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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20020124)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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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20020124)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已于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月24日印发。

法发[2002]3号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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