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20年最高院重要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相关推荐阅读

1、2020年重大立法回顾

2民法典:人人必知的49个法律要点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0101)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0101)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010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0501)


2020年最高院重要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批重要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进一步规范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工作。戴卫祥律师(微信号:dailvshi8)团队倾情打造《2020年最高院重要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旨在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检索便利,为依法治国贡献微薄之力。


司法解释

1.关于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经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明确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23日正式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1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二)明确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三)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四)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五)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七)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切实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与2020年7月30人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细化和完善制度供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元化的程序选择。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建立“投资者放权、由法院监督”的代表权运行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职能和专业优势。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依托信息化技术,打造透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集体诉讼程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规定》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人的适格性事关专门性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予委托鉴定,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时限要求。《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8月19日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规定》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10日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二条,对权利要求解释、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充分公开、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并对有关证据、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10日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九条,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民刑交叉以及有关程序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12日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10.《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9月12日印发施行。

《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一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第二条关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认定、第六条关于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等,进一步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指导意见》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如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规定,通过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12日印发施行,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网络知产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7日公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知产证据规定》共33条,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遵循民事诉讼证据基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以诉讼诚信为指引,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为保障,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6日公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补充安排》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补充安排》的适应性、灵活性,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8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14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要求生产者赔偿还是要求经营者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必须赔偿,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赔。明确了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作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有助于让经营者切实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删除了“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以及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内容,将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将施工合同有效但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结算问题的处理调整为违约责任的处理;将工程的结算依据由“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并将“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实现优先受偿权时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条件;延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至18个月;降低了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对其造成损害为由”的证明标准,降低为“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在预告登记中,将“债权消灭”的原因限于协议无效与协议被撤销,删除了协议被解除情形;将旧法中的“对价”这一表述,更改为“合理价款”;增加了“变卖成交裁定书”,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强调只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及合同被撤销,善意受让人就不能善意取得相应的物权,原因本身并不重要,只要是法定原因即可。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细化了细化胎儿继承遗产的基本方式;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对“胁迫”进行精确定性,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明确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首次明确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司法文件

1.《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于2019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

《意见》对律师深度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作用、保障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专门性规定,律师可用专业知识,在财产线索查找、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


2.《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于2020年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限为二年。《办法》主要有五方面创新: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非诉调解工作,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增强调解公信力。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庭审和文书简化规则,优化庭审程序和审理方式,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说理。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实现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同时,建立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审判质量。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当事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在线庭审范围;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于020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意见》明确依法严惩10种犯罪即情形: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5月15日、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指导意见一》明确,既要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23条具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5.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意见》共十条,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切入点,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意见》要求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强调要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指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指出要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合理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加倍罚息。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于202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意见》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信息化保障。

 

7.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20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

《意见》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并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是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五是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于2020年1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意见》强调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领域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9.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施行。

 

《意见》明确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印发实施。

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