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洞察|税法条文中涉及的企业规模及行业标准梳理
一、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税法中关于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税务专用标准。通用标准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同时规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划型所需的数据从征管系统中取出。
1.适用通用标准的政策文件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②、《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③、《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涉及的小微企业的标准。
2.适用税务专用标准的政策文件
相较于通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总资产和营业收入为标准来划分,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根据从业人员、总资产和营业利润为标准划分,更侧重营业利润的标准,在税收普惠性政策适用的针对性更强,对于某些按照通用标准营业收入超过小型企业标准但因毛利润较低致使营业利润较低的企业也能享受税收普惠性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小型微利企业最早的提法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越来越广,从最初的所得税实施条例(2007)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到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适用范围大大增加。
二、行业划分标准
在税法条文中行业划分的标准,引用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现行标准为GB/T 4754—2017。引用行业划分标准的政策有与增值税相关的,也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
1.增值税相关政策引用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关于先进制造业的范围引用的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关于制造业的范围引用的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中关于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其中所列行业范围引用的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所得税相关政策引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其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引用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结语:准确理解税法条文中的关于企业规模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于税务师而言,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税法架构,对于企业而言,能准确理解税收政策,精确合理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