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 笔迹检验规范GA/T 1953-2021(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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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 笔迹检验规范GA/T 1953-2021(20220501)
《法庭科学 笔迹检验规范》编号GA/T 1953-202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21年10月14日发布,于2022年5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1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警学院、无锡市公安局、上海公安学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红光、闫海倩、韩星周、王晓光、张云、齐育新、刘建伟、李志荣、王筠、程卫国、罗亚琴、赵元翔、郭姿含、秦达、王锦生、杨求风。
1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笔迹检验的前期准备、检验程序、鉴定意见、检验记录、检验材料复制、鉴定文书。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的笔迹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1444-2017法庭科学笔迹检验样本提取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前期准备
4.1 了解案件情况,重点了解对检材的来源及形成过程的叙述。
4.2 审核检材的名称、数量、标称时间、性状等。
4.3 审核样本的名称、数量、标称时间、性状等,了解 案后样本的形成方式和过程。
4.4 了解嫌疑书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受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了解嫌疑书写人有无影响书写活动的状况。
4.5 了解原鉴定情况。
4.6 审核鉴定要求。
5检验程序
5.1 分析检材笔迹
5.1.1 形成方式
一般选用放大观察的方法,必要时也可选用其他方法(如重合、理化分析等)分析检材笔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
a) 直接书写形成的,按5.1.2继续检验;
b) 非直接书写形成,可按照5.3.2制作比对表,根6.2.2出具鉴定意见。当需要进行比较检验时,应同时满足:
1) 原件灭失或原件无法提取;
2) 字数较多且笔迹特征反映充分。
5.1.2 书写是否正常
5.1.2.1 依据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如:书写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等)的特点进行分析:
a) 正常笔迹在通常的心理状态和书写条件下形成;
b) 非正常笔迹在特殊的心理状态或书写条件下形成。
5.1.2.2 也可在比较检验、综合评断过程中进一步分析。
5.1.3 笔迹类型及书写模式
需要时,可分析检材笔迹的类型、书写模式,以及相互间的关联性;也可分析同一类型和同一书写模式的检材笔迹,其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
注:笔迹的类型包括汉文、英文、韩文、日文等不同文种的笔迹;书写模式包括不同书体(楷体、行书、隶书等)、不同书写速度(快、中、慢),以及横写、竖写、连写、略写、艺术签等模式书写的字迹。
5.1.4检验条件
分析检材笔迹的检验条件(必要时可结合样本笔迹的比对条件进行分析):
a) 检材笔迹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检验条件的,按5.2继续检验;
b) 检材笔迹特征反映不充分,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终止检验。
5.2 分析样本笔迹
5.2.1 真实性
样本笔迹的真实性由委托单位负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验人员宜进行技术审核。
5.2.2 形成方式
一般选用放大观察的方法分析样本笔迹的形成方式。样本笔迹原则上宜为原件;如是复制件,应分析复制是否清晰、对笔迹特征是否造成影响。
5.2.3 书写是否正常
按5.1.2的规定进行分析。
5.2.4 笔迹类型及书写模式
按5.1.3的规定进行分析。
5.2.5 比对条件
一般情况下,样本宜包含平时样本,宜与检材笔迹具有相同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和一定数量的相同字。分析样本笔迹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a) 样本笔迹具备比对条件的,按5.3的规定继续检验;
b) 样本笔迹不具备比对条件的,要求委托单位补充笔迹样本,样本提取按照GA/T1444-2017执行。委托单位不能补充笔迹样本的,可终止检验或直接出具鉴定意见。
5.3 比较检验
5.3.1 选择笔迹特征
检材、样本笔迹特征的选择可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考虑:
a)在重复出现的字迹中选择;
b)在结构正常、运笔自然的字迹中选择;
c)在书写速度较快、笔画较多的字迹中选择;
d)在字迹细微之处选择;
e)选择字迹以外的其他特征;
f)选择不易受伪装、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
g)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有疑问的特征。
注:选择笔迹特征时,注意选择不同种类的特征和有突出特点的特征。
5.3.2 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按照GA/T1443-2017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5.3.3 笔迹特征比较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直观比较、放大比较、测量比较、画线比较、重合比较、仪器检验比较。
5.3.4 笔迹特征比较检验
对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特征进行下列分析比较:
a) 分析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情况;
b) 对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及形成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对特征总和的价值进行初步分析。
5.3.5 评价笔迹特征价值
对检材、样本中笔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和价值应进行全面、细致、客观地评价。笔迹特征价值可根据(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a) 是否符合书写规范;
b) 特征的稳定性;
c) 特征的特殊性;
d) 特征的变化规律;
e) 非正常书写的因素;
f) 模拟实验结果;
g) 鉴定人的经验。
5.3.6综合评断
应根据检材与样本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结合笔迹特征价值评价的结果,综合评断笔迹特征总和的性质,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6鉴定意见
6.1 分类
鉴定意见分为:
a) 认定;
b) 倾向认定;
c) 无法确定;
d) 倾向否定;
e) 否定;
f) 其他鉴定意见。
6.2 表述形式
6.2.1 6.1中a)~e)的表述形式按照GA/T1310-2016执行。
6.2.2 6.1中f)的表述形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 仅对检材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判断:
1) 经检验为书写形成的,可表述为:检材上的“×××××”字迹是直接书写形成的;
2) 经检验不是书写形成的,可表述为:检材上的“×××××”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必要且条件允许时可进一步说明形成方式。
示例:检材上的“×××××”字迹系喷墨打印形成。
a) 检材笔迹为非直接书写,满足检验条件且需要进行比较检验,可分别表述为:
1) 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出自同一人;
2) 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倾向出自同一人;
3) 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
4) 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倾向不是出自同一人;
5) 无法确定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是否出自同一人。
注1:“×××××”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其他需要检验的字迹;某某某为人名。
注2: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等同于:检材上的“×××××”字迹与某某某样本字迹;
注3:检材上的可疑字迹较多时,如在前文对检材字迹已有界定,可直接表述为“检材字迹”或“检材可疑字迹”。
注4:对于检材数量较多、嫌疑书写人较多或仅有检材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7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特征比对表(或图谱)、检验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检验条件、检验意见。
8 检验材料复制
8.1 可采用复印、照相、扫描等方法以纸质或电子文件格式复制。
8.2 应真实、清晰反映出检材、样本的全貌;检材、样本应逐一复制,如检材、样本数量较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材料部分复制。
9鉴定文书
根据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鉴定文书。
律师简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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