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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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210312)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已经2021年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布,于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发改价认办〔2021〕21号涉刑事价格认定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责。实践证明,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的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推动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彰显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切实将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守好自己的“责任田”。针对当前少数地方出现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介入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情况,各地价格认定机构要及时掌握、动态评估辖区内有关情况,积极与当地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发挥好价格认定机构开展涉刑事价格认定的主渠道地位。
二、树牢风险意识,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多年的实践表明,开展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面临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注重防范廉政方面的风险,也要注重化解工作懈怠和能力不足的风险。
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做实做细涉刑事价格认定这一主体业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涉刑事价格认定事项,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主动与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模式
当前,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大势,紧紧抓住用好大有可为的重要机遇期,开拓进取,探索创新,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积极运用好大数据综合业务平台,高质量办理涉刑事价格认定相关事项。在主体职责不缺失的前提下,可适当引入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开展多方合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主动与司法机关建立长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充分把握其工作重点和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工作本领是做好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前提。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相关工作,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克服困难,凝心聚力,在确保人心不乱、队伍不散的情况下,下大力气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聚焦价格认定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综合业务平台操作应用等重点内容,加快培养一批新时代价格认定领域的行家里手。
五、加强舆论宣传,持续扩大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宣传舆论工作,积极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加大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认知认同,讲好“价格认定故事”,传播“价格认定声音”,传递“价格认定正能量”,力争使涉刑事价格认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得到新的提升。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开展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情况下,扎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责任不缺位、力度不减弱,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21年3月12日
律师简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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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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