序逐级进行分类,直到找到最低等级的合适的组。  

7.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7.1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对所有可能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所有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的可能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组成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所有可能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任何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一起作为发明信息进行分类。

如果对检索有用,则尽可能对要求专利保护的和未要求专利保护的任何附加信息进行分类或引得。

7.2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对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所有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的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组成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一起作为发明信息进行分类。

如果对检索有用,则尽可能对要求专利保护的和未要求专利保护的任何附加信息进行分类或引得。  

8.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8.1化合物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化合物本身时,例如:有机、无机或高分子化合物,应将该化合物分在C部。当技术主题还涉及化合物的某一特定应用时,如果该应用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还应将其分类在该应用的分类位置上。但是,当化合物是已知的,并且技术主题仅涉及这种化合物的应用时,则只分类在该应用的分类位置上。

8.2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本身时,应当根据其化学组成分类到适当的分类位置上。例如:将玻璃分类入C03C,将水泥、陶瓷分类入C04B,将高分子化合物的组合物分类入C08L,将合金分类入C22C。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根据其用途或应用来分类。如果用途或应用也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则根据其化学成分及其用途或应用两者进行分类。但是,当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是已知的,并且技术主题仅涉及其用途或应用时,则只分类在用途或应用的分类位置上。

8.3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方法时,将其分类在该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方法的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分类在该化合物的分类位置上。当从这种制备方法得到的化合物也是新颖的时候,还应对该化合物进行分类。当技术主题涉及多种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的一般方法时,将其分类在所采用的方法的分类位置上。

8.4设备或方法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设备时,将其分类在该设备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由该设备所执行的方法的分类位置上。当技术主题涉及产品的制造或处理方法时,将其分类在所采用的方法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分类在执行该方法的设备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执行该方法的设备的分类位置,则分类在该产品的分类位置上。

8.5制造的物品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物品时,将其分类在该物品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该物品本身的分类位置,则根据该物品所执行的功能,将其分类在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上。如果没有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则根据其应用领域进行分类。

8.6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当技术主题涉及一种多步骤方法或成套设备,且该方法或成套设备分别由多个处理步骤或多个机器的组合体构成时,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即分类在用于这种组合体的分类位置上,例如:小类B09B。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由这种方法或成套设备所制得的产品的分类位置上。当技术主题涉及这种组合体的一个单元时,例如该方法的一个单独步骤或该套设备中的单个机器,则应当对该单元进行分类。

8.7零件、结构部件

当技术主题涉及用于产品或设备的结构或功能的零件或部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

对只适用于或专门适用于某种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将其分类在该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该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该产品或设备的分类位置上。

对可应用于多种不同的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将其分类在更一般性的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更一般性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明确应用该零件或部件的所有产品或设备的分类位置上。

8.8化学通式

化学通式是用来表示一类或几类化合物的,其中至少一个基团是可变化的,例如:“马库什”型化合物。当在通式的范围内,有大量的化合物可以独立地分类在其相应的分类位置上时,只对那些对检索最有用的化合物进行分类。如果这些化合物是使用一个化学通式说明的,则遵循以下的分类程序: 

步骤1: 

对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完全确定”的化合物进行分类。被认为是“完全确定”的化合物是指: 

(i)有确定的化学名称或化学结构式,或能够从其制备所用的指定反应物推导出来的唯一反应产物;

(ii)该化合物的特征在于其物理性质,例如:熔点,或者给出了一个具体描述其制备过程的实施例。

不能认为仅由经验式代表的化合物是“完全确定”的化合物。 

步骤2: 

如果没有披露“完全确定”的化合物,将通式分在包括所有的可能实施方案的最确定的组中,或分在包括大部分的可能实施方案的最确定的组中。应当将化学通式的分类限制在一个组中或尽可能少的组中。 

步骤3: 

除了按照上述的步骤1、2分类以外,当化学通式范围内的其他化合物是重要的时候,也可以对其进行分类。 

当将所有“完全确定”的化合物分类到其最确定的分类位置会导致大量(例如:超过20个)的分类号时,分类人员可以减少分类号的数量。但是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减少分类号的数量:若“完全确定”的化合物的分类会导致在较高等级的单一组的下面派生出大量的小组,可以将这些化合物只分类到较高等级的组中。否则,将这些化合物分类到所有的更明确的组中。

8.9组合库

当技术主题以“库”的形式表示由很多化合物、生物实体或其他物质组成的集合时,将库作为一个整体分类到小类C40B的一个合适的组内,同时将“库”中“完全确定”的单个成员分类到最明确的分类位置中。例如:将核苷酸的化合物库作为一个整体分类到小类C40B的一个合适的组内,同时将“完全确定”的核苷酸分到C部的适当分类位置。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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