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2610-2016(20161101)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联合发布,并自2016年11月1日实施。
目 次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 级
5 技术要求
6 测试方法
7 检验规则
8 包装、标识及储运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过滤效率测试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颗粒物防护效果的测试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口罩佩戴环境及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常防护型口罩的术语与定义、分级、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及储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
本标准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防尘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也不适用于婴幼儿、儿童呼吸防护用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0-2009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T 2912.1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10586 湿热试验箱技术条件GB/T 10589 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GB/T 11158 高温试验箱技术条件GB/T 13773.2 纺织品织物及其制品的接缝拉伸性能第2部分:抓样法接缝强力的测定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17592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23344 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GB/T 29865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小面积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Particulate matter(PM25)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GB3095-2012,定义3.4]
3.2 过滤效率 Filter efficiency
在规定条件下,口罩罩体滤除颗粒物的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3.3 防护效果 Particle protective performance
在规定条件下,口罩阻隔颗粒物的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4分 级
口罩的防护效果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各级别口罩适用的环境空气质量见表1,各级口罩在相对应的空气污染环境下应能降低吸入的颗粒物(PM3)浓度至≤5gm(空气质量指数类别良及以上)。
5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护住口、鼻。
5.1.2 口罩原材料不应使用再生料,含高毒性、致癌性或潜在致癌性物质以及已知的可导致皮肤刺激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材料,其他限制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要求,无异味。
5.1.3 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锐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5.1.4 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对头部活动影响较小。注:口罩佩戴环境及注意事项见附录C5.2 外观要求口罩表面不应有破损、油污斑渍、变形及其他明显的缺陷。5.3 内在质量内在质量要求见表26测试方法
6.1 外观检查
7检验规则
7.1 取样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作为检验批。从每检验批产品中按测试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10万个时,抽样数量加倍。
7.2 质量判定
7.2.1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按6.1检测,至少8个及以上试样符合5.2要求。满足5.2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2.2 内在质量判定
内在质量、过滤效率、防护效果测试结果分别满足5.3.5.4,5.5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2.3 结果判定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包装、标识及储运
8.1 包装
每个口罩应密封包装。
8.2 标识
每个包装单元应有检验合格证,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可辨识的标识,标识应包含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b)产品名称;
c)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层);
d)执行标准编号;
e)产品防护效果级别;
f)产品规格(小号、中号、大号);
g)使用说明(佩戴方法、注意事项等);
h)生产日期、推荐使用时间(小时)及贮存期;
i)如采取消毒方式,应标明消毒方法。
8.3 储运
产品在储运中应保证密封、不破损、不沾污、不受潮,注意防火、防雨、防酸、防碱、避免强光直射。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过滤效率测试方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口罩罩体过滤效率的测试方法本附录适用于日常防护型口罩。
A.2 测试原理
通过气溶胶发生器发生一定浓度及粒径分布的气溶胶颗粒,以规定气体流量通过口罩罩体,使用适当的颗粒物检测装置检测通过口罩罩体前后的颗粒物浓度。以气溶胶通过口罩罩体后颗粒物浓度减少量的百分比来评价口罩罩体对颗粒物的过滤效率,
A.3 样品及预处理
A.3.1 取16个样品,分为两组,一组使用盐性介质测试,一组使用油性介质测试。每组中5个为未经处理样品,3个为按A.3.2规定预处理样品
A.3.2 温度湿度预处理
A.3.2.1 预处理设备
A.3.2.1.1 湿热试验箱技术性能应符合GB/T 10586的要求。
A.3.2.1.2 高温试验箱技术性能应符合GB/T 11158的要求。
A.3.2.1.3 低温试验箱技术性能应符合GB/T 10589的要求。
A.3.2.2 预处理方法
将样品从原包装中取出,顺序按下述条件处理:
a)在(38±2.5)℃和(85±5)%相对湿度环境下放置(24±1)h;
b)在(70±3)℃干燥环境下放置(24±1)h;
c)在(-30±3)℃环境下放置(24±1)h
在进行每一步骤前,应使样品温度恢复室温后至少4h,再进行后续测试。经预处理后样品应放置在气密性容器中,并在10h内检测。
A.4 测试设备
A.4.1 NaCI颗粒物过滤效率检测系统
NaC1颗粒物过滤效率检测系统要求如下:
a)NaCI颗粒物的浓度为不超过30mg/m3,计数中位径(CMD)为(0.075±0.020)um,粒度分布的几何标准偏差不大于1.86;
b)颗粒物检测的动态范围为0.001mg/m3~100 mg/m3,精度为1%;
c)检测流量范围为30L/min~100L/min,精度为2%;
d)过滤效率的检测范围为0~99.999%;
e)应具有能将所发生颗粒物的荷电进行中和的装置。
A.4.2 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检测系统
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检测系统要求如下:
a)测试介质为DEHS或其他适用油类(如石蜡油)颗粒物,颗粒物浓度不超过30mg/m3,计数中位径(CMD)为(0.185±0.020)µm,粒度分布的几何标准偏差不大于1.60;
b)颗粒物检测的动态范围为0.001mg/m3~100 mg/m3,精度为1%;
c)检测流量范围为30L/min~100L/min,精度为2%;
d)过滤效率的检测范围为0~99.999%。
A.5 测试条件
测试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30±10)%。
A.6 测试过程
A.6.1 测试流量(85±4)L/min(如采用多重过滤元件,应平分流量,如双过滤元件,每个过滤元件的检测流量应为(42.5+2)L/min;若多重过滤元件有可能单独使用,应按单一过滤元件的检测条件检测)。
A.6.2 将过滤效率检测系统调整到检测状态,调整其相关参数。
A.6.3 用适当的夹具将口罩罩体或过滤元件气密连接在检测装置上。
A.6.4 检测开始后,记录试样的过滤效率,采样频率≥1次/min,检测应一直持续到口罩罩体上颗粒物加载至30mg为止。
A.7 数据处理
以整个测试过程中所获得的过滤效率的最小值作为该批口罩样品材料的过过滤效率。数值保留一位小数。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颗粒物防护效果的测试方法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日常防护型口罩对颗粒物防护效果的测试方法。
附录适用于日常防护型口罩。其他口罩可参照。
B.2 原理
通过气溶胶发生器发生一定浓度及粒径分布的气溶胶颗粒,以规定气体流量通过口罩,使用适当的颗粒物检测装置检测通过口罩过滤前后的颗粒物浓度。通过计算气溶胶通过口罩后颗粒物浓度减少量1的百分比来评价口罩对颗粒物的防护效果。
B.3 样品及预处理取16个样品,分为两组,一组使用盐性介质测试,一组使用油性介质测试。每组中5个为未经处理样品,3个为按A.3.2规定温度湿度预处理样品。B.4 测试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30±10)%。B.5 防护效果测试装置B.5.1 防护效果测试装置示意图防护效果测试装置示意图见图B.1。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口罩佩戴环境及注意事项
C.1 范围
·参考文献
[1]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2]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4]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5]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6]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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