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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94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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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49年12月2日通过,于1949年12月2日公告公布,自1949年12月2日起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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