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2014030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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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201403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编号为GB 50157-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1总 则
1.0.1 为使地铁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采用常规电机驱动列车的钢轮钢轨地铁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地铁应布设在城市客运量大的主要客运通道上。
1.0.4 地铁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5 地铁工程设计有关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及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应依据远景线网规划确定,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0.6 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并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地铁线路间及地铁与其他交通系统间的衔接,应做到换乘安全、便捷。
1.0.7 地铁设计应提倡科技创新,贯彻节约资源和集约化建设的原则。
1.0.8 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确定,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确定,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
1.0.9 地铁各线路的建设时序和线路设计长度应根据城市形态、规模、客流分布状况、发展需求,以及技术经济合理原则确定,并应经政府主编部门的批准。
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过能力和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3 地铁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
1.0.14 地铁线路应为全封闭式,并宜高密度组织运行。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列车的要求。
1.0.15 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名~6名乘客计算。
1.0.16 地铁车辆基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置一座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8 在中心城区外有条件的地方,地铁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高架和地面的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出现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隧道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1.0.23 地铁机电设备及车辆,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成熟产品,并应标准化、系列化和立足于国内生产,以及有利于行车管理、客运组织和设备维护。
1.0.24 地铁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采取降低工程造价和有利于节省运营成本的措施。
1.0.25 地铁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地铁 metro(underground railway、subway)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列车在全封闭的线路上运行,位于中心城区的线路基本设在地下隧道内,中心城区以外的线路一般设在高架桥或地面上。2.0.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ed lifetime在一般维护条件下,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时限。2.0.3 主体结构 main structure车站与区间保障列车安全运营和结构体系稳定的主要受力结构。2.0.4 旅行速度 operation speed正常运营情况下,列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行速度。2.0.5 最高运行速度 maximum running speed列车在正常运营状态下所达到的最高速度。2.0.6 限界 gauge限定车辆运行及轨道区周围构筑物超越的轮廓线,分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2.0.7 车辆轮廓线 vehicle profile设定车辆所有横断面的包络线。2.0.8 车辆限界 vehicle gauge车辆在平直线上正常运行状态下所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用以控制车辆制造,以及制定站台和站台门的定位尺寸。2.0.9 设备限界 equipment gauge车辆在故障运行状态下所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用以限制行车区的设备安装。2.0.10 建筑限界 structure gauge在设备限界基础上,满足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后的最小有效断面。2.0.11 正线 main line载客列车运营的贯穿全程的线路。2.0.12 配线 sidings地铁线路中除正线外,在运行过程中为列车提供收发车、折返、联络、安全保障、临时停车等功能服务,通过道岔与正线或相互联络的轨道线路。包括折返线、渡线、联络线、临时停车线、出入线、安全线等。2.0.13 试车线 testing line专门用于车辆动态性能试验的线路。2.0.14 轨道结构 track structure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扣件、轨枕、道床等组成。2.0.15 无缝线路 seamless track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2.0.16 伸缩调节器 expansion joint调节钢轨伸缩量大于构造轨缝的装置。2.0.17 基床 subgrade bed路基上部承受轨道、列车动力作用,并受水文、气候变化影响而具有一定厚度的土工结构,并有表层与底层之分。2.0.18 车站公共区 public zone of station车站公共区为车站内供乘客进行售检票、通行和乘降的区域。2.0.19 无缝线路纵向水平力 longitudinal force due to continuous welded roil指无缝线路伸缩力和挠曲力产生的纵向水平力。2.0.20 无缝线路断轨力 breaking force of continuous welded rail因长钢轨折断引起桥梁与长钢轨相对位移而产生的纵向力。2.0.21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由地面挖开的基坑中修筑地下结构的方法。包括明挖、盖挖顺作和盖挖逆作等工法。2.0.22 盖挖顺作法 cover and cutbottom up method作业顺序为在地面修筑维持地面交通的临时路面及其支撑后,自上而下开挖土方至坑底设计标高,再自下而上修筑结构。2.0.23 盖挖逆作法 cover and cuttop down method作业顺序与传统的明挖法相反,开挖地面修筑结构顶板及其竖向支撑结构后,在顶板的下面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土方分层修筑结构。2.0.24 矿山法 mining method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传统的矿山法指用钻眼爆破的施工方法,又称钻爆法,现代矿山法包括软土地层浅埋暗挖法及由其衍生的其他暗挖方法。2.0.25 盾构法 shield method用盾构机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为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推进、衬砌和注浆等作业的方法。2.0.26 防水等级 grade of waterproof根据工程对防水的要求确定的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2.0.27 开式运行 open mode operation地铁隧道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模式之一。开式运行时,隧道内部空气通过风机、风道、风亭等设施与外界大气进行空气交换。2.0.28 闭式运行 close mode operation地铁隧道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模式之一。闭式运行时,隧道内部基本上与外界大气隔断,仅供给满足乘客所需的新鲜空气量。2.0.29 合流制排放 combined sewer system除厕所污水以外的消防及冲洗废水、雨水等废水合流排放的方式。2.0.30 集中式供电 centralized power supply mode由本线或其他线路的主变电所为本线牵引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供电的外部供电方式。2.0.31 分散式供电 distributed power supply mode由沿线引入城市中压电源为牵引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供电的外部供电方式。2.0.32 混合式供电 combined power supply mode由主变电所和城市中压电源共同为牵引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供电的外部供电方式。2.0.33 大双边供电 over bitraction power supply当某一中间牵引变电所退出运行,由两侧相邻牵引变电所对接触网构成双边供电的方式。2.0.34 电力监控系统 power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ystem(SCADA)电力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包括遥控、遥测、遥信和遥调功能。2.0.35 传输系统 transmission system为专用通信系统中的各系统、信号、电力监控、防灾、环境与设备监控和自动售检票等系统提供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等地之间信息传输系统。2.0.36 视频监视系统 image monitoring system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各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视觉信息的设备总称,又称闭路电视系统。2.0.37 列车自动控制 automatic train control(ATC)信号系统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安全防护和运行控制技术的总称。2.0.38 列车自动监控 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ATS)根据列车时刻表为列车运行自动设定进路,指挥行车,实施列车运行管理等技术的总称。2.0.39 列车自动防护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ATP)自动实现列车运行安全间隔、超速防护、进路安全和车门等监控技术的总称。2.0.40 列车自动运行 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ATO)自动实行列车加速、调速、停车和车门开闭、提示等控制技术的总称。2.0.41 列车无人驾驶 driverless train operation以信号技术为基础,实现列车运行管理无司机操控列车技术的总称。2.0.42 自动售检票系统 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AFC)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控制、自动识别、精密机械和传动等技术,实现地铁售票、检票、计费、收费、统计、清分、管理等全过程的机电一体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2.0.43 清分系统 central clearing system用于发行和管理地铁车票,对不同线路的票、款进行结算,并具有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卡进行清算功能的系统。2.0.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FAS)用于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报警设施。2.0.45 综合监控系integrated supervisory and control system(ISCS)基于大型的监控软件平台,通过专用的接口设备与若干子系统接口,采集各子系统的数据,实现在同一监控工作站上监控多个专业,调度、协调和联动多系统的集成系统。2.0.46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调度人员通过使用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售检票等中央级系统操作终端设备,对地铁全线(多线或全线网)列车、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及其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工作场所,简称控制中心。2.0.47 门禁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ACS)集计算机、网络、自动识别、控制等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措施为一体的自动化安全管理控制系统。又称人员出入口安全管理控制系统。2.0.48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BAS)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环境与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防淹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49 乘客信息系统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PIS)为站内和列车内的乘客提供有关安全、运营及服务等综合信息显示的系统设备总称。2.0.50 轮椅升降机 platform lift for straight stairway一种设置在楼梯旁用于运送坐轮椅车的乘客上、下楼梯的设备。2.0.51 站台门 platform edge door安装在车站站台边缘,将行车的轨道区与站台候车区隔开,设有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极控制开启与关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2.0.52 应急门 emergency escape door站台门设施上的应急装置,紧急情况下,当乘客无法正常从滑动门进出时,供乘客由车内向站台疏散的门。2.0.53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地铁系统的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2.0.54 车辆段 depot停放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定修或架修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2.0.55 停车场 parking lot,stabling yard停放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营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2.0.56 联络通道 connecting bypass连接同一线路区间上下行的两个行车隧道的通道或门洞,在列车于区间遇火灾等灾害、事故停运时,供乘客由事故隧道向无事故隧道安全疏散使用。2.0.57 防淹门 flood gate防止外部洪水涌入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的密闭设施。2.0.58 噪声敏感目标 noise sensitive target指学校、医院、卫生院、居民住宅、敬老院、幼儿园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3运营组织
3.1 一般规定
3.1.1 地铁运营组织设计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测客流量和乘客出行需求,形成系统的运营概念,明确运营需求,确定系统的运营规模、运营模式和运营管理方式。3.1.2 地铁线路的客流预测,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为基础,结合各条线路的建设时序和沿线城市发展状况,预测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数据,并应进行客流变化风险分析。3.1.3 地铁运营规模应在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原则下,根据预测客流数据和线路服务需求综合分析确定。3.1.4 地铁运营模式应明确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的管理模式,并应明确在各种运营状态下的管理方式,各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人员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3.1.5 地铁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3.1.6 配线的设置应在满足线路运营、管理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条件综合确定。 3.2 运营规模3.2.1 地铁设计运输能力应在分析预测客流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沿线规划性质和乘客出行特征、客流断面分布特征、客流变化风险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相应设计年限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3.2.2 系统设计能力应满足相应年限设计运输能力的需要,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的要求。3.2.3 地铁新线车辆配属数量应根据运能与运量的匹配要求,以及检修车辆和备用车辆的数量要求,按初期需要进行配置。当城市的网络已达到一定规模时,新线设计可与相交运营线路的运营组织方案适度匹配或按近期需要配车。3.2.4 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量,综合车辆选型、行车组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初期、近期宜采用相同的列车编组,当远期车辆编组数与初、近期不相同时,应按远期车辆的扩编要求预留条件。3.2.5 地铁列车的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在计算旅行速度的基础上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的系统,旅行速度不宜低于35km/h;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大于80km/h的系统,列车旅行速度应相应提高。3.2.6 地铁各设计年限的列车运行间隔,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远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2min,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宜大于6min。3.2.7 车辆基地的功能、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能力的需要,并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地铁线路的具体条件确定。 3.3 运营模式3.3.1 地铁在正线上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行。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3.3.3 地铁列车除无人驾驶模式外,应至少配置一名司机驾驶或监控列车运行。3.3.4 在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布特征综合确定。3.3.5 列车在平面曲线上的运行速度应按曲线半径大小进行计算,其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不宜超过0.4m/s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特殊情况局部区域可根据车辆、轨道、维修、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并可适当提高列车通过平面曲线的运行速度。3.3.6 列车牵引计算应在线路条件和车辆性能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站间运行速度、运行时间和能源消耗量,以及旅行速度。正常情况下,计算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不宜大于最大加速度、常用减速度的90%,且计算列车起、制动加速度均不宜大于0.9m/s2,并应充分利用惰行。3.3.7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越站列车通过站台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站台门时,越站列车通过站台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2 设站台门时,越站列车通过站台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0km/h。3.3.8 进站列车进入有效站台端部时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0km/h。故障或事故列车在正线上的推进的速度不宜大于30km/h。3.3.9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车门才能开启;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在有站台门的车站,列车开关门时间不宜大于17s,乘客比较拥挤的车站不宜大于19s;无站台门的车站不宜大于15s。3.3.10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空乘客后再进入折返线。故障或事故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先在车站清空乘客。3.3.11 地铁系统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3.3.12 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可控制一条或数条线路。控制中心应具有对列车运行、供电等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地铁车站应设置车站控制室,车站控制室应具有对列车运行、车站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3.3.13 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列车运行监控、车辆客室应急通信以及车站站台门的设置和电视监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 3.4 运营配线3.4.1 线路的终点站或区段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或折返渡线。3.4.2 当两个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车站相距过远时,应根据运营需求和工程条件设置停车线。3.4.3 在线路与其他正线或支线共线运行的接轨站,配线宜设置进站共轨运行方向的平行进路。3.4.4 两条线路之间的联络线应结合车站配线或渡线,与线路的上、下行正线连通。3.4.5 列车从支线或车辆基地出入线进入正线前应具备一度停车条件,经过核算不能满足信号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安全线。3.4.6 车辆基地出入线应连通上下行正线,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远期线路的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3.5 运营管理3.5.1 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结合地铁网络运营管理功能要求,满足线路运营管理任务的需要,并应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设置,实现系统的安全、高效、节能运营。3.5.2 运营管理资源应根据线网规划和各线条件合理配置,并应满足运营管理和维修保障的资源共享要求。3.5.3 地铁设备、设施的标识系统应根据现场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物资管理的需要建立,地铁运营管理系统应满足对设备设施运营状态、维修状态的监控与管理。3.5.4 首条地铁运营线路的系统运营人员定员不宜超过80人/km。后建的每条线路运营定员指标不宜大于60人/km。3.5.5 运营管理模式应根据运营状态确定。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运营机构应对不同的运营状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并应包括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3.5.6 地铁宜采用计程和计时票制,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客流数据和票务收入自动统计功能。4车 辆
4.1 一般规定
4.1.1 地铁车辆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的有关规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有关规定。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4.1.4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4.1.5 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环境条件、线路条件、运输能力要求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表4.1.5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4.4 转向架4.4.1 车辆宜采用无摇枕两系悬挂两轴转向架。4.4.2 转向架性能、主要尺寸应与车体、线路相互匹配,并应保证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耗限度内,能确保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即使在悬挂或减振系统损坏时,也应能确保车辆在线路上安全地运行到终点。4.4.3 转向架的动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T 5599的有关规定。4.4.4 车轮采用整体碾钢轮时,其踏面形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车车辆车轮轮缘踏面外形》TB/T 449的有关规定。4.4.5 转向架构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 4.5 电气系统4.5.1 电传动系统宜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牵引电机宜采用矢量控制或直接转矩控制的方式。4.5.2 电(气)传动系统应具有牵引和再生制动的基本功能。4.5.3 电力变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GB/T 25122.1的有关规定,牵引电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牵引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GB/T 25123.2的有关规定,牵引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应用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GB/T 21413的有关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子装置》GB/T 25119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电磁兼容》GB/T 24338的有关规定。4.5.4 电传动系统应能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和能按车辆载重量自动调整牵引力或电制动力的大小,并应具有反应灵敏的防空转、防滑行控制和防冲动控制。4.5.5 当多台电动机由一个变流器并联供电时,其定额功率应计及轮径差与电动机特性差异引起的负荷分配不均,以及在高粘着系数下运行时轴重转移的影响。4.5.6 受流器或受电弓受流时,应对受电器或供电设施均无损伤或异常磨耗。受电弓的静态压力应为70N~140N,受流器的静态压力应为120N~180N。4.5.7 列车应设置避雷装置。4.5.8 辅助电源系统应由辅助变流器、蓄电池等组成。辅助电源的交流输出电压波形应为正弦波,波形畸变率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5%,相间不平衡系数不应大于1%,频率应为50Hz±5%。辅助变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GB/T 25122.1的有关规定,其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4.5.9 由浮充电蓄电池供电的设备,其标称电压应选用110V及24V,其额定工作电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应用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 第Ⅰ部分:一般使用条件和通用规则》GB/T 21413.1的有关规定。蓄电池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在故障及紧急情况下车门控制、应急通风、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等系统工作不低于45min,以及45min后列车车门能开关门一次的要求。蓄电池箱应采用二级绝缘安装。蓄电池箱上应安装正极和负极短路保护用空气断路器。 4.6 制动系统4.6.1 列车空气制动系统应由风源系统、常用制动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放制动系统组成,并应包括指令装置、电气及空气控制装置、执行操作装置、自诊断装置等。4.6.2 制动系统应采用微机控制,应能根据载荷大小自动调整制动力大小。4.6.3 常用制动应使用电制动,并应充分利用电制动功能。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当电制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空气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故障情况下,也应能保证空气制动发挥作用。4.6.4 列车在实施再生制动时,制动能量应能被其他列车吸收,多余能量应由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宜设于变电所。4.6.5 紧急制动应为纯空气制动。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4.6.6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列车在最大载荷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不会发生溜车。4.6.7 基础制动宜采用单元式踏面制动装置或盘形制动装置。4.6.8 列车应具有两套或以上独立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当一台机组失效时,其余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量、供气质量和总风缸容积,均应能满足整列车的供风要求,同时应维持空气压缩机必要的开动占空比。空气压缩机组应设有干燥器和自动排水装置,以及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阀。4.6.9 列车制动系统应具有保持制动功能。4.7 安全与应急设施4.7.1 当利用轨道中心道床面作为应急疏散通道时,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专用端门和配置下车设施,且组成列车的各车辆之间应贯通。端门和贯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低于1800mm。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4.7.3 列车应装设ATP信号车载设备。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4.7.5 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lx。列车尾端外壁应设置红色防护灯。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4.7.7 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5限 界
5.1 一般规定
5.1.1 地铁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5.1.2 车辆限界可按隧道内外区域,分为隧道内车辆限界和隧道外车辆限界;也可按列车运行区域,分为区间车辆限界、站台计算长度内车辆限界和车辆基地内车辆眼界。5.1.3 车辆限界,可按所处地段分为直线车辆限界和曲线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可按所处地段分为直线设备限界和曲线设备限界。直线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圆曲线设备限界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执行。5.1.4 建筑限界应分为隧道建筑限界、高架建筑限界、地面建筑限界。隧道建筑限界可按工程结构形式分为矩形隧道建筑限界、马蹄形隧道建筑限界和圆形隧道建筑限界。5.1.5 轨道区混凝土结构体、轨旁设备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间隙,应符合本规范表15.3.3的规定。5.1.6 相邻区间线路,当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当两线间有墙或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或柱的宽度及其施工误差确定。5.1.7 A型、B1型和B2型车辆采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当选用车辆的基本参数与本规范不同时,应重新核定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5.2 基本参数5.2.1 各型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各型车辆基本参数(mm)
6 线 路
6.1 一般规定
6.1.1 地铁线路应按其运营中的功能定位,分为正线(干线与支线)、配线和车场线。配线应包括车辆基地出入线、联络线、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安全线。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依据线路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网中的地位和客流特征、功能定位等,确定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2 地铁线路应以快速、安全、独立运行为原则。当有条件时,也可根据需要在两条正线之间或一条线路上干线与支线之间,组织共线运行;3 支线在干线上的接轨点应设在车站,并应按进站方向设置平行进路;接轨点不宜设在靠近客流大断面的车站;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5 地铁线路应符合运营效益原则,线路走向应符合城市客流走廊,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6 地铁选线应符合工程实施安全原则,宜规避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段,并宜减少房屋和管线拆迁,宜保护文物和重要建、构筑物,同时应保护地下资源;7 地铁线路与相近建筑物距离应符合城市环境、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地上线必要时应采取针对振动、噪声、景观、隐私、日照的治理措施,并应满足城市环境相关的规定;地下线应减少振动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6.1.3 线路起、终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路起、终点车站宜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并宜预留公交等城市交通接驳配套条件;2 线路起、终点不宜设在城区内客流大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客流断面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1/4的位置;3 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线路,应分析运营的经济性,并应结合对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OD的特征、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和拥挤度,以及建设时序的分析,合理确定线路运行的起、终点或运行的分段点;4 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35km,也可按每个交路运行不大于1h为目标。当分期建设时,初期建设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5km;5 支线与干线贯通共线运行时,其长度不宜过长。当支线长度大于15km时,宜按既能贯通、又能独立折返运行设计,但应核算正线对支线客流的承受能力。6.1.4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站分布应以规划线网的换乘节点、城市交通枢纽点为基本站点,结合城市道路布局和客流集散点分布确定;2 车站间距在城市中心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宜为1km;在城市外围区宜为2km。超长线路的车站间距可适当加大;3 地铁车站站位选择,应结合车站出入口、风亭设置条件确定,并应满足结构施工、用地规划、客流疏导、交通接驳和环境要求。6.1.5 换乘车站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换乘站的规划与设计,应按各线独立运营为原则,宜采用一点两线形式,并宜控制好换乘高差与距离;当采用一点三线换乘形式时,宜控制层数,并宜按两个站台层设置;一个站点多于三条线路时,其换乘形式应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2 换乘车站应结合换乘方式,拟定线位、线间距、线路坡度和轨面高程;相交线路邻近一站一区间宜同步设计;3 当换乘站为两条线路采用同站台平行换乘方式时,车站线路设计应以主要换乘客流方向实现同站台换乘为原则;4 当多条线路在中心城区共轨运行并实行换乘时,接轨(换乘)站应满足各线运行能力和共轨运行总量需求,并应符合6.1.2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线路配线及站台布置。6.1.6 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选定。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在中心城区以外地段,宜采用高架线;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2 地下线路埋设深度,应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隧道形式和施工方法确定;隧道顶部覆土厚度应满足地面绿化、地下管线布设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等要求;3 高架线路应注重结构造型和控制规模、体量,并应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比例协调,其结构外缘与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高架线应减小对地面道路交通、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的影响;4 地面线应按全封闭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红线及其道路断面的关系,地面线应具备防淹、防洪能力,并应采取防侵入和防偷盗设施。6.2 线路平面6.2.1 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比选确定。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表6.2.1-1圆曲线最小曲线半径(m)3)在车站正线及折返线上,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3m/s2。当曲线超高为15mm时,最高速度限制应按下式计算,且分别不应大于车站允许通过速度或道岔侧向允许速度。
7轨 道
7.1 一般规定
7.1.1 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绝缘性和适量弹性。7.1.2 轨道结构设计应根据车辆运行条件确定轨道结构的承载能力,并应符合质量均衡、弹性连续、结构等强、合理匹配的原则。7.1.3 无砟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7.1.4 轨道结构部件选型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少维修、标准化、系列化,且宜统一全线轨道部件。7.1.5 轨道结构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与车辆等系统综合协调后,采取相应减振措施。7.1.6 轨道结构设计应以运营维修中检测现代化、维修机械化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和维修设备。7.2 基本技术要求7.2.1 钢轨轨底坡宜为1/40~1/30。在无轨底坡的两道岔间不足50m地段,不宜设置轨底坡。7.2.2 标准轨距为1435mm,半径小于250m的曲线地段应进行轨距加宽,加宽值应符合表7.2.2的规定。轨距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递减,无缓和曲线或其长度不足时,应在直线地段递减,递减率不宜大于2‰。表7.2.2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8路 基
8.1 一般规定
8.1.1 地铁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8.1.2 轨道和车辆荷载应根据采用的轨道结构及车辆的轴重、轴距等参数计算,并应用换算土柱高度代替。8.1.3 路基工程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路基工后沉降的要求,路基工程地基处理措施应根据线路设计标准、地质资料、路堤高度、填料、建设工期等通过检算确定。8.1.4 路基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重视沿线的绿化和美化设计。结构设计应与邻近的建筑物相协调。8.1.5 取、弃土场设置不应影响山体或边坡稳定,并应采取确保边坡稳定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挡护措施。8.1.6 路基工程防排水设计应保证排水系统完整、通畅。8.1.7 路肩及边坡上不应设置电缆沟槽,困难情况下必须设置时,应进行结构设计,并应采取保证路基完整和稳定的措施。在路基上设置其他杆架、管线等设备时,也应采取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8.1.8 区间路基地段可适当设置养路机械平台,间距宜采用500m,单线地段可在一侧设置,双线地段应两侧交错设置,采用移动平台时可不设置。 8.2 路基面及基床8.2.1 路基路肩高程应高出线路通过地段的最高地下水位和最高地面积水水位,并应加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和有害冻胀深度或蒸发强烈影响深度,再加0.5m。路基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路肩高程还应满足与城市其他交通衔接和相交等情况时的特殊要求。8.2.2 路基面形状应设计为三角形路拱,应由路基中心线向两侧设4%的人字排水坡。曲线加宽时,路基面仍应保持三角形。8.2.3 路基面宽度应根据线路数目、线间距、轨道结构尺寸、曲线加宽、路肩宽度、是否有接触网立柱等计算确定。当路肩埋有设备时,路堤及路堑的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6m,无埋设设备时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4m。8.2.4 区间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单线应在曲线外侧,双线应在外股曲线外侧按表8.2.4的数值加宽。加宽值在缓和曲线范围内应线性递减。表8.2.4曲线地段路基面加宽值(m)9车站建筑
9.1 一般规定
9.1.1 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并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施工时交通组织之间的关系。9.1.2 车站设计应满足客流需求,并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置紧凑、便于管理,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和防灾等设施。9.1.3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楼梯、自动扶梯和售、检票口(机)等部位的通过能力,应按该站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出入口通道、楼梯、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应按本规范第28.2.11条的要求进行校核。超高峰设计客流量应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超高峰系数。9.1.4 车站设计应满足系统功能要求,合理布置设备与管理用房,并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约化设计。9.1.5 车站的地下、地上空间宜综合利用。9.1.6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9.1.7 地下车站的土建工程不宜分期建设,地面、高架车站及相关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9.2 车站总体布置9.2.1 车站总体布置应根据线路特征、运营要求、地上和地下周边环境及车站与区间采用的施工方法等条件确定。站台可选用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等形式。9.2.2 车站竖向布置应根据线路敷设方式、周边环境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可选取地下多层、地下一层、路堑式、地面、高架一层、高架多层等形式。地下车站埋设宜浅,高架车站层数宜少,有条件的地下或高架车站宜将站厅及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面。9.2.3 换乘车站应根据地铁线网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地上及地下周边环境、换乘量的大小等因素,可选取同车站平行换乘、同站台平面换乘、站台上下平行换乘、站台间的“十”形、“T”形、“L”形、“H”形等换乘及通道换乘形式。9.2.4 车站出入口与风亭的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布置。出入口位置应有利于吸引和疏散客流;风亭位置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满足规划、环保、消防和城市景观的要求。9.2.5 车站出入口附近,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放场地。9.2.6 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厕所不宜与公共厕所合用。 9.3 车站平面9.3.1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列车最大编组数的有效长度与停车误差之和,有效长度和停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效长度在无站台门的站台应为列车首末两节车辆司机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有站台门的站台应为列车首末两节车辆尽端客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2 停车误差当无站台门时应取1m~2m;有站台门时应取±0.3m之内。9.3.2 站台宽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符合表9.3.15-1的规定:岛式站台宽度:10高架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高架结构;1 区间桥梁;2 高架车站中的轨道梁及其支承结构。10.1.2 区间桥梁应满足列车安全运行和乘客乘坐舒适的要求。结构除应满足规定的强度外,应有足够的竖向刚度、横向刚度,并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10.1.3 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10.1.4 区间桥梁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减振、降噪的要求。除大跨度需要外,不宜采用钢结构。10.1.5 区间一般地段宜采用等跨简支梁式桥跨结构,并宜采用预制架设、预制节段拼装等工厂化施工方法。10.1.6 区间桥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桥墩。桥墩类型宜分段统一。10.1.7 区间桥梁墩位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跨越铁路、道路时桥下净空应满足铁路、道路限界要求,并应预留结构可能产生的沉降量、铁路抬道量或公路路面翻修高度;跨越排洪河流时,应按1/1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大桥、特大桥应按1/3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检算;跨越通航河流时,其桥下净空应根据航道等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10.1.8 对于铺设无砟轨道结构的桥梁,应设立沉降观察基准点。其测点布置、观测频次、观测周期,应按无砟轨道铺设要求确定。10.1.9 道岔全长范围宜设在连续的桥跨结构上,当不能满足时,梁缝位置应避开道岔转辙器和辙叉范围。10.1.10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的徐变上拱度应严格控制,轨道铺设后,无砟桥面梁的后期徐变上拱值不宜大于10mm。无砟桥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轨道铺设后的后期徐变量,应根据轨道专业的要求控制。10.1.11 跨度小于等于40m的简支梁和跨度小于等于40m的连续梁相邻桥墩,其工后沉降量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砟桥面不应超过20mm,无砟桥面不应超过10mm。2对于外静不定结构,其相邻墩台不均匀沉降量之差的容许值还应根据沉降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影响确定。 10.2 结构刚度限值10.2.1 桥跨结构竖向挠度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列车静活载作用下,桥跨结构梁体竖向挠度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表10.2.1梁体竖向挠度的限值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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