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2019121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2019121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贮存和拆解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执行时间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计算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HJ348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WB/T 1061 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GB/T 19596,GB/T 3730.1和GA 8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报废机动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做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3.2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回收 collecting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接收或收购、登记、贮存、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4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主要总成和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拆分或压扁的过程。
3.5 拆卸 remove
将动力蓄电池从车上拆除并卸下的过程
3.6 动力蓄电池 traction battery
为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不包含铅酸蓄电池。
3.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collect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3.8 废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机动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液、减震器油、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液压悬架液、液压缸油液、尿素溶液等。
3.9 解体机 dismantling machine
具有夹臂和液压剪,用于破解、分离车体及零部件的机械设备。
3.10 拆解线 dismantling lines
按特定的拆解工艺,将报废机动车有序拆分的成套设备及装置的集合。
3.11 回用件reused parts
从报废机动车上拆解的能够再使用的零部件。
4企业要求
4.1 拆解产能要求
4.1.1 企业所在地区(地级市)类型依据年机动车保有量确定,企业数量依据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确定。地区年总拆解产能按当地年机动车保有量的4%~5%设定。地区类型分档和年总拆解产能计算方式详见表1。5回收技术要求
5.1 收到报废机动车后,应检查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和燃料罐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5.2 对报废电动汽车,应检查动力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损情况。对于出现动力蓄电池破损、电极头和线束裸露等存在漏电风险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绝缘处理。
6贮存技术要求
6.1 报废机动车贮存
6.1.1 所有车辆应避免侧放、倒放,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未拆卸前不应叠放。
6.1.2 机动车如需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且不应超过3层。2层和3层叠放时,高度分别不应超过3m和4.5 m。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采用框架结构存放的,要保证安全性,并易于装卸。
6.1.3 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未拆卸前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火、防水、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
6.1.4 电动汽车中的事故车以及发生动力蓄电池破损的车辆应隔离贮存。
6.2 固体废物贮存
6.2.1 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的要求。
6.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 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所有固体废物避免混合、混放。
6.2.3 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不应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
6.2.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使用专门容器单独存放。
6.2.5 废弃电器、铅酸蓄电池贮存场地不得有明火。
6.2.6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贮存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6.2.7 对拆解后的所有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和标识。
6.2.8 报废机动车主要固体废物的贮存方法可参见表B.1。
6.3 回用件贮存
6.3.1 回用件应分类贮存和标识,存放在封闭或半封闭的贮存场地中。
6.3.2 同用件贮存前应做清洁等处理。
6.4 动力蓄电池贮存
6.4.1 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WB/T 1061的贮存要求执行。
6.4.2 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时应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便于存取。
6.4.3 存在漏电、漏液、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动力蓄电池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并隔离存放。
7拆解技术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7.1.2 报废机动车拆解时,应采用合适的工具、设备与工艺,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同收利用性。
7.1.3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应将从报废电动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包(组)交售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处理,不应拆解。
7.1.4 拆解程序中相关设备使用及报废机动车主要固体废物的拆解方法可分别参见表C.1和表B.1。
7.2 传统燃料机动车
7.2.1 拆解预处理技术要求:
a)在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排空存留在车内的废液,并使用专用容器分类回收;
b)拆除铅酸蓄电池;
c)用专门设备回收机动车空调制冷剂;
d)拆除油箱和燃料罐;
e)拆除机油滤清器;
f)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
g)拆除催化系统(催化转化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
7.2.2 拆解技术要求:
a)拆除玻璃;
b)拆除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
c)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
d)拆除能有效回收含铜、铝、镁的金属部件;
e)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
f)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g)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7.3 电动汽车
7.3.1 动力蓄电池拆卸预处理技术要求:
a)检查车身有无漏液、有无带电;
b)检查动力蓄电池布局和安装位置,确认诊断接口是否完好;
c)对动力蓄电池电压、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测,评估其安全状态;
d)断开动力蓄电池高压回路;
e)在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上使用防静电工具排空存留在车内的废液,并使用专用容器分类回收;
f)使用防静电设备回收电动汽车空调制冷剂。
7.3.2 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要求:
a)拆卸动力蓄电池阻挡部件,如引擎盖、行李箱盖、车门等;
b)断开电压线束(电缆),拆卸不同安装位置的动力蓄电池;
c)收集采用液冷结构方式散热的动力蓄电池包(组)内的冷却液;
d)对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线束接头、正负极片等外露线束和金属物进行绝缘处理,并在其明显位置处贴上标签,标明绝缘状况;
e)收集驱动电机总成内残余冷却液后,拆除驱动电机。
7.3.3 拆卸动力蓄电池后车体的其他预处理和拆解技术要求分别按照7.2.1和7.2.2的规定开展。
7.3.4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拆解可参照本标准,并依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指导手册开展。
8企业执行时间要求
8.1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8.2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执行。
·附录A—C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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