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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20120601)(上)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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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20120601)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1月22日发布,并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78号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2.3 代  号

3 基本规定

3.1 空间和时间参照系

3.2 作业与成果管理要求

3.3 质量检验要求

4 平面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2 选点与埋石

4.3 卫星定位平面控制测量

4.4 导线测量

4.5 边角组合测量

4.6 成果整理与提交

5 高程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选点与埋石

5.3 水准测量

5.4 高程导线测量

5.5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

5.6 成果整理与提交

6 数字线划图测绘

6.1 一般规定

6.2 测绘内容

6.3 全野外测量法

6.4 摄影测量法

6.5 模拟地形图数字化

6.6 数据编辑处理

6.7 数据更新与维护

7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

7.1 一般规定

7.2 航空摄影测量法

7.3 矢量数据生成法

7.4 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法

7.5 成果检验与提交

8 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

8.1 一般规定

8.2 航空摄影测量法

8.3 卫星遥感测量法

8.4 成果检验与提交

9 工程测量

9.1 一般规定

9.2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

9.3 规划监督测量

9.4 日照测量

9.5 工程图测绘

9.6 市政工程测量

9.7 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

9.8 土石方测量

9.9 竣工测量

9.10 城市管理部件测量

9.11 变形测量

10 地籍测绘

10.1 一般规定

10.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10.3 地籍要素测量

10.4 地籍图测绘

10.5 面积量算与汇总

10.6 地籍变更测量

10.7 成果整理与提交

11 房产测绘

11.1 一般规定

11.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11.3 房产要素测量

11.4 房产图绘制

11.5 房产面积测算

11.6 房产变更测量

11.7 成果检验与提交

12 地图编制

12.1 一般规定

12.2 地形图编绘

12.3 地理底图编绘

12.4 影像地图编绘

12.5 专题地图与地图集编绘

12.6 地图制版

附录A 大地坐标系地球椭球基本参数

附录B 方向观测法度盘位置表

附录C 测距边边长的高程归化计算

附录D 地下人防工程图图式

本规范用词说明


7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本规范用词说明 内容详见《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20120601)(下)》


1总 则

1.0.1 为统一城市测量的技术要求,为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测量成果,满足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建没运行和管理中的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数字线划图测绘数字高程模型建立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编制等城市测量工作,也适用于镇村的测量工作。

1.0.3 城市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校正,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

1.0.4 城市测量应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并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5 在城市测量中,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

1.0.6 城市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全数检验 Total inspection

对批成果中全部单位成果逐一进行的质量检验。

2.1.2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从批成果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样本进行的质量检验。

2.1.3 首级网 Primary control network

一个城市建立的最高等级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2.1.4 加密网 Densified control network

在首级网基础上布设的低等级控制网。

2.1.5 卫星定位网 Satellite positioning network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布设的平面控制网。

2.1.6 网络RTK测量 Network RTK surveying

基于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利用载波相位动态实时差分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进行定位测量。

2.1.7 单基站RTK测量 Single basc station RTK surveying

基于单一基准站,利用载波相位动态实时差分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进行定位测量。

2.1.8 高程导线测量 Elevation traverse survey

利用三角高程测量按类似导线路线方式获取各点高程的测量方法。

2.1.9 真正射影像图 True digital ortho map

利用数字表面模型,采用数字微分纠正技术,改正原始影像的几何变形,经影像重采样后,使影像视角被纠正为垂直视角而形成的影像图。

2.1.10 双极坐标法 Dual polar coordinate method

利用两个不同测站及不同起始方向,采用极坐标法测量同一点位坐标的方法。

2.1.11 定线测量 Alignment survey

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的简称,指确定城市规划道路的平面位置的测量工作。

2.1.12 拨地测量 Allocation survey

建设用地钉桩测量的简称,指标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测量工作。

2.1.13 条件点 Qualification point

对实现规划条件有制约作用的点位。

2.1.14 规划监督测量 Planning supervision survey

为验证建设工程平面位置、高度和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2.1.15 城市管理部件 Urban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2.1.16 沉降监测网 Subsidence network

用于地面沉降观测的高程网。

 

2.2 符  号


2.3 代  号


3基本规定

3.1 空间和时间参照系

3.1.1 城市测量应采用该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mm/km;

2 当采用地方平面坐标系统时,应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建立联系。

3.1.2 城市测量应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3.1.3 城市测量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当采用地方高程基准时,应与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1.4 城市测量的时间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3.2 作业与成果管理要求

3.2.1 测量作业前,应根据城市测量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等,收集分析有关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编写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并进行技术交底。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的编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的规定。

3.2.2 作业人员应具有承担其工作的能力,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作业。

3.2.3 作业人员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的规定进行测量作业。

3.2.4 作业期间,测量仪器设备应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校,仪器参数设置应定期检查并记录。使用的软件宜定期升级维护。

3.2.5 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自检和互校,并应做好工程进度、技术问题等内部沟通及用户需求、意见反馈等外部沟通。

3.2.6 测量项目的技术总结或说明应根据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等确定、编写。技术总结的编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的规定。

3.2.7 测量成果验收后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测量档案的整理、归档。

3.2.8 当工程测量成果有保密要求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后再提供使用。

3.2.9 数字形式的测量成果宜采用不同存储介质进行双备份。有条件的城市宜实行异地备份,异地备份地点距本地宜大于500km。

3.2.10 测量成果宜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数据库等技术进行管理,并应确保测量成果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3.2.11 DLG、DEM、DOM元数据内容与格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的规定。

3.3 质量检验要求

3.3.1 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验收报告。

3.3.2 测量成果的验收宜由甲方组织实施,也可由甲方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3.3.3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实行过程检查与最终检查、验收的两级检查—级验收制度,并应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完整、规范、清晰,签注应齐全,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3.3.4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按顺序独立进行,测量成果未通过前一工序检查前,不应进行后一工序检查。

3.3.5 过程检查应采用全数检验方式;最终检查宜采用全数检验方式,也可采用抽样检验方式;验收宜采用抽样检验方式。

3.3.6 采用抽样检验方式时,抽样数量和样本的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相关规定。

3.3.7 测量成果在检查验收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制。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4 平面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首级网宜一次全面布设;加密网可分期、越级布设。

4.1.2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宜划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

4.1.3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

4.1.4 当需要建立城市地方平面坐标系统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 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mm/km时,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统-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mm/km时,应依次采用下列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克吕格投影统-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可采用黄海平均海水面或城市平均高程面;

3)当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带投影。

3 面积小于25km2的城镇建立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可不进行投影改正。

4.1.5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首级网应与国家控制网联测。联测时,应对拟利用的国家控制网点的精度进行分析。当精度满足城市测量要求时,应直接利用;当精度不满足城市测量要求时,宜利用其点位,并选用一个国家控制网点的坐标与一条边的方位角作为城市平面控制网的起算数据。

4.1.6 四等平面控制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4.1.7 二、三等平面控制网点宜逐点联测高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高程控制测量精度要求;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点可依据具体情况联测高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四等高程控制测量精度要求。高程联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4.1.8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宜包括:

1)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和交通图,以及有关气象、地质、通信等方面的资料;

2)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方面的资料;

3)城市已有控制测量资料,包括平面控制网图、水准路线图、点之记、成果表和技术总结等。

2 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测区实际需要、预期精度、测量方法、观测方式、测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与交通状况等进行城市平面控制网设计。

3 应设计城市平面控制点的概略位置,并拟定首级网与已有平面控制网或国家控制网的联测方案。

4 应判断和检查城市平面控制网各相邻控制点的通视情况。导线网、边角组合网中的各相邻控制点应通视;卫星定位网中的各相邻控制点可不要求全部通视。

5 当城市平面控制网存在多种布网方案时,应进行控制网最优化设计。

6 应拟定城市平面控制点的高程联测方案。

4.1.9 应根据平面控制网设计结果和测区实地凋查情况,编写技术设计,拟定作业计划。

4.1.10 各等级卫星定位网点与边角组合网点的点名,宜采用村名、山名、地名、单位名称,并应在调查后确定。同一测区有相同的点名时,应加以区别。新旧点重合时,宜采用旧点名。各等级导线点可按区域或线路命名编号。

4.1.11 卫星定位接收机的检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JJF 1118的规定;卫星定位接收机的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1.12 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系列的分级、基本技术参数、检定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JJG 100的规定;光学经纬仪系列的分级、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学经纬仪》GB/T 3161的规定,检定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 414的规定;测距仪的检定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电测距仪》GB/T 14267的规定。

4.1.13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的外业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星定位测量的外业记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2 导线测量、边角组合测量的外业记录宜采用电子记录方式,也可采用纸质手簿记录。

3 采用电子记录方式时,外业记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H/T 2004、《导线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2、《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5的规定。数据文件中的原始观测记录不得更改。

4 采用纸质手簿记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业记录不得涂改、追记和转抄;

2)水平角观测时,秒值读记错误应重新观测,度、分读记错误可在现场更正,但同—方向盘左、盘右不应连环更改;垂直角观测时,度、分的读数,在各测回中不应连环更改;

3)距离测量时,厘米及以下数值读记错误应重新观测,米、分米读记错误,在同一距离、同一高差的往、返测或两次测量的相关数字不应连环更改;

4)对错误进行更正时,应将错误数字、文字整齐划去,在其上方另记正确数字、文字;划改的数字和超限划去的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重测结果的所在页码。

4.1.14 应根据成果使用需要,选择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或城市地方坐标系统,并应对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进行归化计算。有关坐标系统对应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 选点与埋石

4.2.1 各等级平画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设计成果到实地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位应选在坚固稳定的地点,且应便于埋石和观测,并能永久保存;

2 高等级点点位的选择,应便于低等级点的加密;平面控制网边缘的控制点点位的选择,应便于扩展应用;

3 宜利用城市区域内原有的平面控制点点位;

4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时,选点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5 采用导线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方法时,相邻控制点间视线超越障碍物的高度或旁离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等边角组合测量时,不宜小于1.5m;

2)三、四等测量时,不宜小于1.0m;

3)一、二、三级导线测量时不宜小于0.5m。

6 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时,测距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距边的长度宜在相应等级控制网平均边长的0.7倍至1.3倍的范围内选择;

2)测线宜高出地面和离开障碍物1m以上;

3)测线不得通过散热塔、烟囱等发热体的上空及附近;

4)安置测距仪的测站应避开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离开高压线距离宜大于5m;

5)应避免测距时的视线背景部分有反光物体。

4.2.2 点位选定后,宜绘制选点图和点之记草图。

4.2.3 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平面控制点标志、标石及其造埋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的规定。坑底填以砂石,捣固夯实或浇灌混凝土底层。二、三等点宜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值应小于3mm;其他平面控制点宜埋设柱石。各等级平面控制点的标石,亦可兼做水准标石,此时标志宜为半球状,标石底层应浇灌混凝土。标志中心应具有明显、耐久的中心点。

4.2.4 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埋石过程中应根据标石类型和埋设方式在标石坑挖设、标石安置、标石整饰等关键步骤中拍摄照片。

4.2.5 各等级控制点选点、埋石工作结束后,应绘制点之记。二、三、四等控制点应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其他埋石点可根据需要而定。应定期巡视检查和维修控制点标石.

4.3 卫星定位平面控制测量

4.3.1 卫星定位网可采用静态测量和动态测量方法施测。动态测量可采用网络RTK测量方式或单基站RTK测量方式;在已建立CORS网的城市,宜采用网络RTK测量方式。

4.3.2 静态测量可施测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平面控制网;动态测量可施测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

4.3.3 静态卫星定位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二、三、四等静态卫星定位网相邻点最小边长不宜小于平均边长的1/2;最大边长不宜大于平均边长的2倍。当边长小于200m时,边长中误差应小于0.02m。

4.3.4 动态卫星定位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表4.3.4规定长度的2/3,边长较差不应大于20mm

4.3.5 卫星定位接收机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接收机共同作业前,应在已知基线上进行比对测试,超过本规范表4.3.3相应等级限差时,不应使用。

4.3.6 静态测量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4.3.7 静态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3.8 静态卫星定位网宜由一个或若干个独立闭合环构成,也可采用附合线路形式构成。各等级静态卫星定位网独立闭合环边数或附合线路边数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4.3.9 静态测量观测计划、准备工作、作业要求和数据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3.10 动态测量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4.3.11 动态卫星定位网布设时,控制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控制点中应保证至少有3个以上或2对以上相互通视的点位。

4.3.12 动态测量的准备工作、坐标系统转换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3.13 单基站RTK测量基准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3.14 动态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手簿中设置的平面收敛阈值不应超过20mm,垂直收敛阈值不应超过30mm;

2 观测时,卫星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颗数不应少于5颗,PDOP值应小于6;

3 天线应采用三角支架架设,仪器的圆气泡应稳定居中;

4 观测值应记录收敛、稳定的固定解。经、纬度应记录到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应记录到0.001m;

5 基准站设置完成后,应至少采用一个不低于二级的已知控制点进行检核,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50mm;

6 一测回的自动观测值个数不应少于10个,定位结果应取平均值;

7 测回间应至少间隔60s,下一测回测量开始前,应重新初始化;

8 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应小于20mm或经、纬度的分量较差应小于0.0007”,垂直坐标分量较差应小于30mm。最终观测成果应取各测回结果的平均值;

9 初始化时间超过5min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宜断开通信链路,重启卫星定位接收机,再次初始化。当重启3次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选择其他位置进行测量。

4.3.15 动态卫星定位网点应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15的规定。

4.4 导线测量

4.4.1 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可布设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

4.4.2 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4.4.3 导线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导线的布设可根据测区实际情况选用两个级别;

2 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3 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13m;

4 特殊情况下,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本规范表4.4.2规定长度的1.5倍,但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26m;

5 导线网用作首级网时,应布设成多边形格网,加密网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或多结点导线网;

6 四等及以下各级导线网可布设成多结点无定向导线网,起算点不应少于3个,且应均匀分布;

7 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

8 当附合导线的边数大于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4.4.4 一测区开始作业前,应对使用的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光学经纬仪、测距仪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资料应装订成册。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和现行行业标准《三、四等导线测量规范》CH/T 2007中的规定。

4.4.5 各等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4.6 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方向观测法一测回的操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准零方向标的,应按度盘位置表配置度盘;

2 顺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照准零方向标的,应读取水平度盘的度、分数值;当采用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时,应同时读取秒的数值;当采用光学经纬仪时,应重合对径分划线两次并读取光学测微器读数;

3 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精确照准2方向标的,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读数,并应顺时针方向旋转照准部依次进行3、4、……、n方向的观测,最后闭合至零方向;

4 纵转望远镜,逆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照准零方向标的,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读数;

5 逆时针旋转照准部,应按与上半测回相反的观测次序依次观测至零方向。

4.4.7 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当照准点方向的垂直角不在±3°范围内时,该方向的2C较差可按同一观测时间段内的相邻测回进行比较,但应在手薄中注明。

4.4.8 水平角观测前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并确认平面控制点标石是稳固的;

2 整置仪器,并检查视线超越或旁离障碍物的距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

3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时,选择一个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的观测方向作为零方向;

4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编制方向观测法度盘位置表。

 

4.4.9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2 水平角观测过程中,仪器不应受日光直射,气泡中心偏离整置中心不应超过1格。气泡偏离接近1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

3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方向数不多于3个的,可不归零。

4 在三、四等导线点上,多于两个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只有两个方向时,宜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应以观测左角的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按公式(4.4.9)计算,且三等导线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在±3.0”之内,四等导线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在±5.0”之内。

5 各等级导线观测时,脚架的安置宜采用三联脚架法。

4.4.10 水平角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规定。

4.4.11 距离测量采用的测距仪等级应符合4.4.11的规定。每千米测距中误差(mD)应按公式(4.4.11)计算。

4.4.12 各等级导线的边长,应按本规范表4.4.2的测距中误差要求,选用相应精度指标的测距仪测定。

4.4.13 各等级平面控制网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

4.4.14 各级测距仪观测结果各项较差的限差应符合表4.4.14的规定。往返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进行比较。

4.4.15 电磁波测距时,气象数据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仪表宜选用通风干湿温度表和空盒气压表。测距时使用的温度表及气压表宜和测距仪检定时一致。

2 到达测站后,应立刻打开装气压表的盒子,置平气压表,并应避免受日光曝晒。温度表应悬挂在与测距视线同高、不受日光辐射影响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在气压表和温度表与周围温度一致后,再测记气象数据。

3 气象数据的测定要求应符合表4.4.15的规定。

4.4.16 电磁波测距观测时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大气稳定和成像清晰的气象条件下进行观测,晴天日出后与日落前半小时内不宜观测,中午可根据地区、季节和气象情况留有适当的间歇时间。阴天有微风时,可全天观测。

2 在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雪天气及大气透明度很差的情况下,不应观测。

4.4.17 电磁波测距的作业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执行仪器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程序;

2 在晴天作业时,应给仪器遮阳,不应将镜头对向太阳,也不宜顺光、逆光观测;

3 作业中使用的棱镜应与检验时使用的棱镜一致;

4 测线或测线延长线上不应存在其他棱镜。对讲机亦应暂时停止通话。

4.4.18 测距边的倾斜改正可采用垂直角或两端点的高差计算。两端点的高差可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4.4.19 采用垂直角直接计算平距时,垂直角测角精度应按公式(4.4.19)计算。以垂直角测角精度为引数,垂直角的观测方法及测回数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

4.5 边角组合测量

4.5.1 采用边角组合测量方法可布设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平面控制网。

4.5.2 边角组合网点位中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Mw)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5.3 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4.5.4 边角组合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角组合网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大于100°且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限制时,也不应小于25°。

2 当边角组合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测距边。

3 加密网可采用插网(锁)或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可布设成线形锁。采用插网或插点方法且未作联测的相邻点的距离,三等网不应小于3.5km,四等网不应小于1.5km,不满足要求的,应改变设计方案。

4 各等级交会插点点位应在高等三角形的中心附近,同一插点各方向距离之比不应大于1:3。对于单插点,三等点应具有6个内外交会方向测定,其中至少应有两个交角为60°~120°的外方向;四等点应有5个交会方向,图形欠佳时应有外方向。对于双插点,交会方向数应增加1倍,其中应包括两待定点间的对向观测方向。

4.5.5 边角组合网水平角观测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4.5.6 一测区开始作业前,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光学经纬仪、测距仪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4.5.7 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

4.5.8 水平角观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

4.5.9 水平角观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第1、2、3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等控制点上水平角观测的全部测回,应在两个以上时间段完成,上午、下午、夜间应各为一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观测的测回数不应多于全部测回数的2/3;按全组合测角法观测时,同一角度各测回不应连续观测。

2 二等以下各等级控制点上水平角观测的全部测回,可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

3 当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分两组观测,且每组至少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应为共同零方向,两组共同方向角值之差,不应大于本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分组观测最后结果,应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4 在观测过程中,当遇某些方向目标暂不清晰时,可先放弃,待清晰时补测。一测回中放弃的方向数不应超过方向总数的1/3,放弃方向补测时,可只联测零方向。当全部测回已测完,某些方向尚未观测过时,对这些方向的观测应按分组观测处理。

5 在高等级控制点上设站观测低等级方向时,应联测与低等级方向构成图形的两个高等级方向。高等级方向间夹角的观测值和原观测值之差不应大于△m,△m应按下式计算:

4.5.10 水平角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出本规范规定限差的结果,应进行重测。重测应在基本测回完成并对成果综合分析后进行。

2 2C较差或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因测回较差超限重测时,除明显孤值外,应对观测结果中出现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测回进行重测。

3 零方向的2C较差或下半测回的归零差超限时,该测回应重测。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重测方向数大于等于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该测回应重测。

4 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每站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不应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大于1/3的,应整站重测。方向观测法重测数的计算,在基本测回观测结果中,重测一个方向应算作一个方向测回;因零方向超限而重测的整个测回应算作(nd一1)个方向测回。每站全部方向测回总数no应按下式计算:

5 基本测回结果和重测结果应记入手簿。基本测回与重测结果不应取中数,每一测回应只取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6 因三角形闭合差、极条件、基线条件、方位角条件自由项超限而重测时,应进行分析,并择取有关测站整站重测。

4.5.11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边长,应按本规范表4.5.3的测距中误差要求,选用相应精度指标的测距仪测定,边长测量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13条~第4.4.19条的规定。

4.6 成果整理与提交

4.6.1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并应在确认观测成果全部符合本规范规定后,再进行计算。

4.6.2 静态卫星定位网的基线解算、检验及平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6.3 二、三、四等导线网和边角组合网点的方向观测值应进行高斯投影方向改化。二、三等控制点的方向观测值的高斯投影方向改化应按公式(4.6.3-1)计算,四等控制点的方向观测值的高斯投影方向改化可按公式(4.6.3-2)计算:

4.6.4 导线网和边角组合网的测距边水平距离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 导线网和边角组合网的测距边水平距离的高程归化和投影改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测距边边长的高程归化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6.6 导线网的测角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并可分下列两种情况计算测角中误差:

4.6.8 导线网、边角组合网的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三、四等网的平差应采用严密平差法,并应进行精度评定。精度评定内容应包括单位权中误差、最弱点点位中误差(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相对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最弱边的边长相对中误差及方位角中误差等。

2 一、二、三级网的平差可采用近似平差法和按近似方法评定其精度。

4.6.9 平面控制测量的内业计算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4.6.9的规定。

4.6.10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成果验收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

2 按适当比例绘制的平面控制网图、点之记及平面控制点标志委托保管书;

3 测量仪器、气象及其他仪器的检验资料;

4 全部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外业概算与验算资料;

5 全部内业计算资料、数据加工处理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及成果表;

6 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

7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5高程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一个城市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也可采用地方高程系。

5.1.2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宜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并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施测。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山岳地带及沼泽、水网地区的四等高程控制测量,也可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方法;平原和丘陵地区的四等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一等网的布设应另行设计。

5.1.3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布设范围应与城市平面控制网相适应。较大规模或存在地面沉降的城市应建立基岩水准点作为城市高程控制网的起算点,一般城市可选择一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高程控制点作为起算点。与国家高程控制点的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精度。

5.1.4 城市首级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加密网可布设成附合路线、结点网或闭合环,并应充分利用已有高程控制点标石;特殊情况下,可布设成水准支线。

5.1.5 城市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等,并应根据城市的面积大小、远景规划和路线的长短确定。各等高程控制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2m。对高程精度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设计。

5.1.6 城市高程控制网设计前,应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的1:10000~1:100000地形图和交通图;

2 城市规划、地质、地震、气象、地下水位及冻土深度等资料;

3 城市已有的水准测量资料,包括各等水准网图、水准点点之记、成果表和技术总结等。

5.1.7 各等城市高程控制网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1.7的规定,高程控制点结点间或结点与高等级点间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表5.1.7规定的0.7倍。

5.1.8 高程控制点宜采用“等级”+“线名”+“顺序号”的方式命名。等级宜采用罗马数字。附合路线的线名宜采用路线起止地点的地名简称,并应按“起西止东”或“起北止南”的顺序命名;环线的线名宜采用环线内具代表性的地名并加“环”字命名。顺序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附合路线的顺序号应自路线起点顺序编号;环线应自起点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

5.1.9 水准仪系列的分级及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准仪》GB/T 10156的规定。用于高程控制测量的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与检验维护、布网要求、观测的作业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5.1.10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高程导线测量的外业观测记录宜采用电子记录方式,也可采用规定的纸质手簿记录。电子记录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H/T 2004和《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6的规定。

2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3 采用电子记录方式时,数据文件中的原始观测记录不得进行任何更改;采用纸质手簿记录时,观测记录不得涂改、迫记和转抄。

5.2 选点与埋石

5.2.1 水准路线应沿坡度较小、土质坚实、施测方便的道路布设,并宜避免通过大河、湖泊、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采用数字水准仪施测的线路还应避免穿越电磁辐射强烈地区。

5.2.2 地面高程控制点点位应选设在坚实稳固与安全僻静之处,墙脚高程控制点点位应选设在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构)筑物上。点位应便于长期保存、寻找和引测。高程控制点不应选设在下列地点:

1 待施工场所或拟拆修建筑物;

2 低湿、易于淹没之处;

3 土崩、滑坡等地质条件不良处及地下管线之上;

4 有剧烈振动的地点;

5 地势隐蔽不便于观测之处。

5.2.3 高程控制点类型可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和普通水准点。高程控制点标志、标石及其造埋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首级水准路线的结点,应为基本水准点。

5.2.4 高程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标石或标志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稳固耐久,便于使用;

2 标石的底部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浇灌混凝土基础;

3 高程控制点标志可在基岩或坚固永久的建筑物上埋设。

5.2.5 二、三等高程控制点埋石过程中,应拍摄反映标石坑挖设、标石安置、标石整饰等主要过程情况及标石埋设位置远景的照片。

5.2.6 观测应在埋设的标石稳定后进行。对于二等水准观测,高程控制点标石埋设后,应至少经过一个雨季,冻土深度大于0.8m的地区还应经过一个冻解期,基岩水准标石应至少经过一个月。

5.2.7 二、三等高程控制点埋石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2 高程控制点点之记及路线图、标石建造情况照片或数据文件;

3 埋石工作技术总结,并应说明埋石工作情况、埋石中的特殊问题处理及对观测工作的建议等。

5.2.8 高程控制点的检查和维护周期不应超过5年,地面沉降量较大的地区不宜超过3年。高程控制网复测前,应对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实地检查并逐点记录标石现状;

2 高程控制点附近地貌、地物有显著变化时,应重绘点之记、修改路线图并拍摄照片;

3 标石及附属物损毁的,应进行修补或重新建造;

4 对补埋的标石,应进行高程联测,对怀疑高程有突变的标石应进行检测;

5 应查明标石的损毁原因,并应与接管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意见。

5.3 水准测量

5.3.1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1的规定。水准环线由不同等级水准路线构成时,闭合差的限差应先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然后取其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的限差,可适用于对单程及往返检测;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应按1km计算。

5.3.2 新购置的水准仪及标尺应进行检验;作业前或跨河水准测量前,也应对水准仪及标尺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与《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数字水准仪的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CH/T 8019的规定,因瓦条码水准标尺的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CH/T 8020的规定,作业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对水准仪进行检校:

1 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i角应每天检校一次;气泡式水准仪i角应每天上、下午各检校一次;在作业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i角较为稳定,以后可每隔15d检校i角一次。

2 数字水准仪i角应在每天开测前进行测定。若开测为未结束测段,应在新测段开始前进行测定。

5.3.3 水准测量的转点尺承可采用尺桩或尺台,用于二等水准测量的尺台重量不应小于5kg。

5.3.4 水准观测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下列情况下,不应进行二等水准观测:

1 日出后与日落前30min内;

2 太阳中天前后各2h内,可根据地区、季节和气象情况,适当增减中午间歇时间;

3 标尺分划线的影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

4 气温突变时;

5 标尺与仪器不稳定时。

5.3.5 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光学水准仪光学测微法时,往返测应按下列观测顺序进行:

1)往测,奇数站为后—前—前—后;偶数站为前一后一后一前;

2)返测,奇数站为前—后—后—前;偶数站为后—前—前—后。

2 采用数字水准仪时,往返测观测顺序,奇数站应为后一前一前一后,偶数站应为前一后一后一前。

3 两个基本水准标石之间的区段可划分成长度为20km~30km的多个分段,并应在每一分段内,先连续进行所有测段的往测或返测,然后连续进行该分段的返测或往测。该分段中每一测段的往测或返测的观测时间,宜分别安排在上午与下午,同时段的测站数不应大于该分段总测站数的30%。

4 一测站的操作程序、间歇及其检测、其他固定点的观测和跨河水准测量、观测读数和计算的数字取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的规定。

5.3.6 三、四等水准测量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三等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中丝读数法进行往返观测。当使用DS1级仪器和因瓦标尺进行观测时,可采用光学测微法进行单程双转点观测。两种方法的每站观测顺序应为后—前—前—后。采用数字水准仪进行三等水准测量往返测时,每站的观测顺序应与光学水准仪的观测顺序相同。

2 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四等水准测量,当采用中丝读数法时,可直读距离,观测顺序应为后—后—前—前。当水准路线为附合路线或闭合环时,可采用单程测量;当采用单面标尺时,应变动仪器高度,并观测两次。水准支线应进行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测。采用数字水准仪进行四等水准测量往返测,每站的观测顺序应为后—后—前—前。

3 一测站的操作程序、间歇及其检测、其他固定点的观测和跨河水准测量、观测读数和计算的数字取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

5.3.7 观测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应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时,应使用白色测伞遮蔽阳光。迁站时,宜罩以白色仪器罩。使用数字水准仪前,应进行预热。

2 采用气泡式水准仪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并做标记,且应根据气温变化随时调整零点位置;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时,圆水准器应置平。

3 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三脚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第三脚应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

4 除路线转弯处外,在每一测站上,仪器与前后标尺应接近一条直线。

5 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应两次调焦。

6 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的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7 不应为了增加标尺读数而把尺桩(台)安置在沟边或壕坑中。

8 每测段往测和返测的测站数应为偶数。往测转为返测时,两根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9 采用数字水准仪时,应避免镜头直接对着太阳;尺面视线遮挡不应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20%。

5.3.8 采用光学水准仪时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5.3.8-1的规定。采用数字水准仪时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5.3.8-2的规定;几何法数字水准仪视线高度的高端限差,二等不应大于2.85m;相位法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的次数可按表5.3.8-2的数值减少一次。

5.3.9 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5.3.9的规定。采用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可不计算基铺分划读数的差。采用数字水准仪时,同一标尺两次读数差可不设限差,两次读数所测高差的差应符合表5.3.9对基铺分划所测高差的差的规定。

5.3.10 水准测量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出本规范第5.3.1、5.3.8和5.3.9条规定限差的观测结果,应进行重测;

2 因测站观测限差超限,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迁站后发现的,应从经检测符合限差的水准点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3 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超限时,应先对可靠性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大于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的限差,但与另一单程的高差不符值未超出限差时,可取用重测结果;

2)当同方向两高差的不符值未超出限差,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不超出限差时,可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作为该单程的高差;

3)当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与另一单程高差的不符值超出限差时,应重测另一单程;

4)当出现同向不超限,而异向超限的分群现象时,如果同方向高差不符值小于限差之半,可取原测的往返高差中数作往测结果,取重测的往返高差中数作为返测结果。

4 单程双转点观测中,当测段的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用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可取三个单线的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应再重测一个单线;

5 当每千米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每千米高差中数全中误差、往返测高差不符值、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对路线上可靠性较小的一些测段进行重测。

5.4 高程导线测量

5.4.1 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方法进行四等高程控制测量时,高程导线应起闭于不低于三等的水准点,边长不应大于1km,路线长度不应大于四等水准路线的最大长度。布设高程导线时,宜与平面控制网相结合。

5.4.2 高程导线可采用每点设站或隔点设站的方法施测。隔点设站时。每站应变换仪器高度并观测两次,前后视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100m。

5.4.3 高程导线的边长和垂直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应在目标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

2 边长的测定应采用不低于Ⅱ级精度的测距仪观测两测回。采用每点设站法时,往返测可各测一测回。测距的各项限差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4.14和表4.4.15的规定,每站应读取气温、气压值。

3 垂直角观测应采用DJ2级经纬仪按中丝法观测四个测回,测回间较差和指标差较差均不应大于5"。

4 仪器高、棱镜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两次互差不应大于2mm,结果应取用中数。

5.4.4 测站高差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的斜距应进行加常数、乘常数和气象改正;

2 每点设站时,相邻测站间单向观测高差应按公式(5.4.4-1)计算;相邻测站间对向观测的高差中数h12应按公式(5.4.4-2)计算;

5.4.5 采用高程导线测定的高程控制点或其他固定点的高差,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改正,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

5.4.6 高程导线观测读数和计算的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5.4.7 高程导线测量的限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当测量结果超出本规范表5.4.7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3.10条的规定进行重测和取舍。

5.5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

5.5.1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建立四等高程控制网时,应包括高程异常模型建立、卫星定位测量、高程计算与检查等过程。

5.5.2 用于建立四等高程控制网的高程异常模型,其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高程异常模型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

5.5.3 高程异常模型建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5.5.4 新建立的高程异常模型应采用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模型高程中误差外业检测。检测点应均匀分布于拟合点间的中部并能反映地形特征。检测点数不应少于拟合点总数的15%且不应少于5个点。

5.5.5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静态观测方法,按四等平面控制测量的要求施测,并宜与卫星定位平面测量同时进行。

5.5.6 卫星定位静态观测数据应在地心坐标系下进行三维约束平差。观测数据的预处理和网平差的要求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5.5.7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

5.5.8 进行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时,应联测一个以上的已知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检核高程较差不应大于0.06m。

5.5.9 高程计算时,应采用卫星定位网三维约束平差成果和符合本规范第5.5.2条规定的高程异常模型进行计算。

5.5.10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应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10%的外业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业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业观测数据记录的齐全性;

2)观测成果的精度指标;

3)输出成果内容的完整性;

4)校核点的较差计算及检核结果。

2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成果的外业检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5.10的规定。检测时,应至少联测一个已知高程控制点。

5.6 成果整理与提交

5.6.1 每一水准路线应在观测结束并经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步计算。计算水准点概略高程时,所用的高差应加入下列改正:

1 水准标尺长度误差改正数;

2 正常位水准面不平行的改正数;

3 水准路线或环线闭合差的改正数。

5.6.2 水准测量作业结束后,除四等单程外的每条水准路线应按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M△);当水准网的环数大于20个时,还应按环线闭合差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w)。M△和Mw应符合本规范表5.3.1的规定,越限时,应对闭合差较大的路线进行重测。M△和Mw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6.3 水准测量计算的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5.6.4 高程导线的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所有计算,并应在确认观测成果全部符合本规范规定后,再进行计算。

5.6.5 水准网与高程导线的平差应采用条件平差或间接平差,并应评定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

5.6.6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完成后应将检测点的卫星定位高程计算结果和外业检测结果整理并计算两次结果的较差。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的高程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5.6.7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成果验收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

2 高程控制网网图,高程控制点点之记,二、三等高程控制点标志委托保管书;

3 经纬仪、测距仪、卫星定位接收设备、水准仪与水准标尺、气象仪器等的检验资料;

4 全部外业观测记录;

5 全部内业计算资料;

6 技术总结;

7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6数字线划图测绘

6.1 一般规定

6.1.1 DLG数据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摄影测量方法获取,也可采用模拟地形图数字化的方法获取。

6.1.2 DLG的比例尺可根据不同用途按表6.1.2选用。


6.1.3 1:500、1:1000、1:2000DLG的分幅和编号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有关规定,1:5000、1:10000DLG的分幅和编号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的有关规定,也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方法。

6.1.4 地形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6.1.5 DLG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同一幅图应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6.1.6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6.1.6规定值放宽0.5倍。

6.1.7 DLG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1:500、1:1000、1:2000DLG的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

2 其他地区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1.7的规定,困难地区可按表6.1.7的规定值放宽0.5倍。

6.1.8 DLG测绘可采用全野外测量方法或摄影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同一区域更大比例尺的、现势的、符合本规范第6章规定的DLG进行缩编。缩编的基本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第12.2.6条的规定。

6.1.9 要素的分类与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并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存放。

6.1.10 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和《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6.1.11 要素的图式表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6.1.12 DLG的数据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

6.2 测绘内容

(Ⅰ)1:5001:10001:2000DLG

6.2.1 1:500、1:1000、1:2000DLG测绘内容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着重表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6.2.2 各等级测量控制点应测绘其平面的几何中心位置,并应表示类型、等级和点名。

6.2.3 水系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沟渠、泉、井及其他水利设施,应测绘及表示,有名称的应注记名称,并可根据需要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宜按测绘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水涯线可不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河流、图上宽度小于1mm或1:2000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沟渠,宜用单线表示。

3 海岸线应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种干出滩应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表示,并应适当测注高程。

4 应根据需求测注水位高程及施测日期;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应根据需求测注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6.2.4 居民地及设施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地的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应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并注记层数。1:500、1:1000DLG,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2000DLG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可不表示。

3 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舍去。

4 对于1:500DLG,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对于1:1000DLG,图上面积6mm2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

5 工矿及设施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外部轮廓,并应按图式配置符号或注记;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并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6 垣栅的测绘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时,城楼、城门、豁口均应测定;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取舍。

6.2.5 交通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反映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应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并应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2 铁路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曲线段的铁路,应测量内侧轨顶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3 公路与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并应在图上每隔150mm~200m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及其行政等级代码和编号,且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公路、街道宜按其铺面材料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地类界符号分开。

4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平面相交时,不应中断铁路符号,而应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可不绘,桥墩或立柱应根据用图需求表示。

5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6 道路通过居民地应按真实位置绘出且不宜中断;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墙和出入口,并应注明名称,中央分隔带可根据用图需求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

7 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测定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并应注明建筑结构;码头应测定轮廓线,并应注明其名称,无专有名称时,应注记“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测定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6.2.6 管线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测定。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可仅表示主要的。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2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测定,并应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6.2.7 境界与政区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LG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2 县(区、旗)和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绘出,界桩,界标应精确表示几何位置。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可按需要测绘。

3 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应以较高一级境界符号表示。

6.2.8 地貌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表示地貌的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2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城市建筑区和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方,可不绘等高线。

3 各种自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应以陡坎符号表示,70°以下时应以斜坡符号表示;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的斜坡,应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1/2基本等高距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4 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测定坡脚;测制1:2000DLG时,若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5mm,可适当取舍;梯田坎比较缓且范围较大时,也可用等高线表示。

5 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坎、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测注上下方高程,也可测注上方或下方高程并量注比高。

6 各种土质应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采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

高程注记点的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宜符合表6.2.8的规定;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2)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4)基本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至分米。

8 计曲线上的高程注记,字头应朝向高处,且不应在图内倒置;山顶、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当首曲线不能显示地貌特征时,可测绘二分之一基本等高距的间曲线。

6.2.9 植被与土质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LG上应正确反映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耕地、园地应测定范围,并应配置相应的符号。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连同土质符号不应超过三种。

2 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的田地应配置旱地符号,有节水灌溉设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

3 在图上宽度大于1mm的田埂应用双线表示,小于1mm的应用单线表示;田块内应测注高程。

6.2.10 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应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包括市镇的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Ⅱ)1:50001:10000DLG

6.2.11 1:5000、1:10000DLG测绘内容及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77的规定,要素取舍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树、岩峰、山洞和空旷区域低矮的独立房、小棚房等明显、突出、具有判定方位作用的地物,应测绘并表示;

2 居民地内部、街巷等图上不能详细表示的地物,应保持其特征,综合取舍;

3 在图上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表示两个以上地物符号时,应分主次取舍或移位表示,移位后的要素不应改变其相对位置。

6.3 全野外测量法

(Ⅰ)图根控制测量

6.3.1 图根控制测量宜在城市各等级控制点下进行,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和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等方法。

6.3.2 图根点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 图根点密度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和地形条件确定,平坦开阔地区图根点密度宜符合表6.3.3的规定。地形复杂、隐蔽及城市建筑区,图根点密度应满足测图需要,并宜结合具体情况加密。

6.3.4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有关规定。

6.3.5 图根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 图根导线的附合不宜超过两次,在个别极困难地区,可附合三次。因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支导线,但不应多于四条边,长度不应超过本规范表6.3.5中规定长度的1/2,最大边长不应超过本规范表6.3.5中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时,可单程观测—测回。水平角观测的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DJ6光学经纬仪观测一测回,其他站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采用全站仪时,其他站可观测—测回。

6.3.7 当局部地区图根点密度不足时,可在等级控制点或—次附合图根点上,采用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布点加密,平面位置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边长不宜超过定向边长的3倍;采用双极坐标法测量时,每测站可只联测一个已知方向,测角、测距应均为一测回,两组坐标较差不超限时,应取中数。采用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所测的图根点,不应再行发展,且—幅图内用此法布设的点不应超过图根点总数的30%。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双极坐标测量,或适当检测各点的间距;当坐标、高程同时测定时,可变动棱镜高度测量两次。两组坐标较差、坐标反算间距与实测间距较差均不应大于图上0.2mm。

6.3.8 图根导线平差可采用近似平差。计算时,角值应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应取至厘米。

6.3.9 图根点宜采用临时标志,当测区内高级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埋设标石或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埋石点应选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点上,并应做到至少能与其他埋石点或坐标地物点通视。

6.3.10 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时,可不设置标志。房屋等多边形轮廓地物,宜以其棱角与地面交界点为准;地下管线检修井等圆形轮廓地物,宜以圆心为准。永久性地物点坐标的施测方法与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

6.3.11 图根点的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本等高距为0.5m时,应采用图根水准、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或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测定;

2 当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也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

6.3.12 图根水准测量应起闭于不低于市政工程线路水准测量精度要求的高程控制点上,可沿图根点布设为附合路线、闭合环或结点网。对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闭合环,应先行检测该点高程的正确性。高级点间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大于6km,支线长度不应大于4km。应使用不低于DS10级的水准仪(i角应小于30"),并应按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支线应往返测,并应估读至毫米。仪器至标尺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前后视距离宜相等;路线闭合差应在±40√Lmm之内(L为路线长度,km);在山地每千米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应在±12√nmm之内(n为测站数)。图根水准计算可简单配赋,高程应取至厘米。

6.3.13 图根高程导线测量应起闭于高等级高程控制点上,其边数不宜超过12条,边数超过12条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图根高程导线测量时,垂直角应对向观测;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测量时,图根点垂直角可单向观测一测回,变动棱镜高度后再测一次;独立交会点亦可用不少于三个方向(对向为两个方向)单向观测的三角高程推算,其中测距要求应与图根导线测距要求相同。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仪器高和棱镜高应量至毫米,高差较差或高程较差在限差内时,应取其中数。当边长大于400m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计算三角高程时,角度应取至秒,高差应取至厘米。

6.3.14 测站点的增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控制点和图根点。当图根点密度不足时,除应用内外分点法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图解交会法或图解支点等方法增补测站点;当采用外分点法时,外分点的距离不应超过后视长度。

2 采用图解交会法增补测站点时,前、侧方交会均不应少于三个方向,1:2000比例尺测图可采用后方交会,但不应少于四个方向。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前、侧方交会出现的示误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小于0.4mm时,可按交会边长配赋,刺出点位;后方交会利用三个方向精确交出点位后,第四个方向检查误差不应超过0.3mm。

3 由图根点上可分支出图解支点,支点边长不宜超过用于图板定向的边长并应往返测定,视距往返较差不应大于1/200。图解支点最大边长及测量方法应符合表6.3.14的规定。

4 图解交会点的高程可用三角高程方法测定由三个方向推算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超过1/5倍基本等高距在丘陵地、山地不应超过1/3倍基本等高距支点的高程可用测图仪器的水平视线或三角高程方法测定往返测高差的较差不应超过1/7倍基本等高距

(Ⅱ)要素采集

6.3.15 测图前,应根据技术设计制定作业计划,收集测区内已有测图成果,抄录控制点成果并进行实地踏勘。

6.3.16 采用模拟测图方法时,宜选用厚度为0.07mm~0.10mm、经过热定型处理、变形率小于0.02%的聚酯薄膜作为原图纸,并应在原图纸上绘制方格网、图廓线及展绘控制点,其限差应符合表6.3.16的规定。

6.3.17 测图所使用的仪器、软件和工具的性能和各项指标应满足DLG测绘的要求,模拟测图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应在100±0.1之内。量距使用的皮尺在测图前应检验,作业过程中也应检验。测图中,量距误差大于图上0.1mm时,应改正。

2 垂直度盘指标差应在±1'之内。

3 比例尺尺长误差应在±0.2mm之内。

4 量角器直径不宜小于200mm,偏心差应在0.2mm之内。

6.3.18 要素平面位置的采集可采用极坐标法、支距法或交会法,也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在街坊内部设站困难时,也可采用几何作图等综合方法。高程值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水准测量或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采集。

6.3.19 仪器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应以较远的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采用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每站测图过程中,应检查定向点方向,采用平板仪测绘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或全站仪等测绘时,归零差不应大于4'。

3 应检查另—测站高程,且其较差不应大于1/5倍基本等高距。

4 采用量角器配合经纬仪测图,当定向边长在图上短于1OOmm时,应以正北或正南方向作起始方向。

6.3.20 地物点、地形点视距和测距的最大长度应符合表6.3.20的规定。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建成区、平坦地区及丘陵地的地物点距离采用皮尺测量时,最大长度应为50m,山地、高山地地物点视距的最大长度可按表6.3.20的地形点要求确定。采用数字测图或按坐标展点成图时,测距的最大长度可按表6.3.20的规定放宽1倍。

6.3.21 当采用方向交会法测定地物点时,交会方向线宜为三个,其长度不宜大于测板定向距离。当采用全站仪测图时,角度应读记至秒,距离应读记至毫米,仪器高、棱镜高应量记至毫米。

6.3.22 采用数字测图方法时,点状要素应按定位点采集,有向点应确定其方位角;线状要素应按其规则采集,当线状要素遇河流、桥梁等其他不同类要素时,应不间断采集;面状要素应封闭构面,同一类面状要素不应重叠。

6.3.23 数字测图采用测记法时,应现场绘制测站草图。

6.3.24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采集要素时,重复抽样检核不应低于10%,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Ⅰ)基本要求

6.4.1 采用摄影测量法测绘DLG时宜包括影像获取、像控点布设、像控点测量、野外调绘、空中三角测量、定向建模、数据采集等过程。

 

6.4.2 地物点的平面位置宜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测图、解析测图仪测图、综合法测图等方法进行测定。

6.4.3 像控点和纠正点的平面位置,可采用全野外测绘、平高区域网加密或平面区域网加密等方法。

6.4.4 1:500、1:1000、1:2000 DLG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高程注记点和等高线宜由外业测绘;其余地区高程注记点和等高线可采用平高区域网加密,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解析测图仪上测绘。

6.4.5 像控点和内业加密点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控点的精度指标不应小于图根点的精度;

2 内业加密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6.4.5-1的规定;

3 内业加密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4.5-2的规定;

4 阴影、投影死角、森林、隐蔽等困难地区的内业加密点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可分别按表6.4.5-1、表6.4.5-2的规定值放宽0.5倍。

6.4.6 航摄方案应依据城市规划、设计等的需要和实际的成图能力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比例尺应根据成图比例尺、航高、像幅大小、图幅大小、布点方案、测区地形、仪器装备和加密、成图技术水平等情况,按表6.4.6-1进行选择,同时应注意航高与焦距的选择。

2 光学摄影航摄仪焦距的选择应符合表6.4.6-2的规定。平地综合法成图时,根据需要可采用焦距大于210mm的航摄仪。采用数字摄影方式成图时,应根据航摄仪的实际情况、成图比例尺及地形类别,选择航摄仪焦距。

3 应选择适当的摄影季节和时间进行航空摄影。用于DOM制作时,宜沿图幅中心飞行,一张像片宜覆盖一幅图或四幅图;解析测图仪测图、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测图时,摄影航线可按一定旁向重叠敷设,也可采用沿图幅中心飞行,东西向飞行时应保证南北满幅,南北向飞行时应保证东西满幅。

6.4.7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不宜小于60%,最小不应小于53%;旁向重叠不宜小于30%,最小不应小于15%。采用一张像片覆盖一幅图时,航向重叠宜为85%;航线偏离图幅中心线不应大于像片上30mm(23×23像幅)。航线间不应有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

2 航摄影像倾角不宜大于2°,个别最大不应大于4°;旋偏角应符合表6.4.7的规定,在同一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不应连续超过三片;航线弯曲度不应大于3%;当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进行数据处理时,其旋偏角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影响立体观测效果、旁向重叠度、航向重叠度。

3 一条航线最大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应超过30m,分区实际航高与预定航高之差应小于航高的5%。

6.4.8 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像片不均匀变形不应大于3/10000;底片压平误差应采用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或解析测图仪检查。检查时,应测定标准配置点和至少9个检查点的坐标和视差,并应按六点法相对定向进行解析计算。检查点的上下视差残差,采用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测定的,不应大于0.02mm;采用解析测图仪测定的,不应大于0.005mm。最高地形点影像移位不应超过0.03mm;灰雾密度应小于0.2;反差宜为1.1~1.4。

2 航摄像片影像应清晰,框标应齐全;像片局部有云影、划痕、静电痕迹、药膜损伤而影响模型连接和测图时,应进行补摄。

3 采用数码航摄时,影像应反差适中、色调饱满、灰度直方图在0~255级呈正态分布。

6.4.9 卫星遥感影像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应选择层次丰富、清晰易读、色调均匀、反差适中、现势性好、倾角小的全色影像或多光谱影像。当采用多帧卫星影像成图时,其获取的时态宜保持一致,并应收集影像相应的星历和姿态参数。

2 应依据成图的比例尺选择一定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宜大于所成图的图上0.1mm。

3 卫星遥感影像相邻各景之间的重叠不应小于图像宽度的4%。

4 影像中云层覆盖应少于5%,且不应覆盖重要地物。

6.4.10 航摄像片扫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像片扫描仪的最低几何分辨率应大于25μm(原始负片上),且在使用前应经过严格检校。使用25点网格鉴定时,其几何检校的中误差不宜大于3μm,使用其他方法时,其几何位置坐标限差不应大于5μm。辐射检校应定期进行,辐射分辨率应达到8Bit(256级),辐射误差不应大于2DN,扫描仪模数转换器的选用不宜低于10Bit。

2 应收集扫描像片的信息,包括灰度、真彩、彩红外等色彩种类,正片、负片等成像性质,像幅规格,航摄仪信息等。

3 应根据影像的用途确定扫描分辨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DLG测图、DEM数据采集的,分辨率应满足高程量测精度的要求,并应按式(6.4.10-1)进行估算:

3)当航摄像片影像综合分辨率为20LP/mm时,Rp可确定为25μm;当有多种用途时,应选择最高要求的分辨率进行扫描。

4 影像原始信息不应损失,并应保留航摄像片原有影像分辨率。

5 扫描影像应反差适中、色调饱满、框标清晰,灰度直方图在0~255级呈正态分布。质量较差的,应进行灰度拉伸处理、反差与亮度处理、边缘信息增强处理等影像增强处理。

6 应根据扫描像片的特征和测区地形特征,选择有代表性的像片进行预扫以确定扫描参数。

7 扫描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文件名应与像片号对应一致;

2)扫描影像的灰度直方图宜为0~255灰阶;

3)扫描分辨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4)扫描影像应反差适中、层次丰富、色彩饱满;

5)影像应完整满幅、框标清晰齐全;

6)相邻影像之间不应有明显色差。

(Ⅲ) 像控点布设

6.4.11 利用航摄像片成图时,像控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控点应布设在航向及旁向六片(或五片)重叠范围内;

2 像控点距像片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23×23)或5mm(数码像片);

3 旁向重叠过小、相邻航线的点不能公用时,可分别布点,但两点裂开的垂直距离应小于10mm;

4 位于自由图边的像控点,应布设在离图廓线4mm以外;

5 生产DLG、DOM时,四个基本纠正点宜选在像片的四角附近。

6.4.12 全野外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综合法生产DLG并采用平高全野外布点时,像控点距像片边缘的距离可按本规范第6.4.11条第2款的规定减半;

2 采用综合法生产DLG时,应选刺四个基本平高纠正点,并应在选定像片的主点附近选刺一个平高检查点;

3 采用全能法生产DLG时,每个立体像对内应布设四个平高控制点(图6.4.12)。

6.4.13 区域网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平高区域网或平面区域网,采用光学摄影资料时,区域的航线数不宜超过6条。基线数不宜超过16条;采用数字摄影资料时,区域的航线数不宜超过12条,基线数不宜超过32条;当联合DGPS/IMU数据进行区域网平差时,航线数和基线数可适当放宽。

2 平高控制点宜采用区域周边布点,内部可加布适当点数的平高控制点。控制点跨度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3 在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规定情况下采用航摄像片、区域由5~6条航线组成时应在区域周边和中央布设平高控制点在区域两端和中间布设3~5排高程控制点[图6.4.13-1的(a)(航线为偶数)和(b)(航线为奇数)]当区域网航线数不超过四条时可沿周边布设8个平高控制点[图6.4.13-1的(c)(航线较长时)或(d)(航线较短时)]当采用航带法区域网平差时可采用标准航带法区域网布点方案[图6.4.13-1的(e)]

4 平面区域网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其布点和加密方法应与平高区域网相同。

5 对于不规则区域网,除按间隔要求布点外,区域凸角点处应加布平高控制点,凹角点处应加布高程控制点[图6.4.13-2(a)]。当凹角点与凸角点之间的距离超过两条基线时,凹角点处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图6.4.13-2(b)]。

6 像控点在像片上的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像控点应选在旁向重叠中线附近,离开方位线不应小于50mm(23×23)或30mm(9.5×16.8);旁向重叠过大不能满足该要求时,应分别布点;

2)航线两端上下像控点在同一像对内相互偏离不应超过半条基线,规则区域网中间的像控点左右偏离不应超过一条基线。

6.4.14 特殊情况下,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航摄分区分界处的布点,当相邻航摄分区满足下述条件时,位于两分区的相邻航线可按同一航线处理,否则应分别布点:

1)两相邻分区使用同一航摄仪于同期航摄;

2)航线旁向衔接错开小于10%;

3)衔接后航线弯曲度在3%之内;

4)航高差在相对航高的2%之内;

5)航向重叠正常。

2 对于像片重叠不够时的布点,当航向重叠小于53%产生航摄漏洞时,应按断开的不同航线处理,并应分别布点,漏洞处外业补测。当旁向重叠小于15%,重叠部分在10mm~20mm之间时,若像片清晰,重叠部分可在内业测绘,但应分别布点,并应在重叠部分补测1~2个高程点。当不能满足该条件时,重叠或裂开部分应在外业进行补测。

3 对于主点落水时的布点,当因大面积水域、云影、阴影及其他原因使影像不清,离像主点20mm之内选不出明显目标,或航向三片重叠范围内选不出连接点时,落水像对应全野外布点,区域网内不应包括影响内业加密构网连接的像对。

4 水滨和岛屿地区的布点宜按全野外布点,超出控制点连线10mm以外的陆地部分应加测平高点,困难时可改为高程点。当难以用航测方法保证精度时,应采用外业补测。

6.4.15 卫星定位辅助光束法区域网平差像控点布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则区域网可采用四角两边或四角两线法;

2 采用四角两边法时,应在区域网的四角各布设一个平高控制点,并应在区域网两端垂直于航线方向的旁向重叠中线附近各布设一个高程控制点(图6.4.15);

3 采用四角两线法时,应在区域网四角各布设一个平高控制点,并应在区域网两端垂直于航线方向敷设两条构架航线(图6.4.15);

4 不规则区域网像控点布设应在区域网周边增设像控点,并宜在凸角转折处布设平高控制点,当凹角转折处为一条基线时,应布设高程控制点,当凹角转折处为一条以上基线时,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图6.4.15)。

6.4.16 航摄前宣布设地面标志,并应及时联测。铺设地面标志的要求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相关规定。

6.4.17 平面控制点应选刺在影像清晰的明显地物点、接近正交的线状地物交点、地物拐角点或固定的点状地物上,实地辨认误差应小于图上0.1mm。弧形地物与阴影处不应作为刺点目标。

6.4.18 高程控制点应选刺在局部高程变化很小的地方,狭沟、尖山顶和高程变化大的斜坡等不应选作刺点目标;当点位选在高于地面的地物上时,应量出其与地面的比高,注至厘米,并应详细绘出点位略图和断面图。

6.4.19 平高控制点的选刺应同时满足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对点位目标的要求。

6.4.20 像控点在各张相邻像片上均应清晰可见,并应选择影像最清晰的一张像片作为刺点片,刺点误差和刺孔直径不应大于0.1mm,且应刺透,不应有双孔,刺偏时应换片重刺。

6.4.21 选刺目标时,应以满足刺点目标要求为主,同时满足像控点布设的点位要求和兼顾联测的方便,选定后应打桩或埋石,并应立即进行统一编号和实地绘制略图。桩位、说明、略图和刺孔位置应一致和确切无误,并应由两人分别在不同像片上独立进行对刺或第二人100%检查。控制像片整饰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规定。

6.4.22 平面控制点可采用图根导线、卫星定位、测角交会点和引点等方法测定,平高像控点相对于附近各等级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测角交会点不宜作为下次发展图形(不包括引点)的起算点,联测像控点的电磁波测距导线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4.22-1的规定,当电磁波测距导线短于表6.4.22-1规定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测角交会点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4.22-2的规定。

6.4.23 当像控点不能组成扩展图形、像控点位不适宜设站或距已知控制点很近时,可采用引点。引点应算作一次发展次数。该像控点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两测回;该像控点至引点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大于图根导线平均边长的规定,且应往返丈量,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0;采用电磁波测距时,距离全长不应大于本规范表6.4.22-1的平均边长规定,且应按本规范表6.4.22-1的测距要求观测;并宜增加检核条件。检查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6.4.24 平地和丘陵地的高程控制点的测定宜采用水准测量、高程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10km;山地、高山地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

6.4.25 控制点计算手簿应附有成果索引表和选点联测略图,并应标绘出区域网范围、图幅编号、像控点位置及联测图形或导线与水准路线走向。

(Ⅴ)野外调绘

6.4.26 调绘应判读准确、描绘清楚、图式运用恰当、注记准确,调绘人员应坚持“走到、看到和问到”的原则;调绘前应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根据测区情况宜采用先航测内业判读测图,然后到野外对航测内业所成线划图进行补测、调绘的方法;也可采用先全野外像片调绘或室内像片判读与野外像片调绘相结合,后航测内业成图的方法。当采用先内业判读测图后野外调绘的方法时,应在野外对航测内业成图进行全面实地检查、修测、补测、地理名称凋查注记、屋檐改正等工作。

6.4.27 1:500、1:1000、1:2000DLG野外调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片调绘宜采用放大片进行,放大倍数应根据地物复杂程度而定,且应配备一套像片以供立体现察。调绘面积线的范围可根据像控点连线或图廓线位置确定,不按图廓布点时,应划在隔片的航向和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并不应产生调绘漏洞。对于面积线,右、下边应绘直线,左、上边应绘曲线,且不应分割重要地物和街区,不宜顺沿线状地物或压盖点状地物。自由图边应调绘出图外10mm。

2 调绘内容应包括确定房屋类别、标注楼房层数、补测内业无法判测的地物、测注高程注记点和凋查地理名称等。调绘应反映调绘时现状,对航摄后新增地物、影像模糊地物、被影像或阴影遮盖的地物,包括无明显影像的独立地物和水准点,应到实地补测,可采用交会法、支距法,全数字测图等方法;补测的地物应附有标明与明显影像相关尺寸的实测草图,面积较大时,应附有按成图比例尺测绘的原图;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或虽有影像但可不表示的地物,应在像片或图上用红色“×”划去,范围较大时应加说明。

3 水涯线的调绘宜以摄影时的影像为准,池塘、水渠等应以坎边为准。被阴影遮盖的及其他内业难以测绘的地物,应在外业量注堤垄或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宽度和路肩宽度、河沟宽度等有关数据。2m以下的比高应于外业量注;屋檐宽度应在实地量取房宽改正屋檐或直接量取,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15mm时,应在相应处用红色数字注明其宽度。在1:500成图时,堤垄或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宽度、路肩宽度、河沟宽度和屋檐宽度应量注至50mm;在1:1000和1:2000成图时,应量注至100mm。

4 调绘片间应接边,且接边处房屋轮廓、道路、管线、河流、植被等的性质、等级、宽度和符号,以及各项注记应一致。调绘像片整饰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规定。

6.4.28 1:5000、1:10000DLG野外调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5000、1:10000DLG野外调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B/T 13977执行;

2 调绘像片的比例尺不宜小于成图比例尺的1.5倍,地物复杂地区应适当放大;

3 调绘面积线应绘在隔片的航向和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对于接边线,东、南边应画为直线,西、北边应画为曲线,距像片边缘应大于10mm,不应产生漏洞或重叠;自由图边应调绘出图外10mm;

4 调绘片应采用分色描绘,地物及注记宜用黑色,地貌宜用棕色,水系宜用绿色。调绘使用简化符号时,应在技术设计中对简化符号及颜色予以描述;

5 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或虽有影像但可以不表示的地物,应在像片或图上用红色“×”划去,范围较大时应说明。

(Ⅵ) 空中三角测量

6.4.29 空中三角测量的精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定向限差不应大于0.01mm。采用数字摄影资料时,可不作内定向。

2 对于相对定向精度,采用航摄像片扫描成图的不应大于0.008mm,采用数字摄影资料的不应大于0.005mm。

3 定向点残差、多余控制点不符值、区域网内公共点和区域网间公共点较差的限差应分别符合表6.4.29-1、表6.4.29-2的规定,并不应有系统误差。

6.4.30 进行空中三角测量前,应准备测区影像数据文件、相机参数文件、控制点成果以及摄影比例尺、航高等航摄信息。

6.4.3l 空三项目的建立应输入相机参数、航带信息、各项限差、控制点坐标等数据,且输入数据后应检查核对。

6.4.32 内定向时,应建立框标模板、自动量测框标,采用仿射变换进行内定向,并应检查内定向结果。精度较差时,应分析原因并作处理;精度超限时,应复核并重测。

6.4.33 内业加密点的选点应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第6.4.14条的有关规定。相对定向时,可采用自动匹配相对定向。相对定向计算时,应手工剔除粗差点,并应确保相邻像对之间、上下航带之间有足够的连接点,每个标准点位附近宜有2个以上可靠的连接点。

6.4.34 绝对定向时,应先根据控制点点位图及点位说明转刺控制点,然后进行绝对定向计算,并应确认控制点、检查点残差均在限差之内。当有超限或接近限差时,应分析原因确认控制点的准确性和转刺正确性。

6.4.35 加密点的三维大地坐标和像片的外方位元素,应采用光束法整体平差获得。

6.4.36 相邻区域网的接边,应比较相邻区域网的同名加密点坐标是否满足精度要求。

(Ⅶ) 定向建模

6.4.37 定向建模的内定向、相对定向、绝对定向的精度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4.29条的规定执行。

6.4.38 有空三成果的定向建模,可通过空三成果的导入,自动完成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

6.4.39 没有像对内外方位元素的定向建模,应采用已有加密成果,完成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

(Ⅷ) 数据采集

6.4.40 数据采集可采用先外业调绘、后内业测图,或先内业测图、后外业调绘再编绘成图的方式。

6.4.41 对要素实体进行图形采集的同时,应按照设定的属性表赋相应的要素代码及属性信息。

6.4.42 地物、地貌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物与地貌元素应参照调绘片,根据立体模型辨认和测绘,不应错漏、移位和变形。

2 描绘房屋和街区轮廓时,应先以测标中心切准房角或轮廓拐角,然后再打点连线。各种道路、管线、沟堤等应跟迹描绘,走向明确,衔接合理。用符号表示的各种地物,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应描绘准确。

3 补测地物时,新增的、无影像的或阴影遮盖的地物,应根据调绘时附有实测尺寸的草图或原图,按相对位置尺寸依比例尺进行编绘,不应按模型上相关影像判绘。

4 等高线宜采用测标切准模型描绘。宜先测注记点高程,0.5m基本等高距测区应注至0.01m,大于0.5m基本等高距测区可注至0.1m。在等倾斜地段,当计曲线间距小于5mm时,可只测计曲线,并应插绘首曲线。等高线可通过相应格网间距的DEM内插生成;有植被覆盖的地表,宜切准地面描绘,当只能沿植被表面描绘,应加植被高度改正。在树林密集隐蔽地区,应按调绘时量注的平均树高进行改正;对于等高线描绘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1/3基本等高距。

5 像片测图范围超出像片上定向点连线不应大于10mm,超出部分离像片边缘不应小于10mm。

6 数据采集应依据相应比例尺图式的要求进行,层次符号应正确。

6.4.43 像对之间的数据应在测图过程中进行连接与接边。像对间地物接边差应小于地物点平面位置中误差的2倍。等高线接边差宜小于1个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可适当放宽,并应按地物接边限差要求执行。

6.5 模拟地形图数字化

6.5.1 模拟地形图数字化,可使用数字化仪或扫描仪与计算机联机作业,将模拟地形图转化为数据文件。数字化仪或扫描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成图的精度要求。

6.5.2 数字化软件应具有图纸定向、数据采集、实的显示等功能。

6.5.3 模拟地形图应清晰、平整、无褶皱,其图廓、方格网长度误差及图纸的变形应满足用户对用图的精度要求。

6.5.4 模拟地形图扫描分辨率不应低于300dpi

6.5.5 图纸定向点个数不应少于4个。定向点应分布均匀、合理,并宜选用图廓坐标或格网点作为定向点。经过定向与几何校正后,内图廓点、公里格网点的坐标与理论值之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6.5.6 数字化采集时,点状要素采集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15mm,线状要素采集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6.6 数据编辑处理

(Ⅰ) 数据处理一般要求

6.6.1 要素属性内容应完整、正确,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地理名称、单位名称、门牌号、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层数、建筑物的结构、建筑物的高度、水系名称、道路名称和等级、桥名、道路性质等属性信息;

2 高程点、等高线相应的高程值;

3 各种点状要素、线状要素的注记文本属性信息。

6.6.2 要素的几何类型和空间拓扑关系应正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道路、水系、植被等四类要素宜构面,且应分别放置在不同层中;

2 面状要素应严格封闭,不应有悬挂点;在一个面要素中宜有唯一标识点,标识点代码应正确,且应落在面内部,不应落在面边界线上或边界外;相邻面要素的边线应重合;同一层中的面状要素之间不应重叠;

3 同一层中的线状要素不应自重叠、自相交;构成几何网络的线状要素应保证结点的相交性、连通性;

4 多边形、线状要素的构成宜完整,不宜破碎。

6.6.3 各种名称注记、说明注记和图例应正确、齐全。注记不宜压盖地物,其字体、字大、字向、单位宜符合本规范第6.1.11条的规定。

(Ⅱ)1:5001:10001:2000DLG数据加工

6.6.4 建筑物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为面状要素,标识点应唯一;建筑物的层数等属性信息可赋在标识点上;

2 建筑物中的注记不宜作为面标识点。

6.6.5 道路面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边线做胡同边线构面时,应沿胡同查看,并应连接房与房之间的断处;

2 路向性质属性可加赋在道路面标识点上,其代码应与相应的路中线代码一致;

3 道路构面时,应注意切除范围内的绿地或隔离带;

4 应注意公路桥、立交桥、高架路种类的区分。立交桥和高架路可不构面。

6.6.6 道路中线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大车路、土路、街道、胡同等,宜加绘路中线。

2 高速公路的主、辅路宜分别绘制中线,且主路宜绘制一条中线,两边辅路宜按车行方向各绘一条中线。主、辅路应合理连接。其他道路,每条可绘制一条道路中线。

3 道路中线上应赋道路名称属性。

4 道路中线在同一平面相交处应形成结点;当多条道路相交时,在交叉路口处宜形成唯一结点,相交路线宜保持平滑。

5 当道路遇到立交桥,且方向相同,但不在同一平面时,宜分别绘中线;主路和匝道宜分别绘中线,并应准确与桥下道路连接。

6 道路相交处不应有悬挂点。

6.6.7 铁路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线要素定位线宜采用其中线,并应确保图幅间铁路线的接边;

2 铁路相交处应形成结点;

3 铁路遇隧道应保持铁路连贯,并应按隧道走向连接;

4 铁路遇道路从上方通过,或遇天桥、附属设施时,宜保持铁路连贯。

6.6.8 水系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库、池塘、沟渠等水系宜构面,名称可加赋在面标识点的名称属性中;

2 水系构面时,有坡线或护岸的,应以第一道坡线或护岸为边界;有水涯线但无坡线或护岸的,应以水涯线为边界;

3 对于河流干枯地段,当有大片植被或有大车路或土路时,应归入水系面中,且植被部分、道路部分不应构植被面或道路面;当有房屋时,应将房屋构面。

6.6.9 高程点、等高线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高程点、等高线宜加赋高程值属性;

2 等高线的首曲线和计曲线应加以区分,且不应存在异常高程值。

6.6.10 植被面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植被的代码应加以区分,边界位置应合理、准确。

2 植被边缘有沟渠时,应以沟渠边线为界,将沟渠隔在植被面之外。植被面中临时性的沟渠可并入植被面。

3 大片苗圃或菜地内的温室、菜窖,应归入苗圃或菜地面内,但房屋应单独构面。

(Ⅲ) 1:50001:10000DLG数据加工

6.6.11 居民地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区应按面状要素采集;

2 街区外围轮廓线内的天井应按天井代码采集,可不加标识点,并可将该层构建面拓扑后批量删除;

3 依比例尺的棚房应按线状地物采集;

4 有特殊意义的建筑及古建筑应按依比例尺突出房屋采集:

5 普通房屋、街区的区分应满足图式要求。

6.6.12 道路及附属设施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道路名称且有等级编号的,应按等级公路处理;

2 没有道路名称也没有等级编号的,应按公路处理;

3 有道路名称没有等级编号的,应按街道处理。

6.6.13 道路中线数据采集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道、公路应采路中线,并应赋相应属性,中线与边线代码应配套。

2 胡同可不采集中线。

3 街道、公路应构成路网。不起连通作用的道路中线,不应采集。

4 立交桥处可只采集主路的中线,匝道中线可不采集。

5 两条不同街道、公路中线通过路口或立交桥时,应交于路口或立交桥中心点。

6 当一条道路与另一条被高架桥架起的道路相交时,不应打结点。

7 经过铁路、过街天桥、桥梁等附属设施时,路中线应连续。

8 中线路名应标赋正确。

6.6.14 街道边线数据采集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道边线采集应以原图为准,原图上有边线的应采集。

2 经过铁路、过街天桥、桥梁等附属设施时,街道边线应连续;被注记分割开处应连接。街道边线代码的使用应与中线配套。

3 内部道路应按边线采集。

4 立交桥、路堤、路堑、道路边线、绿化隔离带的关系,应正确。

5 不规则过街天桥应按范围线采集。

6 被不规则过街天桥、桥梁、道路、隧洞所覆盖的铁路路段应分别采集。

7 铁路被规则过街天桥覆盖时,应连续。

8 铁路隧道线,公路隧道线应分属于铁路和道路层中。

9 等级公路中线应采集,技术等级标赋应正确;边线遇注记处应连续。

10 道路或铁路跨不同图幅时,应保证其贯通、编码一致。

6.6.15 管线与垣栅数据加工时,应采集电力线、通信线的线路折点所在位置。

6.6.16 水系及附属设施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线河、双线河、湖泊等遇桥梁、涵洞、瀑布、水闸等,应直接数字化通过,并应保证水系贯通连成完整系统;

2 双线渠、运河等人工水域应按面状要素采集,有护岸的应以护岸边线构面,无护岸的应以水涯线构面;

3 双线河、水库等天然水域应构建面要素,有水涯线的应按水涯线采集构面,没有水涯线的应按坡坎、堤坝等边线采集构面;

4 水库应以水涯线或坝符号内边线为岸线,河心岛、湖心岛应采集。坝应采集中心线,水库下游的河流应与水库边线相接,并不应加辅助线;

5 当湖与水库区分不清时,对于有水库名称、库容、库坝的,可按水库处理,其他的可按湖泊处理;

6 面状水系要素应加辅助线。不同名称段的双线河,应在分界处加辅助线;

7 对于池塘、水塘、鱼塘,当图上面积大于25mm2时,应构面;

8 同一水域被桥分割开时,应连续采集;被堤、坡、路等分割开时,应按多个多边形处理;

9 游泳池可与工矿建筑物放置在同一层;

10 当池塘中有水生作物时,构水系面的同时应构植被面。

6.6.17 境界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境界层应以单幅图为单位,并应按原图采集符号线,可不构面;

2 当单幅图中没有境界线时,境界层不应存在。

6.6.18 地貌和土质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高线被高程注记等打断处,应连续不间断;被植被、居民地等地物隔断处,等高线宜连通;

2 等高线遇坎、斜坡等要素时,应连通;等高线遇双线河且河道内有高程点时,等高线不应过河,并应沿河道线连通,断到其高一个等高距的下边;等高线遇双线河且河道内没有高程点时,等高线可在河两岸对称处过河连通,且两岸中断的等高线连接应圆滑合理;

3 当等高线特别密集,不能在原图上全部绘出时,应保持计曲线的连续性,且其他等高线宜连上;

4 等高线遇大的冲沟、陡石山中断时,可不连续;

5 等高线、高程点和比高点的高程值应正确。

6.6.19 植被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面面积大于25mm2的植被宜构面;图面面积小于25mm2的植被,应按点、线采集。

2 植被构面应考虑图廓整饰右侧文字注记,除稀疏灌木丛、半荒草地、荒草地外,构面应正确。

3 居民地、道路应做挖空,并应真实表示地表植被情况。遇有温室房屋时,可不做挖空。

4 相邻图幅的植被构面应完整连贯。

5 构面线段与其他地物为重合线时,应使用拷贝功能。

6 有地类界且有植被符号处,应构画,并应与其他层范围线地类界区分。

6.6.20 名称注记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行且没有间隔的完整字符串,应按点记录,注记位置为第一个字符左下角位置。

2 竖行、分行或有间隔的注记,应以线记录,每一字符的左下角应为结点或顶点的位置。

3 注记是散点时,可使用注记合并功能合并为多点注记。对路名做注记合并时,应完整正确。

4 注记的字体、大小应按设计要求标注。

5 数字说明注记应按点方式输出。

6 所有的等高线注记应放至名称注记层。

7 图廓右侧的植被说明注记应放至注记层附注类中。

(Ⅳ)图幅接边与输出

6.6.21 图幅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提取面要素前,应对线要素进行接边,作业员宜对所加工图幅的东南边接边;

2 在几何图形方面,图幅之间应实现无缝接边,接边要素应自然连接;

3 公共图廓边应完全重合;

4 接边地物要素属性应保持一致;

5 面要素应正确接边,接边面要素标识点属性应一致。

6.6.22 DLG数据宜以图幅为单位输出。

(V)成果检验与提交

6.6.23 DLG成果应全部进行内业质量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素应完整,不应遗漏,多边形应闭合;

2 点、线、面拓扑关系应正确,要素的相互关系应正确,相邻图幅接边应正确、属性一致;

3 要素的位置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分层、分类代码和属性值内容应正确;

5 图幅编号、数据文件名、数据格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图廓、方格网、控制点输入精度应与理论值一致;地物、地貌各要素表示应正确、齐全,图式符号运用应正确;元数据和图历表填写应完整清楚,各项资料应齐全。

6.6.24 DLG数据及有关文档应进行整理,逐项登记,形成成果清单,经检查无误后提交。成果应包括技术设计、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精度统计表、技术总结、DLG数据文件、元数据文件、DLG回放图、图历簿等。

6.7 数据更新与维护

6.7.1 进行DLG数据更新与维护时,基本等高距的选择、测量精度、图式符号表示、要素分类、属性项等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及原DLG设计的规定。

6.7.2 DLG数据更新与维护的方法宜符合本规范第6.1.8条的规定。

6.7.3 对修测图,应进行图廓方格网的变化进行检查,当图纸变形使方格网的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之差超过0.2mm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纠正。

6.7.4 进行DLG更新与维护前,应充分了解原DLG数据结构,检查原DLG的精度、数据的完好性及一致性,且要素精度应与原有要素保持一致和相应关系。

6.7.5 修测、补测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或根据设计要求,按应用需要,重点采集部分要素,同时应对原DLG相应的内容进行一致性修改。

6.7.6 数据更新应利用图根点或固定点,当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原有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装测或设站采集。修测后的地物点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4mm。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6.7.7 地物较大、补测新建的楼群或独立的高大建筑、修测丘陵地、山地或高山地的地貌,应布设图根点。

6.7.8 数据更新的要素分层宜区分于原要素的分层,并应建立相应关系。

6.7.9 独立采集的图幅应进行接边;未按标准图幅进行采集的数据,应先相互拼接(接边)再按标准图幅范围进行数据裁切。相邻图幅之间应进行要素的图形接边与属性接边,并应做到位置正确、形态合理、属性一致。

6.7.10 当一幅图地形变动面积超过50%时,宜全幅重测。

6.7.11 修测中原图上的地物、地貌存在超过2√2倍中误差的粗差时,应予以纠正。

6.7.12 更新与维护后的数据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6.6.23条的规定。

6.7.13 更新与维护后的图幅应记录修测情况,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6.24条的规定。

6.7.14 数据更新后应对历史数据及相应的元数据文件进行及时存档,并应对数据标签进行明确标记。数据标签标记宜包含数据名称、所采用的标准号、比例尺、图幅编号、生产日期、版本号等内容。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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