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GB 37489.2——2019(20191101)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7-2019(20191101)
3、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GB/T37678-2019(2019120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GB 37489.2——2019(2019110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4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要求
4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5单 体
6通 风
7采光照明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部分4.1,5.1.1,5.1.2和5.1.4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 3748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客房、清洗消毒间、公共盥洗室和公共浴室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储藏间、洗衣房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通风、采光照明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健、郭常义、倪骏、翟清、许慧慧、苏瑾、杨彦敏、吴世达、张莉萍、郑毅鸣、王成东、宋伟民、张伟国。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1988,GB 9663—1996。
1范 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住宿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通风、采光照明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其他住宿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民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7489.4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JGJ 62的要求
3.2 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4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客房宜远离交通干道。
4.2 客房应与其他功能用房、辅助设施保持适当距离。
4.3 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员工更衣室等服务用房。
4.4 客房无卫生间的住宿场所应设置公共盘洗室、公共浴室。
5单 体
5.1.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5.1.2 不宜设置高低铺位。
5.1.3 床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4m2/人。
5.1.4 床位占地面积不宜低于7m2/人。
5.1.5 客房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
5.1.6 客房卫生间应设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
5.2 清洗消毒间
5.2.1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怀具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2.2 提供拖鞋、脸盆、脚盆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
5.3 公用盟洗室和公共浴室
5.3.1 公用盥洗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床位应每9人设1个水龙头。
5.3.2 公共浴室应符合GB 37489.4的要求。住宿场所的公共浴室应按床位每9人设1个淋浴喷头。
5.4 洗衣房
5.4.1 洗衣房应分设衣物收取及分发处,其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应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5.4.2 采用外送清洗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内。
6 通 风
公用盥洗室、公共浴室和洗衣房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7采光照明
7.1 客房应有自然采光。
7.2 客房应配置可满足阅读要求的照明设备。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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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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