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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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闲聊法槌】
今天是春节长假后第一天上班,到办公室没多久,电话铃响起:
当事人:请问是橙法官吗?
橙子:是我。
当事人;我是某某某
橙子:呃......(不好意思,真想不起来是哪位了)
当事人:我是您2019年一个离婚案子的当事人,案号是(2019)......
橙子:请问有什么事吗?
当事人:是这样,我要再婚了......
我下庭之后一直审理离婚案件,直到去年离开家事审判庭为止。特别是这几年,几乎每年都会接到类似的电话。不过接到类似的电话我倒是不紧张,因为一不用道喜,二不用随礼,我有什么可紧张的呢?
那么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审结后,为什么要把再婚的消息告诉我呢?
无他,要求我出具一份《判决生效证明书》。
之所以会有《判决生效证明书》,是因为现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虽然都是合法的离婚方式,但因为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机构,所以还做不到信息互通。说实话,信息整合的问题不要说两个系统之间,全国婚姻登记信息很长时间也是没有做到完全整合的。以前经常听到一个人在多地结婚的新闻,就是因为这个漏洞的存在。
诉讼离婚,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来证明,但是比较尴尬的是部分离婚案件经过一审判决离婚,双方均未上诉,但是因为二审终审制的存在,公安或者民政系统的同志看到这样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无法确认双方是否上诉,进而无从判断这份判决书是否发生效力。所以当事人还需要法院出具一份《判决生效证明书》,来证明一审判决确已生效,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当事人准备再婚了还要再找我这个离婚案件承办法官的原因了。
除了证明判决的效力,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从法院拿到的是二审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并不需要法院再出具文书证明其法律效力了。但是因为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记载了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出示,同时相比于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便于携带和保存,所以有的法院很贴心地推出了《离婚证明书》。
目前来看,法院的《离婚证明书》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四川省做到了全省统一,更多的是各级法院自行设计样式并制作,甚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出具《离婚证明书》都没有统一的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事人普遍对于《离婚证明书》还是持欢迎态度的,我审理的离婚案件,很多当事人都会向我咨询法院是否会像民政部门一样颁发《离婚证》,所以我认为法院可以考虑必要的时候制定关于《离婚证明书》的规范,改变目前各地法院《离婚证明书》样式不尽统一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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