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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20160709)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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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2016070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9日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05号公告


1总 则

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高处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及产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在整体结构范围以内的特定的高处作业,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与建筑施工安全网搭设等7个范畴。其他机械装置和施工设备诸如各种塔式起重机、各类脚手架以及室外电气设施等的安全技术均在各专业技术规范内分别制定。因室外的施工作业,亦有各种洞、坑、沟、槽等工程,可形成高处作业,故也将其包括在内。鉴于市政设施范围较广,适用范围以建筑施工现场为限。

1.0.3 涉及高处作业的工种相当多,有关施工安全的范畴亦相当广,关于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措施,各类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等,业已有不少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陆续明令公布,均应遵照执行,本规范不予重复。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术语的条文仅列出本规范内常见的,且容易混淆、误解和日常施工中概念模糊的基本术语。在原规范基础上,根据当前高处作业现状及有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对原规范的术语解释给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增加了“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术语解释。术语中所给出的英文译名是国外某些标准拟定的。2.2 符号本次修订在原规范基础上,对符号进行了适当调整补充。


3基本规定

3.0.1 本条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2.0.5条的规定,明确要求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明确了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对于专业性较强、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高处作业,强调要求编制专项方案,以及专项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管理人员审批。3.0.2 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3.0.3 系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1.0.7条的规定而定。3.0.43.0.5 处于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槽在夜间仅靠防护栏杆、盖板等防护设施,可能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故规定用红灯示警,以加强防护作用。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标志等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系参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1.0.9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定。3.0.6 高处作业中,除安全技术设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外,操作时涉及的物料、废料、工具等,都存在高处坠落的可能而引起伤亡事故,故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出规定。3.0.7 高处作业的防火措施,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的规定执行。3.0.8 本条在原条文给出的恶劣气候现象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年频发的沙尘暴气候,但因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复杂,仍难全部囊括;6级以上强风指风速超过10.8m/s~13.8m/s的风;在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除遇到本条罗列的气候条件外,遇到其他可能导致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增加的气候条件亦应按相关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3.0.9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变动和拆除。因施工作业要求必须临时拆除的,为施工安全考虑,规定必须采取相应的替换措施,并予以及时恢复。3.0.103.0.11 这几条明列了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检查的各项资料、项目及验收的要求。3.0.12 安全防护设施本身的安全与否,更关系施工的安全,故规定要专人检查并建立保养制度。3.0.13 高处作业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对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临边与洞口作业

4.1 临边作业

4.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08“高处作业”的规定是:“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空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篷、挑檐边,坑、沟、槽周边等具有较大的高处坠落隐患,因此,通过设置防护栏杆、密目式安全立网及踢脚板或工具式栏板可以保证高处作业的人员安全,以及防止高处坠落物体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防护栏杆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4.3防护栏杆”一节内相关要求。

4.1.2 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楼梯口和梯段边,都必须设防护栏杆的要求,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外设楼梯口和梯段边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的要求。

4.1.3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防止落物和减少污染,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要求在建筑物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4.1.4 因施工升降机、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的进出口与运料通道,都是人、机、料汇聚作业且安全风险性较高的场所,故作了较严密的规定。

4.1.5 本条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及《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 215的相关规定而定。

4.2 洞口作业

4.2.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洞口的防护措施应能确实防止人与物的坠落,各类洞口的防护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盖板、设置防护栏杆及密目网或工具式栏板等措施。盖板须有防止移位或固定位置的措施,不允许用施工材料随意盖设。因此,提倡采用工具式、定型化的盖件。

本条规定对边长大于500mm的非竖向洞口规定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进行防护,因为对短边大于500mm的洞口,用非专项设计盖件不能有效承受坠物的冲击。一般可采用钢管及扣件组合而成的钢管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应大于400mm;或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且防护网上应满铺竹笆或木板,盖板孔洞短边不大于25mm。防护栏杆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4.3防护栏杆”一节内相关要求。

4.2.2 本条仅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电梯井口防护要求,不适用于电梯安装施工过程。

4.2.3 本条仅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

4.2.4 盖板的主要作用是防人坠落,不考虑施工堆载,因此作此规定。

4.2.5 墙面的落地洞口、窗洞等竖向洞口的防护,较易疏忽,故作此规定。

4.3 防护栏杆

4.3.1 对临边防护栏构成要素予以明确,防护栏杆的作用是防止人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坠落,故设上下两道横杆,规定的挡脚板高度180mm系考虑多数地方的习惯,对挡脚板的材料不作具体规定,只要结实及固定于立杆即可。

第一款中原规定栏杆高度为1.0m~1.2m,此次修订时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并参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1.2m,同时对下杆的高度也作了规定。

第二款当栏杆高度超过1.2m需增加中横杆时,对中横杆间距作了规定。

第三款栏杆,关于立杆间距,《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章“构造要求中”,由6.1.1-6.1.2条内附表“表6.1.1-2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单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可知,在立杆横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外墙面距离)1.2m、步距(上下水平杆间距)1.5m、荷载为2+0.35(kN/m2)时,立杆纵距(脚手架纵向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la最大为2m;以上基本风压为0.4kN/m2

当防护栏杆立杆间距(同脚手架“纵距”)为2m时候,一般情况下栏杆结构仅承受侧面风压及结构本体自重;且防护栏杆上下水平杆间距(同脚手架“步距”)较脚手架的“步距”小得多,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当防护栏杆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0kN/外力作用”时并承受0.4kN/m2基本风压时(按照最不利情形:防护栏杆仅为双立杆,外力水平作用于一侧立杆顶部)建立模型,进行受力分析与计算,计算结果显示防护栏杆本体的强度及变形均满足要求。

4.3.2 栏杆立杆的固定,本规范考虑了几种主要场合及不同材质,以稳固坚牢为原则,栏杆不宜有悬臂部分,杆件周围均应有40mm以上的净空,以保证其安全。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如用钢管做立杆,钢管立杆应设置在板桩外侧。

4.3.3 对不同材质的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要求,曾经过多次讨论,并向各地征求了意见,根据我国目前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作了此项规定,此次修订中参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的规定取消毛竹作防护栏杆杆件。当采用原木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有关要求,杉木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稍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立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并应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回火铁丝绑扎,绑扎应牢固紧密,不得出现泻滑现象。铁丝不得重复使用。

第一款采用脚手钢管是由于我国施工现场普遍使用脚手钢管作设备材料,脚手钢管规格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款对其他型材的规格,是由于使用得很少而未作具体规定。本款仅作原则规定。

4.3.4 本条规定是参考美国国家标准(ANSI)和国际劳工署(ILO)两项资料的规定制定。

4.3.5 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是为防止施工材料等物的坠落伤人。


5攀登与悬空作业

5.1 攀登作业

5.1.1 施工现场的登高与攀登设施必须编入施工组织中,这在许多文件中均有规定。

5.1.2 规定梯面上作业和上下时的总重量以1.1kN计算,是将人与衣着的重量750N,酌量乘以动荷载结合安全系数1.5而定。对于超过荷载的特殊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5.1.3 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系参照国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第8.2条与《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2007第7.2条而定。

根据相关的脚手架规范的规定,脚手架应专门设置供人上下的斜道,因此规定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5.1.45.1.8 各种梯子的构造及有关要求均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故本规范从略。梯子的形式甚多,除本节列举的三类外,尚有伸缩梯,支架梯、手推梯及竹梯等多种,均应按有关标准检查和验算。

关于梯子使用的安全规定,本条列出几项重点措施,以求重视。梯子的梯脚不得垫高,系防止受荷后下沉或不稳定,斜度不应过大,系防止作业时滑倒;固定式直梯高度超过3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规定而定。

5.1.9 对钢柱的接柱作业,取消了使用梯子,主要是考虑梯子的作用是上下,不应用作施工操作。

5.1.10 设置扶梯等防护设施,是为了减少安装屋架时的悬空作业。

5.1.11 规定深基坑施工时人员的上下通道,防止施工人员从非规定通道上下,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中也有明确规定。

5.2 悬空作业

5.2.1 由于悬空作业的条件并不相同,这条仅作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决定,用以保证施工安全。

5.2.2 第一款规定将结构构件尽量在地面安装,并装设进行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是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悬空状态下的作业;

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并且制作构件时一并制作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亦较容易处理;

第三款、第四款是常见的关于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款的规定是鼓励使用和推广标准化、定型化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

5.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安装中的管道,特别是横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员重量的能力,操作时严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5.2.4 悬空作业常见安全技术措施。

5.2.5 第一款禁止在连接件、支撑件和模板上攀登,是防止因受力过大产生变形、折断等情况造成坠落危险。第二款、第三款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的相关规定执行。

5.2.65.2.7 系参照《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有关规定而制定。

5.2.8 第一款,防护栏杆高度与屋面坡度关系,原定坡度以25°为界,现换算成比例改为1:2.2;

第二款,屋面施工时,既处于悬空作业状态,又往往处于临边作业状态,稍不注意就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本条对在屋面施工中较易发生事故之处作出规定,以谋重视。

5.2.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规定,座板式单人吊具适用于对建筑物清洗、粉饰、养护,并规定不适用于高处安装和吊运作业。在修订过程中,各地对高处作业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意见不一,经多方征求意见作此规定。


6操作平台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操作平台应通过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方案后搭设,是因为施工现场操作平台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常常是因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有方案不执行。施工现场的操作平台,根据用途可分为只用于施工操作的作业平台和进行施工作业亦进行施工材料转接用的接料平台(或称卸料平台、转料平台等)。本规范修订时,根据施工现场应用的操作平台,列举了移动式操作平台、落地式操作平台、悬挑式操作平台。在审查会上,对目前国内已出现的伸缩式卸料平台,审查专家认为作为国外专利,该产品目前国内虽已有厂家在生产,但应用尚不多,建议待国内应用成熟后再放入本规范中。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的相关条款而定。规定各类落地式操作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计算内容包含强度、稳定性及抗倾覆验算。6.1.2 本条所称的脚手架规范,指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及《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等。操作平台的构造、荷载要求及搭设与拆除,与脚手架相近,为方便施工现场的使用与管理,故要求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要求。6.1.3 规定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为确保平台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考虑到平台上作业人员上下时的舒适性,将登高扶梯的步距定为400mm。6.1.4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关于卸料平台的有关规定而定。6.2 移动式操作平台6.2.1 对面积的规定是从移动式的特点不宜过大出发,高度的控制是防倾覆,高宽比的要求是从整体稳定性考虑,对荷载的要求是为操作平台的整体安全而制定。 6.2.2 立柱底部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是为了工人在使用操作平台进行施工时,宜将立柱与地坪间垫实,避免轮子起传力作用。新增脚轮固定措施等内容,是为避免平台滑移。6.2.3 系根据施工中的使用经验并明确了移动式操作平台脚轮的单个承载力、脚轮制动器的力矩限制。6.2.4 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过程中,其稳定性较差,故明确规定严禁载人运行。6.2.5 近几年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发展速度很快,使用也较为方便。移动式升降平台不仅要符合前述两个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其使用过程中还要严格按该平台的使用说明书操作。6.3 落地式操作平台6.3.1 对落地式操作平台,本条列出了五款应遵守的规定,具体搭设时,尚应遵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第三款因脚手架不具备承受操作平台的荷载,为防止影响脚手架的稳定及满足操作平台架体稳定性与安全要求,规定操作平台不得与脚手架连接;第四款指出了操作平台架体整体稳定需注意的几项内容。设置剪刀撑、斜撑可增强脚手架的纵向刚度,阻止脚手架倾斜,并有助于提高立杆的承载能力;第五款对连墙件的设置提出要求,是因为连墙件对架体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6.3.2 施工现场搭设操作平台的材料有钢管、型钢或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组装,对操作平台搭设的材料不作明确规定,要求其符合相应的脚手架规范的规定,是为方便施工现场对搭设材料的选择。6.3.36.3.5 相关脚手架规范对架体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本规范不再赘述。6.3.6 第一款,对操作平台的材料和配件在搭前进行检查,是验证其质量是否良好的重要工作;第二款,要求在搭设中分层、分阶段进行验收,旨在防止产生累计偏差;第三款,相应的脚手架规范已有明确规定,本规范仅作原则要求。6.4 悬挑式操作平台6.4.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悬挑式操作平台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可靠连接,平台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可采用锚固环、螺栓等方式可靠连接,防止平台受外力冲击而发生移动。6.4.2 平台的额定载荷除了与卸料平台的结构设计本身有关外,还与悬臂长度有关。悬臂长度越大,额定载荷应相应减小。否则,会导致平台因超载而倾翻。6.4.3 设计斜拉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时,一般两边各设两道斜拉杆或钢丝绳;如只各设一道时,斜拉杆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比按常规设计还应适当提高,以策安全。6.4.4 设计支承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时,一般在两边各设一道斜撑,如平台较大时,还应相应增加斜撑与横梁。6.4.5 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的相关条款而定。6.4.6 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时,如不设置起重吊环,有可能发生倾斜,因此要求使用起重吊环以策安全。6.4.7 钢丝绳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剪切伤害,钢丝绳夹连接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夹》GB/T 5976的要求。6.4.8 悬挑式操作平台是人员临时作业的场所,周边的临边防护设施封闭应严密,防止人员、材料的滑落。6.4.9 在吊运安装时的操作平台,其安全性较差,因此禁止上下人。

7交叉作业

7.1 一般规定

7.1.1 依据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之规定。凡必须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内进行交叉作业的,应搭设能防止坠物伤害下方人员的安全防护棚。设置隔离区是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有可能由落物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区域。

7.1.27.1.3 这两条是根据施工现场容易出现坠落物伤人现象而定。7.1.4 通道口人员进出频繁,容易出现坠落物伤人现象,可按图1搭设。图1 施工电梯通道口平台侧立面示意图7.1.5 防护棚的顶棚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堆放物料,因此不能承受堆物的荷载,故作此规定。7.2 安全措施7.2.1 第二款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坠落物的冲击力较大,单层防护棚可能起不到防护作用,修订时根据各方意见,增加了本条规定;第三款规定防护棚顶棚的厚度,是为防止因顶棚厚度小而使坠落物击穿顶棚发生伤亡事故。7.2.2 系参照《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相关条款而定。

8建筑施工安全网

8.1 一般规定

8.1.1 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对安全网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于安全网的生产制造工艺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因而许多安全网生产厂应运而生,其中一些乡镇办企业,甚至还有个体户,既没有机械设备又缺少检验手段。这样,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标准,就无法制止结构不合理或材料低劣的安全网生产,无法对安全网进行严格的检验来保证其制造质量,也无法控制不合格的安全网销售和使用,更难于保证使用的科学合理性。为了确保安全网能起到保障作业者生命安全的作用,必须严格规定网的选用要求,防止不合格网进入施工现场。

8.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密目式安全立网安装平面垂直水平面,冲击高度为1.5m,主要是用来防止人和物坠落的安全网。平网安装平面不垂直水平面,冲击高度为10m,主要是用来挡住人和物坠落的安全网,它们承受冲击荷载作用的能力相差5倍,故不允许做平网使用。

8.1.3 本条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有关规定而定。

8.2 安全网搭设

8.2.1 施工现场搭设的建筑施工安全网必须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整体稳定性。严禁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搭设安全网,甚至有些安全网的搭设仅仅是摆摆样子,应付安全检查,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8.2.2 密目式安全立网用系绳必须按规定绑扎通过开眼环扣绑扎在支撑架上,才能保证施工安全,不出现防护漏洞。

8.2.3 密目式安全立网采光不佳,通风不良,而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架,因视线不佳、易发生危险,且网目也易吸收尘埃泥浆,难以维持网面整洁,所以应采用立网封闭。

8.2.4 平网的防护效果好,用于施工中建筑物的一些比较危险的地方如:洞口、通道口等。


·附件

附录A 防护栏杆的设计计算A.0.2 防护栏杆横杆上杆的计算中,采用的有关符号系参照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规定而定,如:集中荷载标准值采用Fbk,钢材的强度设计值采用f。该规范第九章塑性设计第9.1.1条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固端梁、连续梁以及由实腹构件组成的单层和两层框架结构”。第9.1.2条又规定:“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本规范公式(A.0.2-2)系参照上述规范公式(9.2.1)而定。关于容许挠度值,由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视不同材料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3.1.2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防护栏杆上承受的力为活荷载即可变荷载。A.0.3 原规范中,仅对防护栏杆的横杆计算作了规定,修订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增加了栏杆柱的计算规定。栏杆柱的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A.0.3-1)、(A.0.3-2)、(A.0.3-3)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而定。 附录B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B.0.1B.0.3 移动式操作平台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B.0.1-1)、(B.0.1-2)、(B.0.2)、(B.0.3-1)、(B.0.3-2)均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附录C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C.0.1 钢平台应由工字钢、槽钢等型钢材料焊接、螺栓连接制成的刚性结构,在选用50mm木板的同等强度材料时,应有试验数据作依据。C.0.2C.0.5 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C.0.2-1)、 (C.0.2-2)、(C.0.3)、(C.0.4-1)、(C.0.4-2)、(C.0.5)均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虽然钢平台载人载物,但其相对为一个静止载体,故经多次讨论论证,将钢丝绳安全系数取为8,既能满足安全性能要求,又能降低工程施工成本。钢丝绳夹的布置:钢丝绳夹应按图2所示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钢丝绳夹不得在钢绳上交替布置。图2 钢丝绳夹的正确布置方法钢丝绳夹的数量:对于符合标准规定的适用场合,每一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见表1:表1 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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