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0204)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20200201)
2、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3-2010(201108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0204)
本通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
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附件: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单 | 所在地 |
1 | 邯娜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 | 河北 |
2 | 宏昌生物医疗科技(平湖)有限公司 | 浙江 |
3 | 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安徽 |
4 | 安思尔(厦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厦门 |
5 | 济南美康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山东 |
6 | 安丘市金源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 山东 |
7 | 仙桃市誉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 湖北 |
8 | 仙桃市宝特塑料有限公司 | 湖北 |
9 | 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 广东 |
10 | 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就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高度重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
二是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
三是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
四是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五是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医疗机构未落实《工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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