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20171001)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0608)
《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由中国船级社于2012年11月发布。
目 录
第1章 一般要求
第2章 船舶建造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第3章 船舶营运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第4章 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附录1 有害物质清单编写流程
附录2 材料声明的格式
附录 3 供应商符合声明的格式
·一般要求
1.1 通则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 CCS《内河绿色船舶规范》中定义的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内河船舶。
1.1.1.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申请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营运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控制应按《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的相关要求执行。
1.1.1.3 在申请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船用产品证书前,申请者应事先提出明确要求,并提供“供应商符合声明”和“材料声明”供本社产品检验验船师核查。
1.1.1.4 本指南附录 1 为编制有害物质清单提供指导,便于有害物质清单编制的规范和格式统一;
1.1.2 定义
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名词定义如下:
(1)产 品:系指船上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涂装的涂层。
(2)船 东:系指登记注册为船舶拥有者的个人或公司,或无注册登记而拥有该船舶的个人或公司,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其已从船舶拥有者处承担船舶营运的责任。但如船舶系国家拥有并由在我国注册为船舶经营者的公司营运时,船东就是该公司。该定义也包括船舶出售或交付拆船厂之前的一个限定期内船舶的拥有者。
(3)有害物质:系指易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任何材料或物质。
(4)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其可以是生产商、贸易商或代理商。
(5)供应链:系指涉及从原材料至成品的材料和货物的供应和采购的系列实体。
(6)阈值水平:系指均质材料中的浓度值。
(7)均质材料:系指成分完全一致的不能经机械拆解为不同物质的材料,即指该材料原则上不能由机械作用,例如旋开、切割、粉碎、打磨和研磨过程予以分离。
1.1.3 技术文件
1.1.3.1 以下技术文件应永久留存在船上,以便指导船舶拆解:
(1)船用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见表 4.1.5(1)、表 4.1.5(2)和表 4.1.5(3) );
(2)产品材料声明及相关文件(标准格式见附录 2);
(3)供应商符合声明;(标准格式见附录 3)。
1.2 建造中检验
1.2.1 申请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应在附加标志授予之前完成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和核查。
1.2.2 对有害物质清单的核查,验船师应在设备安装上船之前完成。
1.2.3 新船投入营运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初次检验系指船舶在授予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现场验船师应确认“产品材料声明”的有效性和有害物质清单的完整性。
1.3 建造后检验
1.3.1 一般要求
1.3.1.1 对已满足有害物质禁用和限用要求的船舶,为保持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有效性,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各种检验。本社验船师在检验中可根据其专业判断扩大检验范围,船东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安排。
1.3.1.2 船东有责任向本社提供保持绿色船舶附加标志有效性的各种检验的申请,并按规范要求作好检验项目的准备和为检验提供足够的时间和安全措施。
1.3.2 在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经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并涉及有害物质变更后,可根据情况进行附加检验;并对有害物质清单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经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后仍能继续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1.4 检验种类与间隔
1.4.1 初次检验
1.4.1.1 该检验应验证该船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1.4.2 换证检验
1.4.2.1 换证检验的技术要求与初次检验要求相同。
1.4.2.2 检验间隔期应与常规换证检验相同。
1.4.3. 附加检验
1.4.3.1 船舶在船名、船籍港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以及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经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中涉及到有害物质部件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船东或其代理人应申请附加检验。
1.4.3.2 该检验验证船舶经上述改变后仍能符合本指南的要求,且对有害物质清单作相应的更新。
1.5 合格判定
1.5.1 含有禁用与限用有害物质产品的所有组成单元中,禁用与限用有害物质含量经检测后均应满足本指南表2.2.1、表2.3.1的要求,则判定该零部件产品合格;对于表2.3.1所列有害物质,当其超出规定阈值时,应在有害物质清单中注明其含量。
1.5.2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材料声明的内容应满足本指南第4章4.3的要求。
2船舶建造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2.1 一般要求
2.1.1 船舶在设计及建造时,应充分考虑船舶报废后设备的可拆和易拆解性,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船舶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建造水平。
2.2 禁用有害物质清单
2.2.1 船舶设计、建造时,禁止使用表 2.2.1 所包含的物质及含有这类物质的产品。
2.3 限用有害物质清单
2.3.1 船上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应至少列明的物质见表 2.3.1,产品中应尽可能的少用所含的有害物质。
2.4 产品供应
2.4.1 供应商应尽量采用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产用材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不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以利于材料的回收利用。
2.4.2 禁止表 2.2.1 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
2.4.3 对表 2.3.1 中所列的铅、汞、镉等有害重金属材料应限制使用,供应商需对含有限用有害物质的零部件进行标识、编码并注明可否回收利用。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2.4.4 为了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最佳预期寿命,供应商应向船东(或船舶建造方)提供如何安装、使用和维护的信息,以及适当时零件可供使用的期间和产品升级换代可能性的信息。
2.4.5 船用产品供应商应向船东(或船舶建造方)提供其供应产品的材料构成、结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质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
第3章船舶营运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3.1 一般要求
3.1.1 船舶营运过程中,应选择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环保的材料、设备和配件,尽可能少的使用本指南表 2.3.1 中的物质,禁止使用本指南表 2.2.1 所包含的物质。
3.2 设备与清单的维护
3.2.1 对拆卸及报废部件中若含有本指南表 2.2.1 和表 2.3.1 中的有害物质,应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不应采用倾倒抛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处置方式。
3.2.2 船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
3.2.3 船舶营运期间,特别是对船舶进行修理或改建时,应对清单予以维护和更新。
3.2.4 增加、拆除或更换任何机械或设备、或者更新船体涂层,涉及到有害物质变更时,船东应按照附录 1 中的新船要求更新清单。如果安装或涂装相同的部件或涂层,则不需更新。
3.2.5 在船东或营运人发生改变时,船东应对清单的连续性和符合性予以确认。
3.2.6 在船舶拆解之前,应对清单的连续性和符合性予以确认,并应对船舶产生的油类、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生活垃圾以及货物残余物等的数量、存放位置进行登记和标识,便于拆船时有效回收和处置。
第4章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4.1 一般要求
4.1.1 对于申请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船上应根据本章 4.2 的要求备有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至少包括:
(1)将本指南表 2.2.1 和表 2.3.1 所列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近似值在清单中标明;
(2)说明船舶结构或产品中不含有本指南表 2.2.1 中的禁用有害物质。
4.1.2 有害物质清单用于掌握船上实际存在有害物质的特定信息,控制船舶结构或设备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及有效回收。
4.1.3 有害物质清单应能全面记录本指南表 2.2.1、表 2.3.1 所列有害物质的信息。
4.1.4 有害物质清单应按表 4.1.5(1)、4.1.5(2) 、4.1.5(3)的“有害物质清单的标准格式”为基础编制;同时,清单内容应简洁,容易理解,便于操作和使用。
4.1.5 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应由船东或船东委托的设计部门执行。
4.2 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4.2.1 船舶的基本概况
4.2.1.1 在有害物质清单前应按照表 4.2.1.1 的格式,提供船舶的基本概况。
4.2.2 所列物质
4.2.2.1 根据“材料声明”,如果发现本指南表 2.2.1 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物质以高于规定阈值水平的浓度存在,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不应安装于船上。
4.2.2.2 根据“材料声明”,如果发现本指南表 2.3.1 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物质以高于规定的阈值水平的浓度存在,应在清单中列出产品。
4.2.2.3 在固体金属或金属合金中固有的本指南表 2.3.1 中所列的物质,如果其用于一般构造,例如船体、上层建筑、管子或设备和机械的外壳,则不要求在本清单中列出。
4.2.3 设备和机械名称栏 / 涂料 / 结构和船体名称
4.2.3.1 设备和机械
应在该栏填入每一设备或机械的名称。如果一种以上的有害物质存在于设备或机械中,则该设备或机械的相关行应作适当划分,从而填入此件设备或机械中含有的所有有害物质。如果一个位置存在一个以上的设备或机械项目,应在该栏中填入设备或机械的名称和数量。实例见表 4.2.3.1。
4.2.3.2 管子和电缆
应使用相关系统的名称描述经常位于两个及以上船舶舱室内的管子和系统的名称(包括电缆)。只要对该系统予以清晰标识和正确命名,则不必引用这些系统所在的舱室。
4.2.4 “位置”栏
4.2.4.1 位置列表实例
建议基于船舶布置图(例如总布置图、机舱布置图、居住舱室布置图和液舱布置图)以及船上其他文件(包括证书或备件清单)编制涵盖船舶所有舱室的位置列表。位置描述应基于如甲板或室的位置,以便易于标识。位置名称应与船舶布置图对应,以确保本清单和船舶布置图相一致。位置名称的实例见表 4.2.4.1。
4.2.4.2 管子和电气系统位置的描述
应描述每一相关系统的管子和系统的位置,包括位于一个以上船舶舱室内的电气系统和电缆。如果他们位于若干舱室内,应使用以下两种方案中最可行的一种:
(1)在栏中列出所有部件;或
(2)使用表 4.2.4.1 中的“主要分类”和“二级分类”所示的表达方式,描述系统的位置。
管系的描述实例见表 4.2.4.2。
4.2.5 “大约数量”栏
4.2.5.1 为标识有害物质的大约数量,固体有害物质的大约数量应为 kg。如果有害物质是液体或气体,标准单位应为 m3或 kg。数量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4.2.5.2 如果有害物质少于 10g,该值应为“< 0.01kg”。(见表 4.2.5.2)
4.3 产品材料声明
4.3.1 产品材料声明的目的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本指南表2.2.1和表2.3.1中所含物质的含量。但该规定不适用于不构成成品部分的化学品。
4.3.2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声明中应清晰标识含有以本指南表2.2.1和表2.3.1中所列物质是否高于阈值水平和具体质量。如果厂商提供的材料声明中申明的有害物质的质量数据使用本清单中无法直接使用的单位,则应计算该有害物质的大约数量。
4.3.3 只要产品在船上,供应商产品材料声明应保持有效。
4.3.4 产品材料声明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声明日期;
(2)材料声明标识号;
(3)供应商名称;
(4)产品名称;
(5)产品编号;
(6)声明本指南表2.2.1和表2.3.1所列物质是否高于规定的阈值水平存在于产品中;
(7)如果以高于阈值水平存在,本指南表2.2.1和表2.3.1所列每一构成物质的质量。
4.3.5 产品厂商的材料声明应按附录 2 的“材料声明的格式”为基础予以编制。
4.4 供应商符合声明
4.4.1 供应商符合声明的目的是提供相关材料声明符合 4.3 的保证,并标识负责主体。
4.4.2 只要产品在船上,供应商符合声明应保持有效。
4.4.3 编写供应商符合声明的供应商应建立与产品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
4.4.4 供应商符合声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1)唯一标识编号;
(2)签发方的名称和联系地址;
(3)符合声明主题的标识(例如,名称、型式、型号和/或其他相关补充信息);
(4)符合声明;
(5)签发日期和地点;
(6)代表签发方的经授权人员的签名(或等效的批准标记)、姓名和职务。
4.5.4 供应商符合声明应按附录 3 的“供应商符合声明”为基础予以编制。
·附录
附录 1 有害物质清单编写流程
1 典型实例的目的
本实例为便于理解新船及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过程提供指导。对于现有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还需要有单独船舶的文件和专业人员(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提供现有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过程的实例有助于理解本指南所述的基本步骤和确保统一应用。但是,应注意不同船型的变化。
2 清单的流程
新造船及现有船应使用以下步骤编制清单。但是这些步骤的顺序是灵活的,并可根据造船的时间表予以改变:
第一步 收集有害物质信息:
第二步 评估和使用有害物质信息;
第三步 制定外观/取样检查计划;(现有船)
第四步 船上外观/取样检查;和(现有船)
第五步 编制清单(填写标准格式) 。
3 收集有害物质信息
3.1 有害物质的数据收集过程
对于新造船,船东应按照要求收集供应商的产品材料声明和供应商符合声明,这样的有害物质数据的收集可涉及整个造船供应链。船东可根据产品材料声明编制有害物质清单;
对于现有船,船东除按照要求收集供应商的产品材料声明外,还应标识、研究、要求和获取有关船舶的可用信息,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有用的信息包括维护、改建和修理文件;证书、手册、船舶布置图、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产品信息数据单;和姊妹船的有害物质清单。潜在信息源包括以前的船东、船厂、船舶检验机构的记录等。如果船舶已进行改建或重大修理工作,则需尽可能对船舶初始设计和说明书的修改予以标识。
3.2 有害物质声明
对于新造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声明中应明确本指南表 2.2.1 和表 2.3.1 中所列有害物质是否以高于产品中“均质材料”规定的阈值水平的浓度存在。
4 评估和使用有害物质信息
对于现有船,应评估第一步所收集的信息。评估应涵盖本指南表 2.2.1 所列的所有物质,同时应尽实际可能列出本指南表 2.3.1 所列物质。外观/取样检查计划应能反映评估的结果。
为澄清每一步的结果,编制检查清单是编制现有船舶清单的有效方法(见附表 1)。基于收集的信息,检查清单中应纳入假定含有表 2.2.1 和表 2.3.1 所列有害物质的设备、系统和/或区域。对每一所列的船上设备、系统和/或区域,应分析和评估其有害物质成分。
可从备件和工具清单及制造厂图纸中判断和计算有害物质的存在和质量(见附表 2)。可从消防布置图中标识地板、天花板和墙壁中含有的石棉,可从涂装方案和涂料历史中标识涂层中的有机锡化合物。
当确定部件或涂层含有害物质时,应在检查清单的“文件分析结果”栏中填入“Y”,表示“含有”。同样,当确定项目不含有有害物质时,应在栏中填入“N”,表示“不含有”。当无法确定有害物质含量时,应在栏中填入“未知”。
5 制定外观/取样检查计划(现有船)
在评估和使用有害物质信息过程中被分类为“含有”或“不含有”的每一项目应在船上进行外观检查,在“检查程序”栏中应填入“V”,表示“外观检查”
对被分类为“未知”的每一项目,应决定是否进行取样检查。但是,被分类为“未知”的任何项目可归为“潜在含有害物质”,前提是具备充分的合理理由,或者可假定对装置拆卸和后续的拆船处置操作几乎没有影响。
在进行船上外观/取样检查前,应制订“外观/取样检查计划”。以下为计划的实例。
应具有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潜在暴露于有害物质的情况发生。例如,对潜在含有石棉的材料的取样可能将纤维释放入大气层。因此,在取样前应实施适当的个人安全和防护程序。
应按顺序安排外观/取样检查所列的项目,使船上检查以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例如从底层至上层、从前部至后部)。
该计划按照《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制定。
6 船上外观/取样检查;(现有船)
应按照计划进行外观/取样检查。检查点应标示于船舶布置图上,或使用照片记录。
取样人员应受到与怀疑的有害物质类型相关的适当安全设备的保护。对乘客、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应具有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
潜在暴露于有害物质的情况发生。安全预防措施可包括张贴标志,或对人员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从而避开取样时的区域。取样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
外观/取样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在检查清单中。无法到达进行检查的船舶任何设备、系统和/或区域应分类为“潜在含有有害物质”。在此情况下,“检查结果”栏中应填入“PCHM”。
7 编制清单(填写标准格式)
现有船的检查结果和有害物质的估计数量应记录在检查清单中。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应参照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声明和检查清单。
附录3 供应商符合声明的格式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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