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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199607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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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1996070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11月20日批准,自1996年7月1日施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引用标准

GB2893-82 安全色GB2894-88 安全标志


3术 语

3.1 图形符号以特定图形或图像为主要特征的符号。3.2 标志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3.3 提示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3.4 警告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表1

4.2 标志形状及颜色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5.2 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5.3 检查与维修标志牌必须保护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省每年一次。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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