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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90827)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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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90827)

规定于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有关人民监督员回避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三)巡回检察;(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六)案件质量评查;(七)司法规范化检查;(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庭审结束后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行为规范、文书质量、讯问询问、举证答辩等指控证明犯罪情况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进行巡回检察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方案、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评查员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评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方式、内容、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第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数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的由本院协调联络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并组织开展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具体联络、组织开展监督等工作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负责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拟安排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在工作中予以配合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也可以视具体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并提前告知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做好联络安排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并及时送交人民监督员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将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必要条件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监督员实时了解相关司法办案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经费除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补助外列入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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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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