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规程GA/T 1313-2016(20160627)
1、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GA/T 955-2011(20111201)
2、法庭科学笔迹特征比对表制作规范GA/T 1443-2017(20171002)
3、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GA/T 1310-2016(20160627)
法庭科学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规程GA/T 1313-2016(20160627)
《法庭科学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规程GA/T 1313-201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文件检验技术领域中正常笔迹检验的步骤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文件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检验前准备
3.1 了解案件简要情况、检材的证据价值以及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情况等。
3.2 逐件审核检材的名称、数量、来源等
3.3 逐件审核样本的名称、数量、来源等。
3.4审核鉴定要求。
4检验步骤
4.1 标识检材、样本
对送检的所有检材和样本应进行唯一性标识,但不能影响检材、样本的原貌。
4.2 检验分析检材笔迹
4.2.1 检验确定检材笔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是直接书写形成的,继续;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应分析:
a)检材笔迹可能的复制方式;
b)检材笔迹是否复制清晰,笔迹特征是否反映充分;
c)检材的复制方式是否对其笔迹的本质特征造成影响。
4.2.2 检验分析检材笔迹书写是否正常。确认为非正常书写的笔迹,应当按相应的非正常笔迹检验程序规范进行检验。
4.2.3 检验分析检材笔迹的类型及其书写模式,以及相互是否存在关联性。
4.2.4 检验分析同一类型和书写模式的检材笔迹,其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
4.2.5 综合分析检材笔迹是否具备正常笔迹检验条件:
a)检材笔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终止检验;
b)检材笔迹具备正常笔迹检验条件的,根据本标准以下程序继续执行。
4.3 检验分析样本笔迹
4.3.1 检验分析样本笔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应分析:
a)样本笔迹可能的复制方式;
b)样本笔迹是否复制清晰,笔迹特征是否反映充分;
c)样本的复制方式是否对其笔迹的本质特征造成影响;
d)初步判断样本笔迹是否具备检验条件。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要求补充合适的笔迹样本。
4.3.2 检验分析样本笔迹书写是否正常。确认为非正常书写的笔迹,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正常笔迹样本。
4.3.3 检验分析样本笔迹的类型及其书写模式,以及相互是否存在关联性。
4.3.4 检验分析同一类型、书写模式的样本笔迹之间,笔迹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
4.3.5 综合分析样本笔迹的可比性、充分性,判断样本笔迹是否具备正常笔迹检验条件。不具备正常笔迹检验条件的,按以下程序:
a)要求委托方补充正常笔迹样本;
b)委托方不能补充正常笔迹样本的,应终止检验,根据GA/T 1310-2016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4.4 比较检验
4.4.1 选择笔迹特征
4.4.1.1 选择检材、样本中有比对价值的笔迹特征。对选取的笔迹特征可采用手工描绘、复制剪贴或扫描、照相后软件编辑等方式制作笔迹特征比对检验记录。
4.4.1.2 选择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特征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在重复出现的单字中选择笔迹特征;
b)在结构正常、运笔自然的单字中选择笔迹特征;
c)在书写速度较快、笔画较多的单字中选择笔迹特征;
d)在单字细微之处选择笔迹特征;
e)选择单字以外的笔迹特征;
f)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有疑问的特征。
4.4.2 分析笔迹特征
对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特征应进行下列分析:
a)分析检材笔迹类型是否在样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b)分析检材不同类型笔迹中的书写模式是否在样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c)分析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和变化特征的情况;
d)对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形成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对特征总和的价值作出初步的评断。
4.4.3 评价笔迹特征
对检材、样本中符合和差异的笔迹特征应进行全面、仔细、客观地评价。评判笔迹特征价值的高低可根据下列途径和要求进行:
a)根据是否符合书写规范进行判断。符合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不符合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
b)根据特征出现的概率进行判断。笔迹特征出现率越高,其特征价值越低;出现率越低,其特征价值越高
c)根据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判断。相对稳定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容易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
d)根据笔迹特征变化的情况进行判断。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变化情况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变化情况相符的,其特征价值较高;相同字迹不同书写模式之间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或差异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
e)根据笔迹的形成方式对笔迹特征的影响情况进行判断。容易受影响的特征价值较低;不容易受影响的特征价值较高;
f)根据调研统计结果进行判断。对某些一时难以判断其特征价值的特殊笔迹特征,可在一定范围内作抽样调查,用统计分析的数据判断其特征价值的高低;
g)鉴定人根据检验实践,综合以上几方面情况对笔迹特征的价值作出评断。
4.5 综合评断
4.5.1 综合判断检材是否正常笔迹、有无检验条件。根据综合判断的结果,按照4.2.2.4.2.5处理。
4.5.2 综合判断样本是否正常笔迹、有无检验条件。根据综合判断的结果,按照4.3.2.4.3.5处理。
4.5.3 综合判断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特征总和是否相符。应全面分析检材与样本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点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综合评断笔迹特征总和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评断结果。
4.6 鉴定意见
根据综合评断的结果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5检验记录
5.1 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记录,应记录检材样本情况、检验过程、鉴定意见等。
5.2 如有意见分歧,也应记录讨论情况。
5.3 检验中使用仪器的记录,应记录仪器使用、检验结果等内容。
5.4 检验中应详细记录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特征比对情况。
6鉴定文书
根据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和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相应的笔迹鉴定文书。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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