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热点解读|新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变化

中汇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2024-08-28

2022年9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琼府〔2022〕3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20年8月26日发布的琼府〔2020〕4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高端紧缺人才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适用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进行了补充,具体变化如下:

01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由社保缴纳和劳动合同期限调整为累计居住天数

新办法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除须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还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而原办法中相关规定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端紧缺人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凭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记录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即可享受个税优惠政策;而自2023年1月1日起,必须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但是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

02新增特殊行业的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规定

新办法规定“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其中“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根据官方解读是指目前与我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社会保险双边协议)的国家,有关行业的两国工作人员在对方国家就业时,可按规定免缴部分社保费用。这些国家的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可按规定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不受社保条件限制。

03删除无法缴纳社保的境外人才的特殊规定

原办法第三条规定“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新办法中删除了该项针对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的特殊规定,即自2023年1月1日起,凡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的境内境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除特殊行业的特定人员外,均须满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条件。

04删除税务部门可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规定

新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第六条“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统一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05增加教育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范围

新办法后附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第六项,教育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中新增“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


推荐阅读

中汇观点|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增值税处理解析

实务洞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中汇观点|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财税处理

 *转载请标明出处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