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GAT 965—2011(20111207)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自2011年12月7日发起施行。
目 录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 则
5 技术要求
6 技术与程序
7 文档资料
8 排除父权和确信父权规则
9 注意事项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排除概率计算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父权指数(PI)计算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遇到不符合遗传规律的 遗传标记时父权指数(PI)计算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累计父权指数计算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有关本标准定义的亲子关系鉴定说明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进行三联体亲子鉴定的内容及结果判断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DNA鉴定的实验室进行三联体亲子鉴定。特殊类型定,如只有被检测男子与孩子的单亲鉴定、双亲皆疑的亲缘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382—2002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亲子鉴定 parentage testing
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鉴定。本标准定义的亲子关系鉴定指被检测男子、孩子及其母亲的亲子关系鉴定。
3.2 被检测男子 tested man
需要通过亲子鉴定确定是否是孩子生父的男子。
3.3 遗传标记 genetic marker
具有多态性的基因座。用于亲子鉴定的遗传分析系统由一定数量的遗传标记组成,常用的是一组常染色体短串联重复序列(STR)。
3.4 排除率 power of exclusion,PE
对于不是孩子生父的随机男子,遗传分析系统具有的除能力。它是评估遗传分析系统效能的指标。
3.5 父权指數 paternity index,PI
亲子关系鉴定中判断遗传证据强度的指标。它是两个条件概率的似然比率:
4 总 则
从事亲子鉴定的实验室应符合CNAS—CL01:2006中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或是获准检验鉴定资质的DNA实验室。实验室应定期参加亲子鉴定能力验证实验并考核合格。
5技术要求
5.1 技术人员
5.1.1 人员素质要求如下
a)技术主管:应符合GA/T 382—2002中3.2.1的要求;
b)质量主管:应至少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有DNA分析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亲子鉴定的经验;
c)鉴定人:应符合GA/T 382—2002中3.2.2的要求;
d)技术员:应符合GA/T 382—2002中3.2.3的要求。
5.1.2 岗位职责如下:
a)技术主管:全面负责亲子鉴定技术运作和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应符合GA/T 382—2002的3.3.1要求;
b)质量主管:负责亲子鉴定质量控制;
c)鉴定人:应符合GA/T 382—2002中3.3,2的要求;
d)技术员:应符合GA/T382—2002中3.3.3的要求。
5.2 位器和试判
应符合CA/T 382—2002中第4章的要求。
5.3 实验室设置
应符合GA/T 382—2002中第5章的求。
5.4 资 料
应符合GA/T 382—2002中第6章的要求。
5.5 实验室核查
应符合GA/T 382—2002中第10章的要求。
5.6 实验室安全
应符合GA/T 382—2002中第11章的要求。
6技术与程序
6.1 鉴定委托
应符合GA/T 383—2002中第3章的要求。
6.2 检材的提取和保存
应符合GA/T 383—2002中第4章的要求。
6.3 检验方法
6.3.1 DNA亲子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a)实验室应确定用于亲子鉴定的遗传标记。
b)基因座定义和具有的特征已有文献报道。
c)科属特异性、灵敏性、稳定性研究已实施。
d)已有可供使用并公开发表的群体遗传数据。群体遗传数据包括从有关人群中获得的该基因座等位基因频率或单倍型频率及突变率。
e)遗传方式符合孟德尔定律。
f)从事亲子鉴定的实验室用的STR试剂盒应经过质量确认(应符合CNAS—CL01:2006中第5章的要求),选用的遗传标记应符合6.3.1中a)~e)的要求。若选用自行研究开发的STR扩增体系,其等位基因命名应采用国际法医遗传学会命名标准,并符合6.3.1中a)~e)的要求,方法须经验证、认可后才能用于检案(应符合CNAS—CL01:2006中第5章的要求)。
6.3.2 DNA提取与定量,应符合GA/T 383—2002中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
6.3.3 DNA扩增,应符合GA/T 383—2002中第8章的要求。
6.3.4 扩增产物的检测,应符合GA/T 383—2002中第9章的要求
6.3.5 其不能满足6.3.1的遗传标记对于亲子关系鉴定也有效,如Y—STR,mtDNA,可作为补充实验,但不能代替6.3.1的遗传标记。
6.4 结果计算
如果结果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需经过确认(应符合CNAS—CL01:2006中第5章的要求)。计算依据应是公开发表的群体等位基因频率或单倍型频率及突变率。如果结果计算由人工计算完成,应由两人独立完成。
7文档资料
7.1 案件登记与安验记录
应符合GA/T 383—2002中第12章的要求。
7.2 亲子鉴定文书
亲子鉴定文书应包括:实验室名称、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委托日期、样本采集日期、鉴定书编号、受检者姓名或代号、受检者相互关系、主要方法及检验过程、使用遗传标记的累计排除概率、每一受检人的分型结果、每一遗传标记的父权指数、累计父权指数、鉴定意见、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及日期。
8排除父权和确信父权规则
8.1 实验使用的遗传标记累计排除概率应不小于0.9999。累计排除概率计算见附录A。
8.2 为了避免潜在突变影响,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仅根据一个遗传标记不符合遗传规律就排除父权。
8.3 检测的遗传标记均需计算父权指数,包括符合和不符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获得较高的父权指数,将检测到的不得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删除。
8.4 对于符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父权指数的计算见附录B。对于不符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父权指数的计算见附录C。获得所有单个遗传标记的父权指数后,累计父权指数的计算见附录D。
8.5 在满足8.1~8.4的条件下,被检测男子的累计父权指数小于0.0001时,支持被检测男子不是孩子生物学父亲的设。鉴定意见可表述为:被检测男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8.6 在满足8.1~8.4的条件下,被检测男子的累计父权指数大于10000时,支持被检测男子是孩子生物学父亲的假设。鉴定意见可表述为:被检测男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8.7 在不能满足8.5或8.6的指标时,应通过增加检测的遗传标记来达到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排除概率计算
A.1 排除率(PE),确切地说应该是非父排除概率,指不是孩子生父的男子能被遗传标记排除的概率。目前常用的DNA遗传标记,如STR一个基因座有多个等位基因,并且均为显性。设pi代表群体中第i个等位基因频率,pj代表群体中第j个等位基因频率,并且等位基因i不等于等位基因j,则排除概率为:
A.2 上述公式是对于一个基因座而言的。亲子鉴定不止使用一个基因座,应知道使用的全部遗传标记对于不是孩子生父的男子,否定父权有多大的可能性,即累计排除概率(cumulative probability of exclusion,CPE)。
计算累计排除概率的前提条件是一个遗传标记系统独立于另一个系统。累计排除概率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PEk为第k个遗传标记的PE值。求出各个遗传标记的PE值后,可按公式求出累计排除概率。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父权指数(PI)计算
B.1 父权指数的计算举例如下:检测遗传标记结果被检测男子表型为P,子的表型为P,母亲的表型为PQ。以p为P基因频率,q为Q基因率,则:
X=被检测男子提供P基因概率×母亲提供P基因概率=1×0.5=0.5
Y=随机男子提供P基因概率×母亲提供P基因概率=p×0.5=0.5p
PI=X/Y=0.5/0.5p=1/p
表B.1给出了PI计算的具体实例。
B.2 当某个遗传标记检测到群体基因频率表中没有的等位基因时,对这个稀有基因的概率估计按国际法医遗传学会推荐,用以下方法计算:
稀有基因的概率=(Xi+1)/(N+1)
式中:
N——频率表中该遗传标记等位基因总数,即2倍样本含量;
Xi——该基因座上已有的等位基因个数。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遇到不符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时父权指数(PI)计算
C.1 如果母亲的表型为QQ,孩子的表型为PQ,被检测男子表型为P'R,其中P'比P小或大1个或2个重复单位(s=1或2),μ为该基因座平均突变率,p为等位基因P的频率。
如果突变为1步(s=1),则:PI=X/Y=μ/(4p)
如果突空为2非(s=2),则:PI=X/Y=μ/(40p)
余此类推,具体计算实例见表C.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累计父权指数计算
D.1 多个遗传标记用于亲子鉴定时,设每个遗传标记的父权指数分别为PI1,PI2,PI3…PLn,n个遗传标记的父权指数相乘则为累计父权指数(combined paternity index,CPI),则:
CPI=PI1×PI2×PI3×…×PLn
·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有关本标准定义的亲子关系鉴定说明
E.1 本标准定义的亲子关系鉴定指被检测男子、孩子及其母亲构成的三联体的亲子鉴定,也包括被检测女子、孩子及其父亲构成的三联体的亲子鉴定。没有包括只有被检测男子与孩子的单亲亲子关系鉴定、双亲皆疑的亲缘关系鉴定。随着DNA遗传标记的广泛使用,亲子关系鉴定已经扩展到更大范围的亲缘关系鉴定,包括兄弟、姐妹、叔侄及爷孙隔代关系等的鉴定。它们的共同点是通过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遗传学理论与统计学理论来判断不同个体之间是否有生物学的来缘关系。本标准定义的亲子关系鉴定仅仅是亲缘关系鉴定中的一种类型。
E.2 本标准正文内容可以作为单亲亲子关系鉴定、双亲皆疑的亲缘关系鉴定以及其他亲缘关系鉴定的参考。但需要指出,单亲亲子关系鉴定或双亲皆疑的亲缘关系鉴定由于没有一个亲本作为参考点,对技术的安求更高,结果解释更复杂。另一方面,其他血缘关系鉴定针对的是一组个体的遗传特点而不是一个个体的遗传特征,其特定性需要其他证据来确定。例如,Y染色体DNA遗传标记本身并不能区分爷孙关系与叔侄关系。用Y染色体DNA遗传标记明确他们有共同的父系祖先后,爷孙关系或叔侄关系的确定要其他证据。这种鉴定的特定性不如亲子关系鉴定。因此,本标准附录中的排除概率计算公式、父权指数计算公式不适用于单亲亲子关系鉴定、双亲皆疑的亲缘关系鉴定及其他亲缘关系鉴定的数据计算。这些鉴定应该采用另外的公式,并需全面、系统结合其他因素做综合分析。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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