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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的法官能否正确的理解什么是挥霍?

红发橙子 红发橙子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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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沉重!这些年伤害法官的恶性案件!


前些天开庭审理一件离婚纠纷,庭审中,当询问双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说有“第二“钻戒。我听了心里直嘀咕,心说她这是买了几枚钻戒啊,还分第一第二?

结果年轻的书记员直接在屏幕上敲击:DR钻戒。

我看了一楞,知道自己又孤陋寡闻了。当时不动声色,庭下我问95后助理:你知道啥叫DR钻戒不?助理说:我当然知道啊,很贵的,而且还得拿身份证买,一个人只能买一枚。

我:啥?还有这套路?

再回到那件离婚纠纷,两个人都是九零后,收入都很一般,2018年底结婚,今年4月就分居了,对外负债二十多万,有信用卡债务,还有欠小贷公司的,钱花到哪去了呢?都买这些奢侈品了。

中年法官真是越来越看不懂现在年轻人的消费观了。


本来挣钱就不多,也不知道攒钱,有点钱也不想着好好过日子,就知道买这些奢侈品,买不起就借,结果欠了一屁股债,这是图啥呢?


但是一些年轻朋友并不支持我的观点,举债买这些奢侈品当然不好,但是她们也能对这种行为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也不觉得买这些奢侈品是乱花钱,觉着这些物品也算“刚需”,不过分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考虑购买的。


这些观点的碰撞,让我想起很早之前看过的一位律师写的文章,题目是《贫穷的法官判不出正义的判决》,文章我找不到了,但是大意是在一些家事案件中,法官受限于自身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观念,有时对于年轻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日常消费缺乏了解和支持,在家事纠纷中对于抚养费、生活困难帮助等问题上裁判尺度的把握偏于保守,实际上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再联想到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这样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面的“挥霍”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人为了达到迫使对方同意离婚或者报复对方的目的,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规定的后果也是很重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是这一规定也确实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能否准确的确认一方的行为否属于“挥霍”,毕竟法官面对的当事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而不同的当事人在收入水平、消费观念以及消费习惯上差距较大,“贫穷”的法官切不可只从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观念出发,来评判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挥霍,毕竟,一旦认定错误,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还是很重的。


橙子作为体制内的中年人,收入水平和消费观念早已定型,估计“贫穷”的我今后也不太可能接受“第二”戒指这样价位的消费品,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予以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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