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20190730)
辽司发〔2019〕32号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和《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精神,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在充分吸收借鉴外省区工作经验、进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实施办法》之规定,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司法部司发通[2017]33号和司发通〔2019]3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任务、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组织实施,推动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律师协会
2019年7月29日
·辽宁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第三条 参评条件参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三)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四)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符合本办法规定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第四条 评定机构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委员会由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在每年开展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前,省律师协会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第五条 专业领域参评律师可选择刑事、婚烟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第六条 评价方式律师专业能力评价根据某一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两个方面进行量化计分。案件数量是指参评律师在参评前3年内承办或已办结的所有案件数量。根据案件类型,其中诉讼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裁决书)或相关诉讼文件(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授权委托书)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就该单位所委托的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有多个合同的,只作为一个案件计算。案件复杂程度是指案件的类型、标的额、管辖机关等,根据以下要素确定:(一)案件类型是指案件为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二)案件标的额是指诉讼文书、委托合同上载明的诉请金额、项目金额等;(三)刑事、行政法、婚烟家庭法等专业领域,没有或无法确定标的额的案件,一般按照管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级别以及刑事案件指控罪名的数量、涉嫌共同犯罪人的数量、争议行政行为内容等因素确定案件复杂程度,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另行确定。评价指标采用计分制,3年内总分达到100分的视为符合该专业领域评价要求。各专业领域根据其专业特点,在考虑平衡性的基础上,授权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相应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修订须由律师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通知与申报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前发布评审通知或公告,明确参评的时间期限、具体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接收材料的具体部门等。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本人承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以及个人陈述录像资料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作适当处理,但不得以伪造、变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提供的材料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应当由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盖章确认。参评律师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省律师协会指定的部门,提交材料的期限自发布评审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八条 组织评审省律师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省律师协会指定部门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筛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律师,补正参评材料。省律师协会指定部门收齐参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制作参评名单,并连同相应参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工作,着重考察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等,对于参评律师提交的办理案件的计分情况,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符合该专业评价要求的评定。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第九条 公示与颁证评审结束后,应当将评定名单通过辽宁律师网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律师协会通过适当方式颁布证明或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后续教育经过评定的律师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参评律师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评专业评审,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佝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评定并予公告,3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律师评审。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政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评定并予公告。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尽考核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严重的,提交省律师协会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辽宁省司法厅授权辽宁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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