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通知:该补交诉讼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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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你也是喜欢用“退一步讲”的律师吗?】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通知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很多当事人表示不理解,立案时已经交过诉讼费了,为什么还要补交?为此少不得要作一番解释说明工作。
实际上,补交诉讼费并非字面意义那么简单,不同情况下是有着不同的含义的,是可以拿出来好好讲讲的。
理论上,最常见的补交诉讼费的情形,是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
本来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原告有多高的请求就交多少诉讼费,天经地义,但很多时候却充满了火药味。
有些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心态并非正常,很多时候是漫天要价,甚至是故意给法官制造麻烦,这种情形在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我就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止一次地遇到当事人狮子大开口要对方支付巨额财产,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努力让其平静,如果劝说没有效果,就会告知当事人去补交诉讼费,否则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一般来说,利益比语言更容易让一个人冷静下来。
当然,还真有一些当事人非常头铁,在法官看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太可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也坚持补交诉讼费,这种情况下为难的反而是法官了。当事人补交完诉讼费最后诉请没有得到支持,败诉后信访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我就看到过某家中院发的文章,讲的是这家中院的副院长接待一位前来信访的败诉的老汉,老汉庭审时提了很多没有道理的诉请,补交完诉讼费后不出意外的败诉了,然后不出意外地前来信访,副院长听罢对承办法官非常不满,不满的原因不是法官判决错误,而是承办法官明知老人诉请不合理为什么没有充分释明进而成功劝阻补交诉讼费,文章最后也没讲补交的诉讼费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反正是老汉充分感受到副院长的司法温暖后满意的走了。
说实话,我看完这篇文章还是挺受震撼的,想到的是我作为承办法官要是遇到这种情形一定充分向当事人讲明败诉风险并记入笔录,大概我能做到的也只是这些了。记得刚进法院不久庭长就和我探讨法官释明义务的边界,到现在我也在困惑这个问题。之前有个同事一直被一位当事人信访,当事人说对她哪里都满意,唯一不满的就是法官明知我会败诉为什么不劝我撤诉?这两个故事真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现实中出现更频繁的补交诉讼费的情形是原告立案时只交了半费,就是一半的诉讼费,后来案件转成普通程序后需要原告补交另一半诉讼费。按说这种情形本不该出现,现实中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判决或者调解结案,这类情况只收取一半的诉讼费,如果立案时收了全费结案后就还需要退还当事人一半的费用。为了减少退费的麻烦,很多法院都会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立案时先收取半费,这样虽然避免了退费的麻烦,却一不小心增加了补交的烦恼。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也只有四个月,案件一不小心就得转普,因此补交诉讼费的情形也较以往出现的更多了。
我以为法院为了避免退费的麻烦而在立案时收取半费已经是够变通的了,前些天看新闻有的法院针对金融机构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以及金融机构胜诉率比较高的特点,对以金融机构为原告的部分案件试行了诉讼费缓交机制。也就是这些案件金融机构起诉时先不用交诉讼费,官司赢了诉讼费被告负担,官司输了再补交。
虽然这家法院试行这个机制不全是为了减少退费的烦恼,但还是得说,看来大家都认为,退费是真的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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