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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捷报丨历时两年多,中伦代理摩托罗拉获得反垄断民事诉讼一审胜诉

锐熠微律 锐熠微律 2022-11-25

2017年9月,中伦接受客户美国摩托罗拉公司(Motorola Solutions, Inc.)的委托,代理其中国境内三家法律实体应对其竞争对手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民事诉讼(“本案”),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正式立案,前后历经了近二十次的法庭调查和开庭,至2019年12月31日作出了支持摩托罗拉的一审判决,并于近日公布。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面对海能达在中国境内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摩托罗拉十分慎重和重视,最终选择了中伦作为其代理律师。在获得客户的委托后,中伦迅速组建了由反垄断、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多位合伙人、律师组成的项目组,由合伙人吴鹏律师领衔,合伙人薛熠律师、方建伟律师和非权益合伙人张鹏律师分工协作,律师殷跃、程诚高洁等深度全程参与。在本案两年多的期间内,中伦与客户境内外团队、客户的美国法律顾问、经济学家、技术专家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团队合作优势,围绕本案的关键事实和焦点问题,为客户制定了多层次的诉讼和证据策略,最终获得了一审胜诉的结果。中伦律师在反垄断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细节问题的严格把控和过硬的庭审能力,获得了客户和各合作方的高度评价和认可。除本案外,中伦合伙人马东晓律师、方建伟律师与非权益合伙人张鹏律师还代表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海能达在中国提起的多个专利无效和侵权案件中获得有利的决定和判决。



本案原告海能达是境内A股上市公司,近些年来在专用无线通信行业领域高速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业绩。被告摩托罗拉总部设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绍姆堡,世界财富百强企业之一,是全球芯片制造、电子通讯领域的领导者,也是专用无线通信行业的早期进入者。作为专用无线通信领域的直接竞争对手,海能达与摩托罗拉近些年来摩擦不断,除本案外,双方在国内和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司法辖区还存在多起反垄断、专利纠纷。在本案中,原告诉称三被告在成都地铁专用无线通信设备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拒绝向原告开放TETRA系统API接口,限定下游城市轨道交通用户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进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开放其TETRA系统API接口,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余万元。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虽然以“垄断”作为案由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数量上逐年递升,但多流于形式,真正“高质量”的案件并不多,本案是截至目前国内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内少有的几个高质量案件之一,原、被告双方均聘请了反垄断领域的专业律师,安排多名经济学家、技术专家出具专业报告并当庭发表意见,先后共提交了200多份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也高度重视,由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由审理过华为三星案的资深法官负责主审。在近二十次的法庭谈话和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经济学家、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的意见,双方代理律师也开展了激烈的辩论。在缺乏类似案件和先例的情况下,本案触及并深入谈论了反垄断法领域内的多个前沿、疑难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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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招投标模式进行交易的行业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特别是地域市场),如何统计和计算市场份额、如何评估竞争者的市场势力并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竞争者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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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下,是否需要及应如何界定“次级市场(after-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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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中间商”的招投标市场中,如何界定和分析下游供应商的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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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几个“不作为”行为认定《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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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下,能否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如何认定“必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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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法对经营者私权的保护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行为的规制等。

其中,招投标交易模式下的相关市场界定、“必需设施原则”更是首次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被讨论。本案还涉及专用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发展、应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无线通信系统的招投标模式、评分标准、技术要求等大量专业问题。因此,代理律师除了需要熟练、灵活运用《反垄断法》和相关经济学理论外,还需要快速、深入学习所涉行业的关键事实和技术细节,理解、把握所涉行业、市场的背景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将反垄断法、诉讼程序、经济学和行业事实有机结合,进而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效果的诉讼和证据策略,并在法庭上发表令人信服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有别于大多数反垄断民事诉讼判决,本案主审法官在长达60页的判决书中,针对双方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对案件各焦点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和全面的分析、论证,特别是对采用招投标模式进行交易的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拒绝交易所适用的正当理由、知识产权保护与拒绝交易行为规制间的平衡等关键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判决标准和意见。尽管其中很多观点和结论还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但从整体上看,本案判决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具有开创性意义,对未来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本案势必将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合伙人简介



吴鹏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专业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 收购兼并,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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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熠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专业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 收购兼并, 合规/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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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专业领域:合规/政府监管, 诉讼仲裁,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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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反垄断与竞争法, WTO/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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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晓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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