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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专业名词术语GA/T 144-1996(199701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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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专业名词术语GA/T 144-1996(19970101)

指纹专业名词术语GA/T 144-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67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指纹检验、档案管理通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其目的在于统一有关术语的理解,以利于国内外技术交流。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修订指纹检验、档案管理专业技术及技术文件中所用的名词、术语,并提供在指纹检验、档案管理、科研、教学及承办案件等技术交往中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3指纹专业名词术语

3.1 专业名词的定义

3.1.1 乳突线:真皮乳突层乳突成行排列所组成的线状结构以及覆盖其上的表皮凸起线状结构,均称为乳突线。亦分别称真皮乳突线、表皮乳突线。表皮乳突线简称纹线,形似小脊,又称脊线。

3.1.2 沟纹线:与凸起纹线相间的凹下纹线。形似犁沟,又称犁沟线。

3.1.3 指纹:手指末节指球表面乳突线纹。其遗留在物体上的印痕称为指印。手指末节是指从手指根向手指尖方向顺序。

3.1.4 弓形线:纹线从一方起流向相对的另一方,中途弯曲成弓形而不向出发一方返转。

3.1.5 箕形线:纹线从一方起流向另一方,中途弯曲成不折、不断的箕头形态,又流向出发的一方。

3.1.6 环形线:纹线成圆滑、完全的圆形或椭圆形的环状。

3.1.7 螺形线:纹线旋转如螺,必须超过起点一周以上的。有顺时针和逆时针旋转之别。

3.1.8 曲形线:一条纹线弯曲绞绕,形成两个上下或左右对应的箕头。

3.1.9 棒形线:长度大于2mm,小于5mm的垂直或倾斜的纹线。

3.1.10 眼形线:纹线中途分叉后又结合形成眼形的。

3.1.11 桥形线:两条纹线之间由一条斜行短线相连接,形似斜桥状。

3.1.12 勾形线:一条纹线上分出来的短叉,形似勾状。

3.1.13 短线:长度小于2mm的短小纹线。

3.1.14 点:长度小于1mm的独立的乳突结构。

3.1.15 分歧线:按顺时针方向,一条乳突线上分叉成为两条乳突线以上者。

3.1.16结合线:按顺时针方向,两条乳突线结合成一条乳突线者。

3.1.17 起点:按顺时针方向,纹线之起端称为起点。

3.1.18 终点:按顺时针方向,纹线之终端称为终点。

3.1.19 介在线:指纹的上部支流、下部支流和内部花纹构成的三角处常出现短线,这种短线称为介在线。

3.1.20 波浪线:纹线呈多次起伏的波浪形。

3.1.21 细点线:存于乳突线之间的细小突起结构。

3.1.22 内部花纹:居于花纹中心部位的纹线。即被三角上部支流和下部支流所包围的全部纹线。

3.1.23 外围线:从上面和侧面包围着内部花纹的弓形线。

3.1.24 根基线:内部花纹和两侧外围线下部的横行纹线。

3.1.25 三角:三组不同流向的纹线汇合之处,形成三角状态称三角。

3.1.26 弓型纹:花纹由上部的弓形线和下部的直形线组合而成。又分为弧形纹和帐形纹。

3.1.26.1 弧形纹:其上部由许多弧度较小的弓形线所组成。

3.1.26.2 帐形纹:其上部由弓形线或较突起的弓形线所组成,中心有一根以上的垂直线或斜线支撑着弓形线而构成。

3.1.27 箕型纹:内部花纹由一条或一条以上箕形线组成,具备纹线的三种系统,有一个三角位于箕枝某边的相对侧,有正箕和反箕的区别。

3.1.27.1 正箕:在手指上箕口朝着小指的为正箕。

3.1.27.2 反箕:在手指上箕口朝着拇指的为反箕。

3.1.28 斗型纹:内部花纹由一条以上的环形线、螺形线、曲形线、双簧形线组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三角。如内部花纹仅为一条上述纹线构成时,正对两边三角的部分,必须是不折、不断的,并不与来自三角中的其他纹线相接触。斗型纹根据中心纹线结构的不同,分为环形斗、螺形斗、绞形斗、双箕斗、曲形斗、形斗、杂形斗。

3.1.28.1 环形斗:花纹中心由一条以上的环形线组成。

3.1.28.2 螺形斗:花纹中心由一条以上的螺形线所组成。

3.1.28.3 绞形斗:花纹中心有两条以上起点方向不同的螺形线相互绞绕旋转而成,如花纹中心仅为两条纹线绞绕时,双方纹线均必须绕过对方箕头,并不与其他纹线相连。

3.1.28.4 双箕斗:花纹中心有两条以上独立圆滑,顺势的曲形线向同一个方向绕旋。或一条曲形线的两个箕头内各有一个完整的箕形线绞绕向同一方向旋转的。

3.1.28.5 曲形斗:花纹中心有一条完整的曲形线,其上下两个回转弯曲部分圆滑,朝一个方向旋转的。

3.1.28.6 囊形斗:外形似闭口箕,但中心内部至少有一条半圆形弧线,其凸面正对箕口而构成三角,并不与来自三角中的任何纹线相连接,形似囊袋。

3.1.28.7 杂形斗:凡不属上述归类的斗均为杂形斗。

3.1.29 混杂型纹:凡弓箕斗单一纹型所不能包括,由两种纹型混合组成的花纹或一些形态畸特,结构杂乱而无法归入弓箕斗型纹的花纹。

3.1.29.1 箕帐混合纹:内部花纹为一箕一帐两种体系的纹线混合组成。通常箕形部分呈横弯状态,包绕着处在中下方的帐形部分,具备三个系统,有两个以上的三角。

3.1.29.2 箕斗混合纹:内部花纹由一箕一斗两种体系的纹线组合而成。通常斗形部分居中央,周围被弯曲的箕形纹线所包绕,具备三个系统,有两个以上三角。

3.1.29.3 并列箕形纹:内部花纹有两个以上独立完整,并排的箕形纹线组成,具备三个系统,有一个以上的三角。

3.1.29.4 并列斗形纹:内部花纹分别由两个以上完整的螺、环、曲形线并列组合而成,具备三个系统,有两个以上的三角。

3.1.29.5 杂形纹:凡花纹内部的结构形态不符合弓、箕、斗及混合纹形者均列入杂形纹3.1.29.6 畸形纹:因畸形指、叉指、骈指所造成的畸形花纹,或其他特殊形态结构的花纹均属畸形纹。

3.1.30 伤疤纹:在指纹的中心花纹中,出现明显永久性的伤疤,均为伤疤纹。

3.1.31 中心点:指纹花纹中心定点为中心点。

3.1.32 外角点:指纹三角的外角部位的定点为外角点。

3.1.33 追迹线:从左三角的下部支流开始,沿着这条支流向右三角方向追迹,用来测定左右三角之间关系的纹线为追迹线。

3.1.33.1 追迹线起点:从左外角上下部支流的分叉处。

3.1.33.2 追迹线终点:追迹线的终点有两种情况:如在右外角的上方通过,则以右外角作二等平分线之相交处为终点:如在右外角下方通过,则以右外角作向下垂直线之相交处为终点。

3.1.34 纹线计数法:箕型、斗型纹的计数,均用中心点与外角点之间的假想直线为计数的标准线,凡通过或接触这条标准线的纹线和点,以及纹线的分歧点、结合点都作一条计数。中心点和外角点本身,及依附的零碎线不计数。属于外围系统的纹线,虽通过或接触标准线的,亦不计数。

3.1.35 屈肌褶纹:指(趾)掌关节皮肤凹曲处所固有的沟纹。分为手掌屈肌褶纹和指间屈肌褶纹。

3.1.35.1 手掌第一屈肌褶纹:起源于小指侧,流向食、中指根部的一条沟纹。

3.1.35.2 手掌第二屈肌褶纹:起源于拇、食指间,流向掌心方向的一条沟纹。

3.1.35.3 手掌第三屈肌褶纹:起源于拇、食指间,流向手腕方向的一条沟纹。

3.1.36 手指屈肌褶纹:指骨关节皮肤凹曲处所固有的粗大而明显的沟纹。

3.1.36.1 第一组屈肌褶纹:指根部与手掌连接处较粗大的沟纹。

3.1.36.2 第二组屈肌褶纹:第二指节与指根节连接处较粗大的沟纹。

3.1.36.3 第三组屈肌褶纹:手指末节与第二指节连接处较粗大的沟纹。

3.1.37 指节皱纹:指节掌面皮肤松弛和手指伸屈活动形成的细小沟纹。

3.1.38 前掌区:系食、中、环、小四指指根部以下,手掌第一屈肌褶纹以上的部分。

3.1.39 桡侧区:拇指指根部至第三屈肌褶纹以内的部分。

3.1.40 尺侧区:第一与第三屈肌褶纹之间的区域。

3.1.41 手印:手掌面接触客体所留下的痕迹。可分立体、平面;加层、减层;有色、无色等若干种手印。

3.1.41.1 立体手印:手接触后使承受客体表面产生形变,以明显的立体形象反映手掌面的凸凹花纹的痕迹。

3.1.41.2 平面手印:手接触后未能使承受客体产生形变,只引起表面附着物或色泽的变化,以点、线、面的形态反映手掌面接触部位的表面形态结构的痕迹。

3.1.41.3 加层手印:手接触物体后,将手上附着物遗留于承受客体表面形成的手印。

3.1.41.4 减层手印:手接触客体后,手将承受客体表面的附着物沾走形成的手印。

3.1.41.5 有色手印:具有明显可见颜色的物质形成的手印。

3.1.41.6无色手印:不带明显颜色的物质形成的潜在手印。

3.1.42 十指指印:将被捺印人的十个手指头的乳突线,按照一定顺序、规则,分别捺印在同一张十指指纹卡片上。

3.1.43 三面捺印:将每个手指的正面、左面、右面的纹线全部捺印出来。

3.1.44 平面捺印:只须捺印出每个手指的正面纹线。

3.1.45 单指指印:将被撩印人的十个手指,以单个手指,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分别以三面捺印的方式捺印在单指指纹卡片上。

3.1.46 现场指印: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遗留在现场物体上的指印。

3.1.47 指节印:手指第二指节和指根节上乳突线遗留在物体上的印痕。

3.1.48 掌印:手掌面接触物体时留下的印痕。

3.1.49 脚趾印:脚趾面乳突线遗留在物体上的印痕。

3.1.50 脚掌印:脚掌面乳突线遗贸在物体上的印痕。

3.1.51 潜在手印:是指人的手指、手掌触摸物体时,在物面上留下反映指掌面皮肤乳突线花纹的印痕。这种印痕,在多数情况下不能被目力或仪器直接察见,需通过显现处理才能显示出来,所以称为潜在手印。

3.1.52 手印显现:即是通过各种物理、化学及微生物方法的处理,将遗留在物体表面的潜在手印显示出来。

3.1.53 物理显现法:即是通过各种物理方法的处理,将遗留在物体表面的潜在手印显示出来。

3.1.54 化学显现法:即是通过各种化学方法的处理,将遗留在物体表面的潜在手印显示出来。

3.1.55 胶纸提取法:是使用指纹胶纸将可见的灰尘手印、粉末刷显的手印等其他可粘取的手印粘取到胶纸上,再粘贴到合适衬底上,从而将手印提取固定下来。

3.1.56 拍照提取法:是直接对自然光下可见的手印进行拍照,或对自然光下不可见的手印在各种适合光源激发下进行拍照,通过照片将手印提取固定下来。拍照提取是固定和提取现场手印的基本方法,是固定现场手印首先必用的手段。

3.1.57 制膜提取法:就是用灌注硅橡胶或石膏溶液的方法,将遗留在塑性较强的物质上的立体手印制作成立体模型,以便检验。

3.1.58 光检验法:即是通过各种光源的作用,如紫外、蓝绿激光等,将遗留在物体表面的潜在手印显示出来。

3.1.59 荧光检验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后的手印在适合波长的光源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或荧光较弱而手印遗留背景荧光较强的特性,通过适当波长光源的激发将潜在手印显示出来。

3.1.61 二次荧光检验法:是利用经过适当处理后的手印在适合波长的光源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或荧光较弱而手印遗留背景荧光较强的特性,通过适当波长光源的激发将手印显示出来。

3.1.62 紫外荧光检验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后的手印在紫外线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或荧光较弱而手印遗留背景荧光较强的特性,通过紫外线激发将手印显示出来。

3.1.63 蓝绿激光检验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后的手印在蓝绿激光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或荧光较弱而手印遗留背景荧光较强的特性,通过蓝绿激光激发将手印显示出来。

3.1.64 粉末显现法:就是通过手印物质与粉末的机械吸附作用和静电吸附作用,当显色粉末附着于承受物体表面时,没有颜色的手印纹线因粘滞粉末而被显现出来。

3.1.64.1 刷显法:是通过用适当材料制成的毛刷蘸取显现粉末后,作用于潜在手印遗留的载体,使手印显现出来。

3.1.64.2 震荡法:俗名抖显法。先用毛刷或喷粉器在检材表面撒上一薄层粉末,或将粉末直接倒在检材表面土,然后将检材来回轻微摇筛、抖动,使检材表面全有粉末覆盖,再用手指轻弹掉检材上的粉末,手印纹线因吸附粉末而被显现出来,

3.1.64.3 喷粉法:是用专制的喷粉器,使粉末在外力作用下,从喷粉器内呈雾状均匀地喷撒到检材表面,待其积上一薄层粉末后,再用毛刷或空喷粉器去掉多余的粉末,而显出手印。

3.1.65 磁粉刷显法:是用一种特制的磁性刷或磁性笔吸住磁性粉末,使其形成磁力线刷,当磁力线刷在检材表面轻轻刷过时,遗留有手印的部位即可将粉末吸附而显出手印纹线。

3.1.66 荧光粉末法:使用某些在适当光源激发下具有荧光的粉末的粉末显现技术。

3.1.67 熏显法:是利用一种物质的气体分子作用于手印物质,使手印直接染色而显现的方法。

3.1.68 烟熏显现法:其显现手印的原理与粉末一样,烟末本身有吸附力,当其与手印物质接触时,被其中的汗液和油脂粘附,手印纹线即被着色。

3.1.69 碘熏显现法:是通过手印物质中的油脂对碘的粘附和吸附作用,利用碘蒸气的熏染来显现潜在手印的方法,显出的手印呈褐色。

3.1.70“502”胶熏显法:是利用“502"胶的蒸气在手印遗留物中某些成分的引发下发生聚合反应而生成白色聚合物,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71 荧光试剂熏显法:是用某些易挥发升华的荧光试剂,通过加热对潜在手印进行熏显的方法。

3.1.71.1 罗丹明6G熏显法:是利用罗丹明6G作为荧光试剂的熏显技术。

3.1.71.2 罗丹明B熏显法:是利用罗丹明B作为荧光试剂的熏显技术。

3.1.72 真空镀膜法:真空镀膜显现手印,是用真空金属镀膜机将金属或非金属元素蒸发成气体分子喷镀到手印物质上使其显色的一种物理方法。

3.1.73 溶液染色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的手印与溶液中的有色或荧光试剂具有特异的吸附,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74 荧光染色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的手印与溶液中的荧光试剂具有特异的吸附,再通过适合波长的光源激发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74.1 罗丹明6G染色法:是利用罗丹明6G作为染色试剂的荧光染色技术。

3.1.74.2 罗丹明B染色法:是利用罗丹明B作为染色试剂的荧光染色技术。

3.1.74.3 香豆素染色法:是利用香豆素作为染色试剂的荧光染色技术。

3.1.74.4 BBD染色法:是利用BBD作为染色试剂的荧光染色技术。

3.1.75 直接溶液染色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的手印与溶液中的有色试剂具有特异的吸附,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75.1 氨基黑染色法:是利用氨基黑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5.2 龙胆紫染色法:是利用龙胆紫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4.3 香豆素染色法:是利用香豆素作为染色试剂的荧光染色技术。

3.1.74.4 BBD染色法:是利用BBD作为染色试剂的荧光染色技术。

3.1.75 直接溶液染色法:是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某些成分或经过适当处理的手印与溶液中的有色试剂具有特异的吸附,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75.1 氨基黑染色法:是利用氨基黑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5.2 龙胆紫染色法:是利用龙胆紫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5.3 苏丹黑染色法:是利用苏丹黑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5.4 考马斯亮蓝染色法:是利用考马斯亮蓝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5.5 亮绿染色法:是利用亮绿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5.6丽春红染色法:是利用丽春红作为染色试剂的直接溶液染色技术。

3.1.76硝酸银显现法:硝酸银溶液与手印遗留物中的氯离子起反应生成氯化银,随后氯化银经过光解反应或者在还原剂的作用下分解成棕黑色的银微粒,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77 茚三酮显现法:茚三酮是一种测定氨基酸的试剂,其与手印遗留物质中的氨基酸成分起反应生戒一种称为鲁赫曼紫的蓝紫色化合物,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78 茚三酮一氯化锌显现法:将经茚三酮显现处理效果不好的检材继用氯化锌溶液处理,氯化锌能与鲁赫曼紫生成一种在蓝绿激光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的络合物,从而增强手印的显现效果。

3.1.79 茚三酮一氯化镉显现法:将经茚三酮显现处理效果不好的检材继用氯化镉溶液处理,氯化镉能与鲁赫曼紫生成一种在蓝绿激光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的络合物,从而增强手印的显现效果。

3.1.80 DFO显现法:DFO是一种类似于苗三酮的测定氨基酸的试剂,其与手印遗留物质中的氨基酸成分起反应生成一种淡粉色的化合物,这种产物在蓝绿激光激发下具有较强荧光,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81 8-羟基喹啉显现法:8-羟基喹啉能与手印遗留物质中多种阳离子和有机物反应生成荧光产物,在254 nm紫外线激发下发黄绿色荧光,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82 邻氨基苯甲酸显现法:邻氨基苯甲酸能与手印遗留物质中多种金属阳离子反应生成荧光产物,在紫外线激发下发蓝紫色荧光,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83 邻苯二甲醛显现法:邻苯二甲醛与手印遗留物质中的氨基酸、多肽、蛋白质等含氨基的化合物,在碱性和强还原剂存在的条件下结合形成席夫碱,在长波紫外激发下具较强荧光,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84 磺基水杨酸显现法:磺基水杨酸在自身酸的介质中与手印遗留物质中的氨基酸、钠、尿素、蛋白质起作用,生成不溶性的荧光产物,在365 nm紫外线激发下具有白色荧光,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85 荧光胺显现法:是利用荧光胺与手印遗留物质中的氨基酸、蛋白质等物质发生反应,其产物在365 nm紫外线激发下发黄白色荧光,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86 蛋白酶显现法:是利用蛋白酶将手印遗留物中的蛋白质降解成游离氨基酸,再用作用于氨基酸的显现试剂进行处理,从而增强手印的显现效果。

3.1.87 醋酸铀酰锌显现法:是利用醋酸铀酰锌溶液可与手印遗留物质中的钠离子反应生成醋酸铀酸锌钠三重盐,在254 nm紫外线激发下发黄绿色荧光,从而将手印显现出来。

3.1.88 悬浮液显现法,是将某些粉末在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下用水配成悬浮液,利用手印遗留物质中油脂类化合物与悬浮粉末的吸附作用以及表面活性剂对这种吸附的促进作用,悬浮粉末较好地吸附在手印纹线上,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89 放射性同位素显现法:是利用某些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试剂与手印遗留物中的某些成分发生反应,使手印纹线具有了放射性,然后用自动射线拍照法将手印拍照下来或使用x光片将手印记录固定下来。

3.1.90 细菌显现法:将某些可直接利用手印遗留物作为培养基的细菌在检材上接种培养,或将不含手印遗留物成份的选择性培养基在检材上覆一薄层,将某些必须手印遗留物成份的细菌接种在薄层上进行培养,接种的细菌在手印纹线上长出菌丝,形成菌落,从而将潜在手印显现出来。

3.1.91 转印显现法:是先使用某种合适材料的载体将检材上可能存在的潜在手印转移到载体上后,然后再用其他显现方法进行显现处理。

3.1.91.1 碘银板转印显现法:是先熏碘而后用银感光板转印潜在手印并使其显色的方法。

3.1.92 硫氰酸显现法:硫氰酸钾与强酸作用生成硫氰酸气体挥发出来,硫氰酸气体与灰尘手印中的三价铁离子起反应,生成棕红色的硫氰酸铁,从而将灰尘手印显现出来。

3.1.93 四甲基联苯胺显现法:是利用四甲基联苯胺在双氧水的存在下与潜血手印反应而生成蓝绿色的四甲基联苯胺蓝,从而将潜血手印显现出来,

3.1.94 二氯荧光素法:是利用还原型的二氯荧光素在双氧水的存在下与潜血手印反应而生成在蓝绿激光激发下具有荧光的氧化型的二氯荧光素,从而将潜血手印显现出来。

3.1.95 孔雀石绿显现法:是利用还原型的孔雀石绿(无色)在双氧水的存在下与潜血手印反应而生成氧化型的孔雀石绿(绿色),从而将潜血手印显现出来。

3.2 专业术语的规范使用

3.2..1 在实际工作中,按指纹检验标准体系表使用指纹专业术语。

3.2.2 为了规范化,正规化,今后指纹检验工作统一使用指纹专业名词术语。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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