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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0323)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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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0323)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3月23日发布实施。

保监发[2000]42号 

第一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六条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应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产品类别项中注明“长期”二字。

第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一、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二、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四、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五、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六、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号由中国保监会按以下格式确定:

“公司代码”(二位数字)+“备案年度”(四位数字)+“本年度该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序号”(三位数字)。

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 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 “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 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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