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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20150409)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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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2015040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由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4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认实〔2015〕50号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 “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运行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实现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科学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制定分类监管的政策制度,对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国家认监委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四、监管分类及评价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管实际,资质认定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

1、A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践行,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没有出现用户投诉或其他负面情况,整体运行管理状态良好。

2、B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遵章守纪,有一定自律意识,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较为公正,用户投诉少且投诉事项轻微,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风险较小,不存在明显的质量安全隐患。

3、C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承担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律意识存在不足,内部管理存在的瑕疵较多,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一定风险,关键岗位人员流动较频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陈旧或状态不佳,存在一定数量的投诉举报并且部分被查实,有较为明显的违规风险。

4、D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检测数据不准确甚至虚假数据、超范围检验检测等重大问题,管理体系不能证明得到有效运行,检验检测能力严重缺失或存在欺瞒,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风险很大,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违法或严重违规的案件,全年度未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关键岗位人员流动异常频繁等,整体运行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和安全隐患等。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年度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现场评审表现、其他部门反馈的意见、申投诉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在首次启动分类监管时,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五、监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档案

1. 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应及时录入监管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需留下每次分类变化痕迹,每年进行复核确认。

2.分类监管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既往监督管理记录、分类发生变化情况等。分类监管档案的建设可以与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统计直报系统相结合。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结果,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1.年度监督检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每年组织一次。

2.日常监督检查。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按照分类监管类别对应的检查频次,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每次检查应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执行,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可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

3.投诉调查。根据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由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注重对投诉举报及其他渠道线索的查证落实,并据此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理或处罚。

(三)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原则上,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信任”,B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鼓励”,C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鞭策”,D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整顿”。

1.对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出现责任事故、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况除外,以下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均同)。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般3年进行一次。

2.对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可根据情况(如备选机构数量不足)选择性地抽取少数机构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2年实施一次。

3.对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原则上尽量抽取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1年实施一次。

4.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列为必须检查对象。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当年度接受资质认定部门“年度监督检查”的,视同接受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六、分类评价结及监督

(一)分类评价结果主要提供给资质认定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二)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进行动态管理,随时根据相关情况调整分类。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的,该检验检测机构等级在当年度直接降为D类。

(三)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统一性,确保监管质量,国家认监委将每年组织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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