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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 28480-2012(201305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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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 28480-2012(20130501)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饰品中有害元素的种类及其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材质的饰品(珠宝玉石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719 首饰 镍释放量的测定 光谱法

GB/T 28019 饰品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28020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28021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光谱法

GB/T 28485 镀层饰品 镍释放量的测定 磨损和腐蚀模拟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饰品 Adornment

首饰和摆件的总称。

3.2 首饰 Jewellery

供人佩戴的饰物。

3.3 摆件 Ornaments

装饰室内环境的饰物

3.4 珠宝玉石 Gems

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GB/T 16552—2010,定义3.1]

3.5 有害元素 Baneful elements

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或危害环境的化学元素的统称,主要指镍、砷、镉、铬、铅、汞、锑、钡、硒等。

3.6 总含量 Total content

某种元素或物质的质量占该材料或部件总质量的比例,用mg/kg表示。

3.7 溶出量 Content of soluble elements

在规定的溶剂和条件下,经溶解一定时间后,某种元素或物质溶解到溶剂中的质量占该材料或部件总质量的比例,用mg/kg表示。

3.8 儿童首饰 Children jewellery

供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佩戴的首饰。


4有害元素的限量

4.1 镍

4.1.1 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其镍释放量应小于0.2μg/(cm2·week)。

4.1.2 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手链、脚链、戒指;

――手表表壳、表链、表扣;

――按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

这些制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的镍释放量应小于0.5μg/(cm2·week)

4.1.3 4.1.2中所指定的制品如表面有镀层,其镀层应保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在正常使用的两年内,镍释放量小于0.5μg/(cm2·week)。

4.1.4 除了上述4.1.1、4.1.2、4.1.3中所列明的,其他同类制品应达到同样要求,否则不得进入市场。

4.2 其他有害元素

4.2.1 采用金属材料制成的饰品或饰品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总含量应小于或等于表1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表1 饰品中有害元素总含量的最大限量

b)儿童首饰中铅的总含量应小于或等300mg/kg,其他有害元素的总含量应符合4.2.1a)的要求,其溶出量还应小于或等于表2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表2 儿童首饰中有害元素溶出量的最大限量

4.2.2 采用其他材质制成的饰品,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如采用纺织品制成的饰品,有害元素的限量应符合纺织品的安全要求。


5检验方法

5.1 镍释放量的测定

镍释放量按GB/T 19719和GB/T 28485测定。

5.2 其他有害元素的测定

应采用被认可的方法测定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总含量及溶出量。

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总含量可以按GB/T 2020的方法进行初检。砷、汞、铅、镉的总含量及锑、砷、钡、镉、铬(六价)、铅、汞、硒的溶出量按GB/T 28021等测定,六价铬的总含量按GB/T 28019等测定。


6标  识

儿童首饰应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中予以明示。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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