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201608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相关推荐阅读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2021表格版)

2、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GA/T 1245-2015(201503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0429)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0114)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0101)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20160801)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编号GA/1301-201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66月7日发布,20168月1日施行。 


·引 言

火灾原因认定是对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的过程。火灾原因认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消防技术工作。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深入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可以为防火、灭火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为消防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原因认定工作,提高火灾原因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 性,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原因认定的一般要求、火灾证据、起火时间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及起火原因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对火灾原因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起火物 initial fuel最先被点燃的物质。

3.2 起火时间 ignition time 依据最早发现可燃物发烟或发光时间,向前推断认定起火物最初燃烧的时间概数。

3.3 起火原因 ignition cause 引燃起火物的原因。


4一般要求

4.1 火灾原因认定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认定结论。

4.2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火灾现场已按GA 839进行了勘验;

——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图、进行了现场照相和录像;

——询问了发现人员、报警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现场逃生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环境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收集了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料、网络资料和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资料;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提取或鉴定了有关物证;

——参加火灾调查的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

——其他应进行的调查工作。

4.3 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有关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火灾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4.4 正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前应进行以下工作:

——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火灾原因及认定依据;

——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应进行补充调査;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记录在案。

4.5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

4.6 火灾名称应体现下列内容: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加双引号;

——火灾等级:“一般火灾”应表示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直接填写“较大火灾”、“重大火灾”或“特别重大火灾”;

——经调查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名称中应加上“放火嫌疑案件”字样。


5 火灾证据

5.1 证据要求

5.1.1 证据的内容应能够真实反映火灾的客观事实。

5.1.2 证据应与火灾事实相关联。

5.1.3 全部证据对待证火灾事实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 得到合理解释。

5.1.4 所有证据应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

5.1.5 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

5.2 证据种类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录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图;

——物证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

——尸体检验文书;

——实物物证;

——调查实验笔录;

——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材料

5.3 证据审查

审查证据时应审查如下内容:

——询问人、被询问人、证人、当事人及调查人员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等记录的内容是否与火灾事实有关联、相互印证;

——提取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内容是否齐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确;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是否明确;

——专家意见/物证鉴定意见是否与火灾事实相符;

——出具物证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灾物证鉴定意见,应比较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 鉴定人员经验等;

——助燃剂检测结论不能作为排除放火嫌疑的唯一证据;

——其他需要审查判断的内容。


6起火时间认定

6.1 一般要求

6.1.1 应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点、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1.2 时钟等计时设备记录的时间应与北京时间进行比对校正。

6.1.3 起火时间可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

6.2 认定依据

应依据如下证据认定起火时间:

——火灾最先发现人提供的最初出现烟、火的时间;

——起火部位(起火点)钟表停摆时间;

——与起火原因关联的用火设施点火时间;

——与起火原因关联的电热设备通电或停电时间;

——起火部位处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与起火部位关联的电气线路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报警或故障时间;

——视频资料显示最初发生火灾的时间;

——电子数据记录的与起火关联的时间;

——结合可燃物燃烧速度分析认定的时间;

——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的现象并显示时间的信息。


7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朴救、 气象条件等因素对痕迹形成的影响,通过综合分析认定。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物体受热面;——物体被烧轻重程度;——烟熏、燃烧痕迹的指向;——烟熏痕迹和各种燃烧图痕;——炭化、灰化痕迹;——物体倒塌掉落的层次和方向;——金属变形、变色、熔化痕迹及非金属变色、脱落、熔化痕迹;——尸体的位置、姿势和烧损部位、程度;——证人证言;——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保护装置的动作顺序;——视频监控系统、移动电话、电脑和其他电子数据;——其他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的信息。

8起火原因认定

8.1 认定要求

8.1.1 应首先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并查明起火燃烧特征。

8.1.2 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用实物证据直接证明,也可用证据间接证明。

8.1.3 认定引火源和起火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引火源和起火物均在起火部位(起火点)内;

——引火源的能量足以引燃起火物;

——起火部位(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8.1.4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 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且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8.1.5 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8.2 认定方法

8.2.1 排除认定法

应列举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并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原因即为起火原因。

8.2.2 直接认定法

当有视频录像、物证、照片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时,可以直接认定起火原因,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

8.3 常见火灾原因认定

8.3.1 电气类火灾认定

认定电气类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起火时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时间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处于通电或带电状态;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存在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漏电等电气故障或者发热等痕迹;

——电气故障点或发热点处存在能够被引燃的可燃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2 涉嫌放火案件认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涉嫌放火案件的依据:

——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的特征;

——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

——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造成的破坏、攀爬的痕迹;

——起火前物品被翻动、移动或者被盗;

——起火点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

——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接触起火部位(起火点);

——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都与同一人有关系;

——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未曾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成分;

——火灾发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吓信件、接到恐吓电话,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

——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形;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3 自燃火灾认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自燃火灾的依据:

——起火点处存在足够数量的自燃类物质;

——有升温、冒烟、异味等现象出现;

——自燃物质有较重的炭化区、炭化或者焦化结块,炭化程度由内向外逐渐减轻;

——起火点处物体烟熏痕迹浓重;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4 静电火灾认定

在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时,可以认定为静电火灾:

——具有产生和积累静电的条件;

——具有足够的静电能量和放电条件;

——放电点周围存在爆炸性混合物;

——放电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5 雷击火灾认定

认定雷击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当地、当时的气象部门监测的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接近;

——金属、非金属熔痕、燃烧痕或者其他破坏痕迹明显,且所处位置与起火点吻合;

——雷击放电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被磁化,可以测出较大剩磁;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6 无焰火源火灾认定

认定烟蒂、蚊香等无焰火源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证人证实起火部位处有人吸烟、使用蚊香等无焰火源,并与起火时间相符;

——起火物为纸张、纤维植物等可以被无焰火源能量点燃的疏松物质;

——起火点处炭化或者灰化痕迹明显;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6]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2005.



律师简介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